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X中学与郑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长民初字第0197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X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崔志耀、李宏良,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X中学(以下简称X中学)与被告郑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中学法定代表人刘群良之委托代理人李宏良与被告郑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中学诉称:20xx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届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被告使用房屋至今未腾,现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承担房屋租赁费及诉讼费。
被告郑XX承认至今使用原告的房屋,辩称被告口头承诺该房屋不拆,继续给他使用,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应予赔偿,否则,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门面房出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原告(合同中的甲方)将其所有的门面房两间租给被告(合同中的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4800元,在合同签字之日一次交清。合同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该房屋,原告依旧按原合同约定收取房租。20xx年2月28日原告通知该房屋需要拆迁,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以原告方工作人员曾口头承诺该房不拆,他已为继续经营进货近一万元,现原告要求解除应赔偿其各种损失人民币30000
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门面房出租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及租赁期限和租金情况;原告交租金的收据,证明从20xx年1月1日起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原告享有随时解除的权利;通知两份,证明原告已履行了通知义务;照片一张,证明被告至今占用租用的房屋。经当庭质证后被告承认至今占用房屋的事实,否认收到原告通知,并以合同签订的时间较长为由,提出无法辩认其真伪。被告对其损失一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并当庭表示对原告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保留另行起的权利。经调解,原、被告各自坚持其诉辩意见,调解不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受其约束,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xx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之间变为不定期租赁,原告享有解除权,被告应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另外,被告至今占用房屋,原告请求支付房租依法应予支持。对被告辩称理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法不予采信。为维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郑XX将租赁原告西安市长安区X中学的门面房两间返还于原告西安市长安区X中学。
三、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郑XX按两间门面房年租金4800元标准支付给原告西安市长安区X中学自20xx年1月1日至将上述第二项租赁房屋交付于原告西安市长安区X中学之日止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
二O一二年 六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韩 婷
第二篇:房屋租赁合同q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和平、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沙泘沱村137号一层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为出租,房屋租赁用途为经营服装百货,合同期内可转租或转让,转租或转让时若遇到餐饮业,需与甲方商量,要甲方同意方可转租或转让。如转让后房租为内年 元整。
第二条 甲乙双方协议房屋每年租金为自月日至 年月
第三条 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半年租金为/半年,并在到期时提前一个月交清。
第四条 水电使用按表计算,按月交纳,按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水电费不得拖延,每月20日为抄表收费日。电费暂为1.2元/度,水为4.5元/吨,若规定有变,其随之变化。
第五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房产有关的债权、债务的纠纷,概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甲方有权按时如数收取房租及水电费。
2、甲方负责房屋的修缮工作。
3、乙方在进入场前,甲方有义务使本房屋水电到位。
乙方:
1、必须按双方所签订合同条款,按时向甲方交纳房租、水、电费。
2、乙方若装修,应自行设计,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在双方合同终止时,装修的不动部分(如墙面、地面、吊顶、灯具及门窗等附着物)无常交给甲方。
3、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4、乙方应遵守治安、消防、卫生等规章制度,维护甲方信誉。
5、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及维修给予协助。
第七条 如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地震、洪灾、拆迁等)导致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剩余房租如数退还。
1、乙方逾期十五天(含)以上交纳租金,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营业场地,乙方每拖欠房租一日,甲方有权加收年租金的20%,作为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2、除不可抗因素,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
第九条 若违约,甲方有权扣除已交房租不予退还,可终止合同。
第十条 双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以平等、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 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可增加附加条款和协议补充,经签字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不能因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的变更而变更,若由此造成损失,由变更方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税、费等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严格按照消防、卫生等规定管理,若出现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权。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