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
宿舍生活区电缆采购合同
甲方: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号:CMH-H-DQ-13001
合同签定时间:20##-7-4
合同签定地点: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CMH-H-DQ-13001
签字日期:2013 年 7 月 4 日
签字地点:海门市
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法人单位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乙方,经友好协商于上述日期和地点达成协议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以下文件应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优先顺序应按下列文件顺序解释。
(1)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以及双方在合同签署时或合同签署后签署的其它有效文件
(3)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在招投标有效期内签署的其它有效文件
3、考虑到甲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宿舍生活区低压电缆及产品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
4、考虑到乙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宿舍生活区低压电缆及产品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甲方在此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5、乙方应对其所供全部合同电缆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等承担全部责任。
6、本合同的目的是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设计制造和提供宿舍生活区低压电缆及其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7、乙方对此目的涉及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愿意履行本合同并实现本合同之目的。
8、乙方向甲方保证,所供应的合同电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将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并对其供货范围内的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所供合同材料是全新、技术先进、安全、经济、高效、成熟、可靠,达到21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的,并满足船厂寿命期(船厂寿命期不少于30年)内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乙方在此同意,如由于乙方未能完成上述责任而导致甲方蒙受任何损失,乙方将负责赔偿。
9、乙方在签订合同前,甲方已提交了工程条件、外围环境等资料,乙方业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周围环境,并取得了所有对其合同履约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在合同履行中对环境影响、交通等问题负责,并承担其发生相应费用。
10、乙方必须对其采用的任何来源的资料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风险。
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本合同协议书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一份,副本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合 同 条 款
第1条 定 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甲方”是指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
2)“乙方”是指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包括该法人的继承人。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乙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后,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详见本合同第3条。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20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合同材料”是指乙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测试仪器、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消耗品、所有各种物品及相关资料,包括为确保合同材料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的任何部件。
7)“技术资料”是指合同材料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及接口等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文件等),
8)“监造”是指在合同材料的制造过程中,由甲方或甲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乙方提供的合同材料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乙方对合同材料质量所负的责任。
9)“到货验收”是指厂家供货至工程现场后,甲方现场人员清点货物合格后的验收。
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后,甲方对该合同材料的验收。
11)“最终验收”是指甲方对该合同材料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6)“质保期”是指自“初步验收”之日起18个月。乙方保证合同材料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缺陷。
17)“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日历日;“周”是指7天。
19)“技术服务”是指由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材料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接口等全过程的服务。
20)“合同现场”是指位于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现场,为甲方安装合同材料的所在地。
21)“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写、双方确认的电话记录、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传真件、打印件盖有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22)“监造代表”是指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材料进行监造的人员。
23)“运保费”的其中运杂费是指合同材料从乙方所在地到甲方交货地点(落地)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装卸费、包装费及相关的杂费。保险费是指自乙方所在地至甲方工地仓库所发生的保险费用。
24)“交货地点”是指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现场。
第2条 合同供货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材料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甲方对合同材料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乙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及技术服务等补上,且不与甲方发生费用问题。
2.2 供货范围如下
第3条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为单价合同。各规格型号单价如下:
3.2 合同单价包括合同材料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运保费等费用,还包括合同材料的税费、包装费、运输费等与本合同中乙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有关费用。
3.3 本合同约定总价为人民币715,380.00元(柒拾壹万伍仟叁佰捌拾元整)
具体价格如下:
3.4 本合同结算总价以3.1中所列单价为准,按实际数量结算。
3.5 各种规格电缆的单价在供货期内不作任何调整。
3.6 本次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供应量以供货范围为准。
3.7 若甲方在供货过程中,需更改或增加“供货范围”中未列明项目的,乙方按最优惠的价格提供。
3.8 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和乙方供货进度、质量,随时调整供应总量,乙方服从甲方的调整。
3.9 甲方剩余电缆长度超过50m时,可要求退回剩余电缆至乙方。
3.10 技术服务免费提供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7款中的乙方服务范围和乙方人员来甲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甲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甲方现场之间的旅费,甲方将为乙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和各种保险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3.11 合同材料到合同现场的运保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该费用为合同材料由乙方运到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现场、运输保险买到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现场所包含的一切费用。
第4条 付 款
4.1 货币种类:本合同使用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电汇。
4.3 合同材料款的支付
1)、合同生效后,合同总价的10 %,由买方收到相关合同文件并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卖方:
2)、买方应在合同设备现场,试运行1个月后或货到45天内(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且在买方收到下列文件并审核无误后支付卖方合同总价的 80% :
金额为合同价格100 %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合同总价的 10 %,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银行质量保函(二十个月有效期)后一周内支付。银行保函在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最终验收证书正本两份后解除。
第5条 交货和运输
5.1 本合同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材料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如因工程进度或其他合理原因,甲方要求调整(推迟)交货期,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满足甲方要求,但调整交货期不导致合同价格要求调整。
5.2 交货地点
5.2.1 本合同材料的交货地点为: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现场。在交货地点的卸货吊装的机械和人员可以由甲方提供,但责任由乙方负责。在本合同货物到达合同现场指定地点之前,有关运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对货物风险的责任一直到交货地点。
5.2.2 本合同材料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由乙方根据本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周边交通运输条件自行选择。但无论乙方选择何种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乙方都必须充分考虑当乙方选择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无法实现或不能保证按期交货时,甲方为保证按期交货而要求乙方选择其它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所发生的风险和费用。无论乙方最终采取何种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将本合同材料运到现场,甲方对本合同材料的运输、保险等费用都将不再予以调整。
5.2.3 收货单位: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
5.2.4 运输方式
5.2.4.1 本合同材料的运输主要采取公路或水路运输。
5.2.4.2 乙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材料从乙方到合同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5.2.4.3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准备生产,乙方按合同期向甲方供货(交货期:自合同生效10天)。
5.2.4.4在货物预计启运3天前,乙方应传真将第5.2.4.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甲方。
5.2.4.5货物运抵合同现场交货地点(由甲方施工现场代表签发收货证明的)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0条计算清偿迟交货物损失的依据。
5.2.4.6 在货物备妥及装运发出后的24小时内,乙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发货通知》、《箱件清单》、《详细装箱清单》以传真的形式通知甲方。
(1) 合同号;
(2) 设备编号;
(3) 货物备妥发运日;
(4) 货物预计运抵日;
(5) 货物名称及编号;
(6) 货物总毛重;
(7) 货物总体积;
(8) 总包装件数;
(9) 交运车号、船名和运单号。
(10) 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其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示意图。
(11)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3 设备出厂检验、监装
甲方可派遣代表(或其监造)到乙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船情况。乙方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如果甲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乙方有权发货。上述甲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乙方应负的责任。
5.4 到货检验
5.4.1 在材料到货后,甲方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必要时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在确定所交货物完整无误后,甲方授权代表将与乙方的现场代表共同签署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5.4.2 如果发生运输过程中的包装破损,甲方的授权代表将会同乙方的现场代表对包装破损的设备/部件进行核查,必要时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如果包装破损导致设备/部件丢失或损坏,则由乙方负责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无论保险公司赔付与否,乙方都应及时补齐所缺和损坏货物,并不得影响合同材料的安装工期,否则将承担有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5.4.3 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签。待此问题解决后,再签署“验货证明”和“收货证明”,如影响合同材料的安装工期,乙方将承担有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5.4.4 买卖双方对到货签发“验货证明”后2天内,甲方应签署“收货证明”。合同材料交货日期以甲方代表签署的“收货证明”上的日期为准。在甲方代表签署“收货证明”之时起,乙方承担的合同材料的保管风险终止。
乙方应严格按合同材料交货进度交货。如果甲方出于合理的原因要求乙方提前交货,乙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
5.5拖延交货
每拖延交货一周,按照合同总价的5‰罚款,超过四周,每周按照合同总价的1%罚款,不足一周,按照一周计算。
5.6违约赔偿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超过4周,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计收。但违约损失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1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第6条 包装与标记
6.1 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以确保合同材料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乙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乙方应根据合同材料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材料安装现场。乙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振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
产品包装前,乙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2 电缆妥善包装在符合JB/T8137-1999规定要求的电缆盘上交货。电缆端头可靠密封,伸出盘外的电缆端头加保护罩,伸出的长度不小于300mm。
6.3 每盘电缆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电缆盘上标明: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电缆型号及规格;
c.长度,m;
e.毛重,kg;
f.制造日期: 年 月;
g.表示电缆盘正确滚动方向的符号;
h.标准编号。
6.4 运输和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缆应避免露天存放,电缆盘不允许平放
b.运输中严禁从高处扔下装有电缆的电缆盘,严禁机械损伤电缆;
c.吊装包装件时,严禁几盘同时吊装。在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上,电缆盘必须放稳,并用合适方法固定,防止互撞或翻倒。
第7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7.1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的总体内容
乙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材料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2 技术服务
7.1 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材料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7.2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甲方、乙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7.3 乙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工具、材料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7.4 凡与本合同材料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乙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7.5 在进行各次联络会议、其它各项联络以及在施工工程中商议有关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检验、验收等事项,合同各方应指派授权代表。
7.6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培训甲方指定的人员 ,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的此类培训应视为乙方对甲方的技术服务 , 其费用己包含于合同价格之中。
第8条 监造与检验
8.1 监 理
8.1.1、甲方可委托有资格的设备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方)或派代表到乙方及其分包(供)方进行设备的制造监造工作。
第9条 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
9.1 总则
本合同材料由甲方安装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和乙方的现场指导进行安装、调试。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由乙方提供,并须经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9.2 安装
9.2.1 在安装开始前30天,双方应各自任命一名现场代表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在安装工作开始前20天,乙方应对安装方法和要求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9.2.2 在安装之前,乙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乙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材料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9.3 调试
9.3.1 在按上述9.2条规定的安装完成后,应尽快进行调试。调试的详细程序应由乙方在调试开始前30天提交给甲方安装单位。并经业主和安装单位等各方审查批准才能实施。
9.4 可靠性运行
9.4.1 为证实合同材料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运行方式安全、可靠地运行,在调试结束后,应开始为期15天小时的可靠性运行。
9.4.2 乙方应在可靠性运行开始前30天将可靠性运行的详细程序提交给甲方现场代表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乙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器设备、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事项配合可靠性运行。
9.5 性能验收试验
9.5.1 在首次性能试验完成后,如所有性能保证项目已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指标,甲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乙方会签的本合同材料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设备有个别微小缺陷,只要这些缺陷不影响合同材料的安全、经济和可靠运行,并且乙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间内自费消除这些缺陷,甲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 不论合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甲方或是在乙方,乙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上述设备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10条 保证与索赔
10.1 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18个月。乙方保证合同材料在满足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缺陷。
10.2 乙方向甲方保证,所供应的合同材料将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并对其供货范围内的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所供设备是全新(进口设备/部件/材料是原厂制造、包装、全新)、安全、经济、高效、成熟、可靠,达到21世纪初国内(/设备制造出口国)先进技术水平的,并满足船厂寿命期(船厂寿命期不少于30年)内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正品。乙方并保证其货物已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十八个月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此同意,如由于乙方未能完成上述责任而导致甲方蒙受任何损失,乙方将负责赔偿。
10.5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材料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0.6乙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
第14条 税 费
14.1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对合同材料进行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及供货等过程中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4.2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单价为含税固定价。乙方提供的本合同材料、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均由乙方承担。
第15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和终止
15.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要求乙方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交货地点;
乙方提供的服务。
15.2 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4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4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
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甲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甲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4 如果甲方行使中止权利,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乙方或甲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5.5如果因为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暂停,乙方有权获得受暂停影响部分的工期延长。在暂停开始的最初两个月内,乙方有权获得暂停期间发生的额外的乙方合同现场技术人员费用。在上述的两个月后,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15.6 因乙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30%)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16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能抗拒、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本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本合同价格。
16.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的5日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6.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等问题)。
第17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本合同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17.2 仲裁机构为南通仲裁委员会。
17.3 仲裁地点为南通市。
17.4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5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7.6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本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18条 保 险
18.1 乙方须对合同材料,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乙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材料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乙方仓库到交货地点——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落地)后10天止。
18.2 如果发生乙方未对合同材料进行投保,甲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合同材料费中扣除。而且,与其发生的连带责任,将全部由乙方承担。
18.3 如果交付的每批合同材料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应立即补发。如果此种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则乙方应负责对甲方进行赔偿。
第19条 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及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9.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合同材料“最终验收证书”,并且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为止结束。
第20条 其 它
20.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
20.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附件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或概念模糊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20.3 本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20.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20.5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0.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材料”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20.7 合同双方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材料”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20.8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发生公司的合并、分立或重组,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其合同义务的安排,并由合同义务的继受方与合同另一方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手续。该继受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20.9 本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为中文,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通知、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以中文形式编写。如果外购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
20.10 本合同正本1式2份,副本4份;甲方执正本1份,乙方执正本1份,双方副本各2份。
20.11 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