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证人1:
保证人2: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 、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RMB: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借款人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汇入出借人以下指定账号:
1、 。
2、 。
3、 。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据、汇款单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 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拒绝或阻扰出借人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4、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出借人权益的合同;
5、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6、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应偿付的借款;
1
7、 保证人丧失连带保证责任能力;
8、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所获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借款人又不能提供新的担保;
9、借款人与担保人串通套取借款,损害出借人权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 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4.如果出借人认为有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情况出现,有权要求追加担保人。
第二部分 保证条款
第十条 保证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时不受保证人顺序的约束,出借人有权向任一保证人追偿。
保证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1. 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 借款人应按规定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如未按规定的时间归还,出借人将对逾期借款自逾期日起按本金每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收取利息,同时每天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3.保证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 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出借人:(签章) 借款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保证人1:(签章) 保证人2:(签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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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据
今借 现金(人民币)RMB: (大写: 元整)。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借款利率: 。付款方式:①银行转账: 元整,②现金: 元整。
【借款人证件号: 】
【出借人证件号: 】
借款人同意将借款汇入以下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1、汇入金额(人民币): 。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账户2、 汇入金额(人民币): 。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借款人(签字按手印):
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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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二、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三、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北京市公证处负责办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类国内、涉外、涉港、澳、台金融事务公证。
目前,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金融事务公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和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及票据和各种有价证券公证。
四、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
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1)凡在我处备案的金融机构,可不提供1、2所列材料。
(2)上述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实。 五、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直接赋各类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借款、抵押、保证等合同签订之时,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赋予该合同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持此公证书直接到应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程序,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六、当您准备申办上述公证时,为简化程序,您可以按照下列步骤与公证处配合进行。
可先由借方或贷方到公证处谈清申请公证的意向,将借款合同文本提交公证处依法进行先期审查,并了解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在公证机构依法审查借款合同期间,借、贷双方可以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在审查借款合同后,将依法向借、贷双方提供公证法律意见,指导借、贷双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并审核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旦符合公证条件,借、贷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机构正式办理公证申请手续,并在公证员的指导下与公证员相配合完成其它公证程序。
在完成公证程序,双方对借款合同依法签署后,公证处将很快为您出具借款合同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