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宗地)

时间:2024.4.13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宗地)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出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 定 代 表 人、电 话、传真、邮  政  编  码)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 定 代 表 人、电 话、传真、邮  政  编  码)

鉴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租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三条 

甲方以现状(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              ;宗地编号:              ;土地面积(包括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四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用途为              用地。

第五条 

本宗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自                                          日至                                          日。

第六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为人民币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租金交付日期              及方式:

                                          日前缴纳              元;

                                          日前缴纳              元;

                                          日前缴纳              元;乙方以转账或支票或现金缴纳租金。

第七条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当年租金等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款项的              ‰缴纳滞纳金,

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甲方向乙方追缴实际使用日期租金并加半年租金额作为经济赔偿。

第八条

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标准按照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如遇政府租金标准调整,甲乙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标准征收。

第九条

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付清当年的租金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该宗地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除经甲方依法批准外,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二条

乙方承租本宗地后,闲置1年以上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闲置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的,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相应推延。因延期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前60天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租期届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应在租期满前10日内到甲方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规划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其红线内通过各类管线工程,乙方不得阻拦,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方合理赔偿。

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建设和军事建设等特殊情况,甲方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出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更改或终止本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土地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在30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15日内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依照下列第              项的规定生效。

(1)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租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租方案尚需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

              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附件:附件:租赁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地界图粘贴

比例尺:             


第二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土地座落:

洪泽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提代给乙方使用,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须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 甲方必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方能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每年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

第四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为 元/㎡,面积为 ㎡,年租金总额为 元,年租金大写金额 元,租期为 年零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乙方必须在每年年初以人民币向甲方支付当年全部土地使用权租金。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向镇、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基础上,乙方领取《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乙方领取的《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八条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期满30日前向甲方提交申请书,并在镇国土部门审核、县国土部门批准续期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 ,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乙方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经镇国土部门审核、县国土部门批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承租后的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内是否可以转让、转租、抵押,依法律规定而定,转让、转租、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租赁期。

第十一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租金的1%缴滞纳金。

第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该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

镇国土管理部门各一份。(附宗地草图壹份)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在 签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与本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所在地: 法定所在地:

电话: 电话:

签证单位:洪泽县国土资源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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