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和国际项目园林绿化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内蒙古总商会住宅项目
发 包 方:内蒙古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方:内蒙古鑫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称甲方): 内蒙古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称乙方): 内蒙古鑫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双方
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严格遵守。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元和国际住宅区绿化工程
1.2 工程地点: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乌尼尔东街
1.3 工程内容: 景观工程施工图纸(2014.9)中的内容(景观绿
化、硬化、亮化、小品、围栏等工程)。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景观工程施工图纸(2014.9)中的内容(景观绿化、
硬化、亮化、小品、围栏等工程)。
2.2 工程总面积: 约2642㎡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1
(3)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 图纸
(5) 工程量清单
(6)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呼和浩特市城镇绿化技术规程》、《呼和浩特市城镇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承包人同时为设计单位,向甲方提供三套施工图纸和三套完整的竣工备案图纸。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设计转让给第三人。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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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内蒙古昆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滕国军(189xxxxxxxx)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杨丽英(139xxxxxxxx)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
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
费用:
(1)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的条件;
(3)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现场;
(4)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建物、古树名
木的保护工作;
(5)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生活房屋及办公室一间。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施工计划、报表等;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等;
(3) 承包人应承担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所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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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费用;
(4)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发生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
(6)在发包方明确地下管线位置后,承包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破坏的,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承包方同时应注意施工现场已有的建筑及地上、地下市政配套设施及电缆沟进行保护,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严重后果,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7)施工过程中由承包方施工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8)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方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xx年10月8日
竣工日期: 20xx年7月31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及设计如有变更,须经发包方书面确认或现场签证。
11.2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 4
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3)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4)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五、质量与检验
第15条 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5.2工程所需的苗木到现场后,必须经发包方检查,确认符合设计, 5
并得到发包方确认后,才能种植。
15.3承包方所购苗木必须是新鲜、树干挺直、树形好、植株健壮、枝叶茂盛丰满、无病症现象。
15.4工种所用材料,必须向发包方提供样品及各种资料,经发包方检查、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进场。进场后必须及时向发包方报验,检查合格后才能施工。
六、安全施工
第16条 安全施工
16.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16.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7条 事故处理
17.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7.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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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8条 合同价款
18.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8.2暂估金额(大写): 壹佰叁拾万 元整(人民币)
(小写): 1300000 元
合同价款及结算原则:(1)、本合同价款为暂估价款,其中景观工程120万元,围墙10万元,以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2009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确定工程价款,总价款税后让利
1.5%;(2)、本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甲供材料及设备除外),工程结算时,按每月完成形象进度报表的工程量执行呼和浩特市造价站发布的每月当期信息价进行调整;对信息价没有的主要材料价格(如小品等)需承包方提前一周将材料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包发包方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待双方共同询价确认后方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3)、图纸外增加项目,经发包人和监理现场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4)、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均按照前述规定据实结算;(5)、设计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并提供六套完整的设计图纸施工和竣工备案使用。
第19条 工程量的确认
19.1 对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或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承包人每月25日上报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发包人予以确认,据实结算。。
第20条 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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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
采用暂定价合同,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1)不含绿化苗木工程:施工进度按核定当月实际完成量造价的75%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2%,余款8%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无息付清;(2)绿化工程:施工进度按核定当月实际完成量造价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造价的60%,质保期(即20xx年7月31日止)完成后,苗木成活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70%,第一年养护期(即20xx年7月31日止)完成后,苗木成活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0%,第二年养护期(即20xx年7月31日止)完成后,苗木成活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90%,第三年养护期(即20xx年7月31日止)完成后,苗木成活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100%。
20.2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八、工程变更
第21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
第22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 8
确认。
第23条 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4条 竣工验收
2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3日内组织验收。
24.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第25条 竣工结算
25.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25.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25.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25.4承包人将竣工工程全部交付发包人后,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 十一、质量保修
第26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6.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全部施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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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贰年
(2)绿化种植工程: 壹年
(3)其他附属工程: 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27条 质量保修责任
27.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
日内派人保修。
27.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
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7.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27.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
种、规格更换。
第28条 保修费用
28.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8.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承包方承担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29条 违约责任
29.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9.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每
10
日按总工程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29.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整改直至工程达到合同要求。
第30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1条 不可抗力
31.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
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
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
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
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2条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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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2.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2.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33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3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3.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34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 叁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12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
第二篇:绿化工程施工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南京垦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盘锦花园小区园林景观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小区景观土建、安装、园林绿化、地面铺设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小区景观土建、安装、园林绿化、地面铺设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本工程开工及竣工日期为暂定时间,届时以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万元(人民币)
¥: 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5.施工图纸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计
8.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合同通用条款2.1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还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通用条款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及地方适用于本工程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不适应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保人以外的人员泄密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三通一平已完成,其他要求在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用水、电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到位。水电费承包人自行挂表计量,竣工结算时发包人按市场价格扣回。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在开工前5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后5天内,发包人与承保人进行现场交接。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5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现场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现场商定。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约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夜间施工许可证、排污等管理审批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规定及《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第17.1款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不采用。
五、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20-22规定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采用 合同,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5)到货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无。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
(2)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39.不可抗力
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无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附件1: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南京垦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为保证盘锦花园小区景观土建、安装、园林绿化、地面铺设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它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年;
2.室外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3.其它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无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