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

时间:2024.4.3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

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

6.“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地块编号为 .(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总额为________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划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费用。

美元(港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以付款前一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更变,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责。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鉴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

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

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认定上述延期由无法成立并不批准延

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 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 法定名

称 ;

法定地址 ; 法定地

址 ;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 :

传 真 ; 传

真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项解决:(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

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 签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津开土合(2004)第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缴纳

第三条出让地块位于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以南、巢湖路以东,土地编号为:“4-18-8”,土地面积10432.10平方米,建设项目为社区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容积率0.6(建筑面积为6259.26平方米),(具体规划要求详见《土地使用规划条件》)。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详见《拨地定桩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业用地。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九通,即通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热力、燃气、道路、电讯、有线电视。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四十年:自20xx年7月 28日至20xx年7月27日。

1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楼面地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 元)。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即20xx年 8月28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九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受让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规划规定,对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容积率0.6(建筑面积为6259.26平方米),(具体规划要求详见附件《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为保证社区管理需要,建设单位须无偿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建成后产权属政府相关部门)。

如果因规划建设需要,确需提高地块容积率的,在满足开发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由建发局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将规定的容积率指标适当上浮,但上浮后的容积率最大不得超过0.8。容积率指标上浮后,竞得人须与开发区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拍卖成交的楼面地价标准交纳新增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

建设单位未按规划条件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的,每减少一个停车位须在项目竣工前向开发区管委会缴纳5万元人民币,用于统一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在20xx年11月28日之前开工建设,并在 20xx年7月28日前竣工。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给水、供电、供 2

热、燃气、排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的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因公用事业需要按规划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因受让人不合理利用土地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同意从20xx年7月28日开始,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规定逐年向出让人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之前。土地使用费现行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元人民币,如果该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如果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待出让人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七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 3

回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期限届满

第十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续期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当时的政策法规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一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代为处臵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受让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人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代为处臵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因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章 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或未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订立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 5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已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包括《拨地定桩书》和《土地使用条件》两个附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于20xx年7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出让金金额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两份。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住所:

宏达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25201538 电话:

传真:25201515 传真:

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开户银行: 天津开发区分行 帐号:508-2072010705 帐号:

邮政编码:300457 邮政编码: 7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就出让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条件规定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式签订后,甲方委托天津开发区测量队会同乙方依附件一《拨地定桩书》实地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界桩由乙方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应执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编制的《规划设计规定》,同时应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

三、设计、施工、竣工

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

2、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四个月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开工建设,并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前完成经批准的所有地上建筑物建设。

3、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延期后开工日期最迟不得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或者批准延期开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臵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甲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乙方开工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的,应至迟在建设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批准的延期竣工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一年。未经甲方同意,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 8

日起,延期竣工时间不足六个月的,乙方每月应缴纳出让金总额0.2%的违约金;延期竣工时间超出六个月不足一年的,乙方每月应缴纳出让金总额0.4%的违约金;延期竣工时间超出一年不足二年的,期间每月应缴纳出让金总额0.8%的违约金。

超出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满二年未全部竣工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有权代为处臵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注销乙方《国有土地使用证》。

5、如果该宗土地上的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有权代为处臵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1)未建成停工达到二年以上;(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

根据上述第4款和本款规定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甲方还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停工、闲臵的除外。

四、建设维修活动

1、乙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有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土地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临时用地费。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乙方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9

2、乙方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乙方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臵,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乙方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能源供应

乙方所需的能源,应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专业公司签订能源供应合同。

六、监督检查

1、在土地使用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不得拒绝和阻挠。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3、乙方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4、乙方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改正,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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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各方甲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本合同由上列协议各方当事人于年月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签订鉴于协议各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供遵照执行合同主文1...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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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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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4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