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个人借字第 号
个人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声明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借款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4.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5.贷款用途真实有效,并对贷款挪用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签章的是本人,不存在其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借款合同瑕疵的情形;
7.甲方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8.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乙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1)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
(4)各类举债、负债;
(5)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借款额度项下的单笔借款为 (选填“临时”、“短期”、“中长期”)个人 (选填“消费”、“经营”、“其他”)贷款。
第三条 借款的用途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二)甲方借款用途必须明确,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甲方承担贷款挪用的违约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新贷款。
第四条 借款额度与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二)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期限为 个月,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称“额度有效期”)。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五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借款,也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用途以提款申请书批准的内容为准。
(二)借款额度从未使用过的,可以支用的借款金额等于借款额度。
(三)借款额度已经使用的,须区分借款额度是否可以循环:对于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借款金额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的差;对于非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借款金额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累计发生额的差额。
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和金额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 (选填“可循环”或“不可循环”)借款额度。
第六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
壹: 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贰: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 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日为下年1月1日。
(二)罚息利率
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贰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借款借据与本条第一款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四)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结息日付息,则乙方有权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六)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3.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第七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采用受托支付的,甲方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7.采用自主支付的,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甲方定期报告或告知乙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8.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
。
(二)借款的支付方式
1.乙方受托支付与甲方自主支付的定义
乙方受托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或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甲方自主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贷款人也可以根据借款人每笔提款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资金支付方式,在借款人书面提款申请上予以注明。如果提款申请上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以提款申请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为准。
2.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与支付采用以下方式:
(1)本合同项下,约定金额以上贷款由乙方受托支付。对于有明确支付对象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 万元的贷款,由乙方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甲方提交的《提款申请书》中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乙方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甲方交易对象。
(2)对不属于前款所列应由乙方受托支付的贷款,可采用的支付方式为 :
①甲方自主支付;
②乙方受托支付。
(3)贷款支付过程中,如出现甲方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构成本合同中违约事件的,乙方有权变更支付方式并仅需通知甲方。
以上贷款资金支付不得超出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投向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禁止银行贷款资金投入的用途。
甲方不得违反上述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
(三)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多次用款,用款计划如下:
(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6)…… 。
2.一次性用款: 。
(四)甲方应按第三款约定用款计划用款,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推迟或取消提款。
(五)甲方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
(六)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下,乙方原则上在贷款审批完毕后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支付给甲方提交的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甲方提交的交易对象的,乙方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发放。
第八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1.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2.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还款资金来源为 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三)甲方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
1.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以下称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甲方应偿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或每季的固定日期。甲方应在每月或每季的委托扣款日之前(不含当日)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甲方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
账户名称: 。
账 号: 。
开户行(社): 。
委托扣款日为每 ( 月或季)的 日,如当月/季无该日,委托扣款日为当月/季最后一日。
甲方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乙方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含当日)后的任意工作日从指定委托扣款账户直接扣划甲方应还款项。
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甲方到乙方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甲方选取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使乙方能够按时全额扣收贷款本息。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所用账户,须提前十日向乙方提出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发乙方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柜面还款方式:甲方直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
(四)甲方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
1.等额本息还款法。
2.等额本金还款法。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的]。
4.按期结息,到期还本。
5.按期结息,分期还本。
6.其他还款方式 (仅限乙方已推出的还款方法)。
(五)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甲方按以下第 种约定还款:
1.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 元。
2.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3.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法,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人民币 元。
4.按期结息,到期还本的贷款,按月或按季结算利息,到期归还本金人民币 元。
5、按期结息,分期还本,还本计划如下:
(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6)…… 。
6.其他还款方式 (仅限乙方已推出的还款方法)。
(六)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按月还本的甲方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甲方提前偿还的本金,乙方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甲方提前还款,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其他: 。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与个人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二)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四)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六)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借款使用情况、所购房屋和抵押财产 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七)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借款期间,按时将每次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并保证委托扣款之后存款账户上仍保留该账户所必需的最低存款余额;
3.借款期间,甲方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委托扣款日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借贷双方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变更;
4.借款期间,如乙方无法从委托扣款账户有效扣款的,则甲方应及时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
(八)甲方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2.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九)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时,甲方、抵押人与乙方,就债权和抵押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甲方未落实有效担保的,甲方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十)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十一)在贷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在10日内通知乙方;
(十二)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款项;
(二)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四)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五)乙方权利的累加性。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六)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情形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甲方违约: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资料、文件;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借款用途和支付方式使用借款;
(四)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对甲方和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甲方所负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
(六)甲方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七)部分或全部担保违反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八)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失效、被撤销,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九)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十)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二)以通知、公告等方式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本合同违约金的计收方法为: ;
(四)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五)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六)从甲方在“安徽农金”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
(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八)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九)行使担保权利;
(十)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甲方还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国家有关部门调整政策,乙方可直接执行新规定,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七)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八)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进行。甲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九)甲方、乙方未按本条第八款约定履行其义务,任一方向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发送相关文件,视为送达。
(十)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安徽农金”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甲方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3. 。
甲方/借款人(签字及手印): 乙方/贷款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