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 工 服 务 合 同
甲方(用工者):
乙方(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护工服务的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护工服务内容
乙方应选派护工服务员 人,为甲方提供服务:
。
第二条 乙方护工服务员应满足的条件
性别: 学历: 籍贯: 年龄: 级别:
乙方护工服务员应具备的技能或达到的要求:
。
第三条 服务场所: 。
第四条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试用期及服务费用
1、乙方护工服务员上岗试用期为 个工作日,试用期服务费(大写) 元人民币/日。在试用期内,乙方护工服务员达不到约定技能等要求或符合其他调换条件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调换要求后3日内予以调换,调换后试用期重新计算;甲方应按乙方护工服务员的实际试用时间支付试用期服务费。
2、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按以下标准支付服务费:乙方护工服务员工资 元人民币/月和护工公司管理费 元人民币/月,共计 元人民币/月。
支付期限:按 □月/ □季/ □半年/ □年向乙方支付,具体时间为 。
支付方式:□现金 □转账 □支票 □ 。
3、签约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证金的,合同终止后,保证金在扣除其因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金额后,余额应如数退还。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合理选定、要求调换乙方护工服务员。
(2)甲方对乙方护工服务员健康情况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如体检合格,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护工服务员在服务场所内从事与护工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乙方护工服务员另行约定。
(4)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护工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调换护工服务员(第⑧、⑨除外)或解除合同:
①乙方护工服务员有违法行为的;②乙方护工服务员患有恶性传染病的;③乙方护工服务员未经甲方同意,以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的;④乙方护工服务员存在刁难、虐待甲方病员等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医疗行为的;⑤乙方护工服务员给甲方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⑥乙方护工服务员工作消极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的;⑦乙方护工服务员主动要求离职的;⑧试用期内调换 名同级别的护工服务员后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⑨空岗 日乙方未派替换人员到岗工作的;⑩
。
2、甲方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告知联系电话、对乙方护工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乙方护工服务员健康安全有关的病人情况(如是否是恶性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以上内容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甲方应尊重乙方护工服务员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服务环境和居住场所,不得歧视、虐待乙方护工服务员。如遇乙方护工服务员突发急病或受到其他伤害时,甲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4)休息时间: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要求乙方护工服务员为第三方服务,也不得将护工服务员带往非约定场所工作,或要求其从事非约定工作。
(6)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乙方护工服务员进行管理、教育和工作指导,并妥善保管医院财物。
(7)服务期满甲方续用乙方护工服务员的,应提前7日与乙方续签合同。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服务费及有关费用。
(2)乙方有权向甲方询问、了解投诉或护工服务员反映情况的真实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临时召回护工服务员或解除合同:
①甲方教唆护工服务员脱离乙方管理的;②甲方病员中有恶性传染病人而未如实告知的;③甲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的;④约定的服务场所或服务内容发生变更而未取得乙方同意的;⑤甲方对护工服务员的工作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刁难、虐待等损害护工服务员身心行为的;⑥甲方无正当理由频繁要求调换护工服务员的;⑦ 。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委派身份、体检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的护工服务员;乙方护工服务员应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在一年以内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2)乙方应本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指导护工服务员兑现各项约定服务。
(3)乙方负责护工服务员的岗前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接受投诉、调换请求并妥善处理。
(4)乙方应为护工服务员投保《护工服务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
。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服务行业协会等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一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陪护合同
陪 护 协 议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合同,并共同遵守。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老人(病人)提供陪护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提供 服务,每天服务费为 元。
2、陪护期限为 天,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陪护服务费交付方式为每 天一交,每次交付时间为 时。
5、甲方需按时支付乙方陪护服务费。
6、乙方负责定期进行 陪护,并根据甲方的意见调整陪护方法或方案。
7、甲方须将老人(病人)的真实身体状况及生活习性等如实告之乙方,否则引起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负责。
8、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与陪护有关的便利条件。
9、乙方应视甲方老人(病人)为亲人,细致、周到的陪护,主动与老人(病人)沟通,保守老人(病人)及家人的隐私,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老人(病人)。
10、如因乙方操作不当而造成老人(病人)摔伤、烫伤,责任由乙方承担 。
11、如因甲方老人(病人)自身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如突发疾病亡故、老人(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摔伤、烫伤、责任由甲方承担。
12、如遇外力,不可抗力等因素而产生乙方的财产损失及人生安全,甲方不承担责任。
13、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和解除协议。有特殊原因,必须提前3天告知对方。
14、甲方老人(病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陪护标准或增减费用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另立变更协议。
1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16、双方本着相互合作,有事共商的原则。合同未尽事宜,如有发生分歧,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