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河 屋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 年,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层高为4层,建筑层数地上 4 层。乙方购买的三楼西边房屋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第二条价 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按套(单元)计算,每套单价 万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指定账号。因甲方提供指定账号错误等原因造成甲方购房款无法到账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出具银行划拨凭证,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 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
第五条 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附属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所有权。
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出租、出让、变卖,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如果乙方要变卖房屋,甲方及其继承人有优先回购权。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签章): 乙方签名(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本合同见证人:
本合同见证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对一起阴阳合同纠纷案件的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对一起阴阳合同纠纷案件的解析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20xx年4月18日,张忠瑞经过中介公司的介绍和李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李雪购买张忠瑞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诉争房屋一套,房屋售价为340万元,双方约定该合同签订时李雪支付20万元定金,税费及其他与购房相关的费用由李雪承担,其余房款由李雪办理房屋贷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支付300万元房款。剩余房款待过户后一次性支付等内容。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美双方在该补充协议中约定,李雪所购买的诉争房屋价款为400万元,其中装饰装修、家具及装饰装修等作价80万元,房屋作价320万元。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网签使用,若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无法取得该房屋的出卖人以已付购房款支付万分之三每日的违约金,买受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若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全部购房款;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支付已付购房款20%的违约金。买受人自取得300万元购房款当日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剩余房款待过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出卖人。双方房屋买卖中发生所有的问题均以补充协议为准。
20xx年5月15日,李雪支付了购房款320万元(包括已支付的付定金),但是张忠瑞未依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李雪和张忠瑞因过户事宜发生了争执,双方因不能协商一致发生争议。
随后李雪将张忠瑞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忠瑞协助办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且按已付购房款总额日万分之三支付自20xx年5月15日至实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止的违约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张忠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办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二、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10个工作日内李雪支付张忠瑞剩余房款80万元。
三、张忠瑞支付李雪已付购房款自20xx年5月15日至实际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一起阴阳合同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该房屋总价为400万元,其中房屋作价320万元,房屋内的装修、家具等作价80万元,双方所签第一份合同系网签使用,一切有关房屋买卖事宜均依照补充协议。在订立该合同时,双方协商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因此该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第一份
合同作为双方为规避税款使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对于双方违约责任认定及支付价款情况等应当依据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
本案中李雪已经支付了张忠瑞购房款共计32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在李雪支付300万元房款时张忠瑞应当履行过户义务,而在李雪已于20xx年5月15日支付了购房款300万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张忠瑞应当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张忠瑞履行过户义务的判决具有合同依据。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若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出卖人应当以衣服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而本案中出卖人张忠瑞自取得房款后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因此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