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 代 理 协 议
协议号:_____________
供货人(以下称甲方):
销售代理人(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销甲方产品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0 合作范围
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代理商,销售 明德MEITOKU产品如下;
i) 授权代理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ii) 授权区域包括: (以下简称“指定区域”)。
1.2 以上指定区域非乙方专享的,甲方有权发展其他代理商。
1.3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权下级的代理商。
2.0 销售指标及合作期限
2.1 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的首批定货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正
(RMB50,000),需全款付给甲方)。其后在每季度的定货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正(RMB50,000)。
3.0 合作原则及规定
3.1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产品,发展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在销售代理产品的范围内,应以甲方的产品为主。
3.2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竞争,不可越区销售,不可蓄意诋毁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4.0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筹划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市场推广等。
4.2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商务支持,并与代理商一起组建全国性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代理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同时甲方向乙方销售情况和库存。
4.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4.5 甲乙双方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在每季度考核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可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取销个别或全部指定区域的代理权直至终止本协议。
5.0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在指定区域内须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和/或低价倾销,如有跨区销售,须与所管区域总代协商联系进货。
5.2 乙方不可在指定区域外与其他代理商竞争客户。对于 明德内部客户和其关联企业和甲方的主要客户,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协议的产品与甲方或 明德的 系列竞争业务。
5.3 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全国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信息给甲方,在商务活动中积极配合甲方推广和销售。
6.0 销售行为规定
6.1 产品价格
6.1.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详细价格请参见附件一。
6.1.2 明德将在每年初复议价格规定,甲方将按照 明德的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于调整。
6.2 定货流程
6.2.1 在每月度20号之前,乙方必以格式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甲方。每个采购单必须列明数量、产品类型和交货时间。采购单可能还会附有关于采购、运输的其他条款以及其他事先书面约定的条件。
6.3 付款条件
6.3.1 乙方应在采购单确认后的三(3)天内把总价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甲方,余下百分之七十(70%)的余款应在发货前一次付请,甲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定金和余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6.4 交货期
6.4.1 甲方应在收到合同定金后的三十(30)天内安排发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6.5.6 乙方需为用户提供良好的销售服务,培训足够的合格销售人员,并贮备足量的货以满足客户的需要。
6.6 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6.6.1 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6.6.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3 窜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以代理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直接支付给被窜货方,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
6.6.4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5@p、序列号和其他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6.6.5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
6.6.6 如遇严重的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7.0 商标使用
未经明德的书面批准,乙方无权使用明德的商标和/或文字标志。 8.0 保密责任
8.1 出于本协议的目的,乙方仅拥有为实施合作而参阅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的权利。
8.2 乙方承诺不会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非本协议之目的,不会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且不会向其乙方员工泄露任何属于甲方的保密资料,除非该等员工有必要为工作的缘故而掌握该等保密资料。
8.3 乙方将对由于前述原因而掌握及了解甲方的保密资料的员工签署与此相同或相似的保密协议书,并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资料,以免使之为非双方确定的合作内容下允许了解及掌握保密资料的员工所使用或为公众掌握及了解。
8.4 本协议下甲方将保密资料交由乙方,并非意味着甲方授予乙方任何专利或版权的权利,或意味着乙方对该等保密资料拥有任何其它权利。
8.5 上述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代理关系结束之日起三(3)年内持续有效。
8.6 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十(10)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乙方并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8.7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9.0 生效及协议的解除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9.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9.3 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三(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9.4 乙方破产或已收到破产令,或进行整顿;
9.5 乙方的股东方或控制方发生变更或乙方的业务被转让给其他方。
9.6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在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事件仍未消除的,双方可书面协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动、战争等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事件。
10.0 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或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0 通知地址
本协议首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2.0 部分失效
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合同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3.0 协议的标题
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 14.0 协议复本和附件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下述附件乃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价格规定
附件二、 乙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企业名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第二篇:代 理 协 议
项 目 代 理 协 议
甲方:陕西华山胜邦塑胶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胜邦”牌管材、管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销售区域
1. 乙方销售区域为中石油煤层气相关项目,对甲方已经合作或营销人员正在洽谈公关的客户,乙方不得涉足。
2. 乙方销售产品前,必须提前给甲方提供客户信息,以免与甲方市场发生冲突。
第二条 乙方职责
1.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向客户宣传、销售“胜邦”产品,向客户做好产品的咨询工作。
2. 乙方应在甲方核定的价格范围和服务范围内与客户洽谈产品销售,以有效的方式和最佳的付款条件争取定货合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向客户做的任何许诺,甲方不负责任。
3. 乙方须遵循甲方有关合同评审程序,先与客户草签合同,经甲方合同评审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再与甲方签订供货合同(或订单),由甲方安排生产和供货。
4. 乙方有及时向甲方反馈市场行情、竞争情况和用户意见等信息的义务。
5. 乙方有维护甲方信誉和利益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6. 乙方接受甲方或指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7. 乙方负责按照合同回收货款,并配合甲方进行询证等工作。
第三条 甲方职责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胜邦”产品技术文件、产品样本、报价单等宣传资料。
2. 甲方有义务将产品价格、服务方式、结算方式的变化通知乙方。
3. 乙方在洽谈合同时,如遇有关技术问题,甲方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
4.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向客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技术服务,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条 代理方式
1. 乙方客户直接与甲方签订协议的,由乙方先行垫付货款,甲方向乙方的客户发货,发货额以乙方垫付货款为限。
2. 乙方提供客户名称,甲方直接以代理价销售给乙方,乙方自行销售,乙方与客户单独结算。销售区域不超过本协议规定的区域。
第五条 代理费计算及结算方式
1. 代理费计算:
乙方客户直接与甲方签订供货协议的代理费为合同价扣除税(至少不低于17%)和运费的差额。
乙方代理价格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签订。
2. 结算方式:
代理费用:采购方与甲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在收到采购方按合同付款后,由乙方提供代理费税票,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最多付至80%,余20%代理费在项目质保金结清后支付。
乙方直接销售的,乙方在发货前将货款支付给甲方。
3. 根据具体合同约定,客户应收账款逾期一个月后,逾期账款按照每月0.5%罚息,
从代理费中扣减。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对于乙方代理项目的订货,非甲方原因不允许取消订单和退货,否则,乙方应承担该批货值30%的损失。
2.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履行完毕为止。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章):陕西华山胜邦塑胶有限公司 乙方(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