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政纪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令纠错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挽救已处于纪律处
分边缘的党员干部,扩大教育面,孤立极少数腐败分子,是对大多数轻微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强制性纠正错误的有效手段,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第三条 责令纠错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过调查初核或其
他有关部门移送,认定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的一种监督挽救措施。
错误情节较重,已构成严重违纪的,不属于责令纠错范围。
第四条 责令纠错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令纠错通过监督检查、调查初核,发现有轻
微违纪问题,采取批评训示、强制改正等方式进行训诫谈话,跟踪监督,限期纠正。
第六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是全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纠错:
(一)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
(三)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四)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群众不满意率高于三分之一,且有不廉洁行为的;
(七)部门或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多次发生一般性
责任事故而整改不力的;
(八)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情节较轻的;
(九)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案件中涉及需要责令纠错
的;
(十)其他需要责令纠错的。
第八条 责令纠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纪检机关在调查初核的基础上,认为对当事人确需责令纠错的,与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沟通后,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同时,可邀请有关党政领导参加。
第九条 责令纠错的程序 :
(一)向责令对象发出通知或监察建议书,指出需要训
诫的问题。训诫通知同时抄送训诫对象所在党政组织、主管机关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二)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拟定的训诫谈话提纲,向训诫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清错误危害、剖析错误根源、提出限改要求等。
(三)训诫纠错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做好记录,经本
人签字后备案。
(四)训诫对象在批评训示后10日内,应就训诫的问题
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送交作出训诫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
(五)责令纠错限改期为3个月,整改纠错效果不明显
的可适当予以延长,但累计不超过6个月。限改期内能及时纠正错误,工作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组织调查核实后,可提前解除训诫。
(六)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训诫对象跟踪监督,定期回访,切实督促其改正。训诫对象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帮教,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情况。
(七)限改期满,训诫对象应将整改纠错情况向纪检监
察机关书面报告并申请解除训诫。
(八)纪检监察机关接到纠错报告和解除训诫申请后,
应在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按期解除训诫,决定情况抄送训诫对象所在党政组织、主管机关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训诫对象在训诫限改期内,不得评为先进、
优秀,不得提拔;拒不接受训诫或延期训诫后仍不纠正错误的,依纪立案查处,给予纪律处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令纠错建立文书档案,相关资料进入个人
廉政档案,作为评优、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下马关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