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过夜位数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
3. 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即使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分公司、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年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5. 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财产免受损害者,机遇表彰和奖励。
6. 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
7. 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8.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9. 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10.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个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1. 对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个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2. 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3.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14.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设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第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15. 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16.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前线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单位,要酌情给予处罚。
17. 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基层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18.
浙江武义旺峰工具有限公司
经济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奖励
1、获得区级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荣誉, 奖励5000元
2、获得区级文明工地荣誉, 奖励5000元
3、获得市级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荣誉, 奖励10000元
4、获得市级文明工地荣誉, 奖励30000元
5、获得区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扬, 奖励5000元
6、获得市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扬, 奖励10000元
处罚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
1、分包队伍进场后不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或从业人员证件不全就投入施工作业以及分包班组未正常进行三上岗一讲评活动的;
2、在向作业班组布置工作的同时,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不落实安全监控和安全检查制度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口头警告。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
1、擅自变更或不贯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2、对施工现场违纪现象或违章行为不予制止的;
3、违章指挥、强令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或忽视劳动保护,强令操作人员疲劳操作的;
4、发生工伤事故、设备事故、火情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苗子,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及破坏事故现场的;
5、对脚手架、井架、人货两用电梯、起重机械和安全材料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投入使用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300元,对项目经理罚款200元。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不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违章作业的;
2、工作时间穿拖鞋、拖鞋皮、赤膊或高处作业穿高跟皮鞋的;
3、翻爬脚手架或攀登井架上下的;
4、使用无防滑措施的竹梯或缺档竹梯或无牵绳的人字梯的;
5、在金切机床(车、刨、钻、冲床)上操作时不带防护眼镜或戴手套的;
6、使用无安全防护装置的园锯、平刨等小型木工机械或操作小型木工机械时戴
手套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项目有关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
1、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不带有效操作证的;
2、无证操作机械或电气设备的;
3、饮酒后上岗进行施工作业的;
4、擅自更换或不按规定使用熔断丝或乱接乱拉电源线的;
5、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起吊索具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100元,追加口头警告处分,对项目有关管理人员罚款100元,追加口头警告处分。
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
1、高处作业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措施的(指赤膊、半赤膊工程项目);
2、“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不完善的;
3、井架、电梯出入口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隔离棚的;
4、架空线、街面人行通道及通道口,未按规定搭设防护棚或防护架的;
5、在脚手架上直接安装机械设备、摇头把杆、悬挑平台及卸料斗的;
6、脚手架上堆物超负载的;
7、脚手架上操作层三步不设置18cm踢脚板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300元,追加警告处分,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
六、 有下列行为之一
1、擅自拆除脚手架拉接、顶墙杆件、防护栏杆、安全竹笆的;
2、擅自拆除、随意变动或故意损害“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的;
3、未按方案及规定搭设移动操作平台、钢平台、落地操作平台就投入使用,或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拆除其安全装置的;
4、砂浆机、搅拌机不设置市区三级沉淀三级排放、郊区二级沉淀二级排放的;市区工地土方车进出工地未冲洗;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擅自施工;夜间施工灯光照向居民区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追加警告处分,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追加口头警告处分。
七、 有下列行为之一:
1、电源线不按规定架空(汽车通道高度六米以上),被车碾压的;
2、开关箱内动力电与照明电混装的(除装照明隔离开关外);
3、配电箱未按规定接地或接零,电源线直接接漏电开关下桩头,电箱总成残缺不齐,照明使用护套线及花线的;
4、小型机具(包括移动电具)没有两级漏电保护器的;
5、电焊机一次侧及开关箱电源线超出标准规定的,二次侧无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
6、地下室、扶梯通道、临时宿舍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除施工组织设计说明,采取措施);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100元,追加口头警告处分,对项目有关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八、 有下列行为之一:
1、操作人员离机后,不切断电源或塔机不夹紧轧轨钳的或擅自拆除行走式塔吊周边栏杆的;
2、机、井架等机械设备的限位保险装置失灵后仍在使用的;
3、起重机械、人货两用电梯等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行的;
4、砂浆机、拌和机料斗无保险钩的;
5、起重机械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的;
6、用劳动车吊装物件的;
7、在机械操作岗位上看书报、聊天、干私活或擅自离岗的;
8、人货两用梯楼层通道安全门不关闭运行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300元,追加警告处分,对项目有关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九、
十、 项目未按计划通过安保体系外审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追项目未完成计划安全目标的,对项目经理按未达标项数每项罚款2000加警告处分,对项目经理罚款5000元,追加警告处分。
元。
十一、 发生安全生产重伤主责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项目
经理罚款1000元。
十二、 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主责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追加记
过处分,对项目经理罚款5000元,追加警告处分,对该项目管理人员每人罚款200元,对公司主管部门领导罚款1000元,追加警告处分,对公司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追加警告处分。
十三、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死亡主责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5000元,追
加调离原工作岗位处分,对项目经理罚款1万元,追加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对该项目管理人员每人罚款500元,对公司主管部门领导罚款2000元,追加记过处分。对公司分管领导罚款2000元,追加记过处分。
十四、 对公司在安全管理检查中开出的整改单,不按期整改或未按期回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300元,对项目经理罚款300元。连续三次出现同样违规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追加调离原工作岗位处分,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追加警告处分。
十五、 对安监站、劳动局开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
未按期回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追加记过处分,对项目经理罚款500元,追加警告处分。
十六、 项目发生各类事故未能按规定时间上报公司的,对项目安全员罚款500
元,追加警告处分。
十七、 项目安全员发现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开出隐患整改通知单而又未能及时上
报项目部的,罚款300元,追加口头警告处分。
十八、 对项目安全员开出隐患整改通知单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对负
有直接责任者罚款100元。
十九、 因安全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被区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对负有
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追加警告处分,对项目经理罚款500元,追加警告处分,对公司主管部门领导罚款300元。
因安全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被市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追加记过处分,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追加警告处分,对公司主管部门领导罚款500元,对公司分管领导罚款300元。
因安全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被市级以上(含)媒体嚗光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追加警告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罚款500元,对公司主管部门领导罚款300元。
二十、 对现场消防管理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按照保卫工作方面的有关条款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