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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制度
20xx年07月20日 来源: 作者:
警示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 产 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党政纪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警示提醒立足于强化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是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集中体现,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细化和延伸,体现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第三条 警示提醒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依靠群众,注重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警示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需要组织及时过问和提醒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
第五条 警示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群众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渠道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运用提醒谈话等形式,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采取组织询问,个人答复,双向交流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和提醒。
第六条 警示提醒的对象是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执行县委、县政府政策决定不认真苗头,群众意见较多的;
(二)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五)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七)管辖范围内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九)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行业、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一)领导干部因岗位、职务变动或过生日、迁新居、子女升学及婚丧嫁娶,有大操大办苗头,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八条 警示提醒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县属各部门科级干部进行警示提醒。一般人员的警示提醒,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党组(党委)纪委进行。
第九条 警示提醒的程序:
(一)向警示提醒对象发出通知,列出需要警示的问题。
(二)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对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告诫,或者由警示对象在要求的时间内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作出说明或检查。
(三)警示提醒谈话须有2人以上参加,对询问、告诫的谈话内容作出记录。
(四)适时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的情况,了解群众反映属实的有关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第十条 警示提醒建立文书档案,相关资料定期保存。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旬邑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警示制度
学生课程重修、降级、试读的管理办法
一、课程重修
(一)重修要求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申请重修:
1、经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
2、缓考不及格者;
3、旷考或者考试违纪;
4、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5、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等实践课程不合格者;
6、重修后仍未通过考试者。
(二)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当本学期有相同的课程开班,并且与本班正常上课不冲突的情况下,学生可申请跟班重修;
2、组班重修。跟班课程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且该课程重修人数多的情况下,教学单位可组班重修;
3、自学重修。具备自学能力并能完成重修课程者,经批准可自学重修。
(三)重修课程考核
1、无论何种重修方式,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重修考试,考试时间和要求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教学单位具体落实;
2、重修考试成绩记载方式、方法与期末考试相同。
(四)重修组织与管理
1、每学期重修工作由教务处及分院(部)统一组织和管理。各分院于每学期第四周上报需要重修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决定重修安排,并将教学任务下达给有关分院(部)。组织重修一般安排在第5周至第14周进行;
2、重修按正常上课进行考勤。凡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并按挂科处理;
3、重修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报教务处考务科;
4、学生参加重修,跟下一年级听课考试的免费,参加单独组班听课考试的须交重修费。
二、降级
(一)降级要求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受降级处理:
1、一学年内,挂科累计20学分(或两门课)以上的学生,将降入到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2、受学校降级处理的学生;
3、休学半年以上的学生。
(二)降级组织管理
1、学生降级工作由教务处及分院(部)统一组织管理。分院按规定确认学生降级名单,并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安排学生降级及学习等有关事宜,由学生所在分院组织落实;
2、参加降级学习的学生,按规定缴纳一年的学费,学生连续降级,连续缴纳学费;
3、学生如不按要求参加降级学习或不缴纳学费,将被视为自动退学。
三、试读
(一)试读要求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受试读处理:
1、一学年内挂科累计30学分(或三门课程)以上的学生须到下一年级试读;
2、因违反学校纪律,受留校试读处理的学生;
3、休学一年以上的学生。
(二)试读的组织与管理
1、学生的试读工作由教务处与各分院统一组织与管理。各分院按规定确认学生的试读,并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安排学生试读的相关事宜,由学生所在分院组织落实;
2、学生在试读期间,需按规定缴纳试读费;
3、学生试读期间如学习成绩仍然达不到要求,学校将对其进行劝退。
学生学业警示制及实施办法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我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本着以学生为本的精神,进一步引导学生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增强学习主动性,特制定学生学业警示制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业警示制
学业警示制是指对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的学生给予及时学业警示,并作出相应学籍处理的制度。学业警示及相关学籍处理分为学业提示、学业警告、降级、退学警示及退学。
第二条 学业警示制相关规定
(一)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2门者(含2门),给予学业提示。
(二)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4门者(含4门),给予学业警告。
(三)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6门者(含6门),予以降级。
(四)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8门者(含8门),给予退学警示,并劝其退学;经劝导后不愿退学者,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做降级处理。
(五)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10门及以上(含10门)者,予以退学。
(六)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学业修读达到降级规定者,暂不做降级处理,可跟班修读;在大学一年级结束后,再做相应的学籍处理。
(七)必修课程不及格可按课程修读的有关要求参加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的,学业警示时不纳入不及格必修课程的统计范围。
(八)学业警示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情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5周。
第三条 学业警示制实施办法
(一)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业警示审查工作,并将应予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及学业警示(提示)通知书下发各系。
(二)每学期第6周,各系必须将学业警示(提示)通知书送达学生。送达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以上方式无法实现时,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各系在送达学业警示(提示)通知书时,须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警示(提示)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第二联系上留存,第三联交回教务处。各系辅导员应多与受到学业警示(提示)的学生沟通,教育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加强自我管理。
(三)学生受到学业警示或相关学籍处理(不含退学处理)后,对已参加了一次补考且仍不及格的必修课,可进行重修,在该课程下一次开出时,申请跟班听课及期末考试,也可以参加学院单独组织的重修班的学习考试。补考及格的课程不再计入新的学业预警或学籍处理的统计范围。参加重修须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任同意,参加单独组班重修的须交缴重修费后,按照学院教务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跟班听课或编班重修。
(四)降级的管理办法
1、学生因第二条第三款被做降级处理的,教务处在收到二级学院或系交回的学业警示(提示)通知书第三联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降级的学籍处理工作。
2、学生受到退学警示,经劝导后不愿退学者,可作降级处理。此类降级的工作程序如下:每学期第6周结束前,由学生本人填写《学院学生继续留校学习申请表》,并拟定课程修读计划,由家长签署意见,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学生降级的学籍处理工作,并将学籍处理通知书下发各系;各系接到学籍处理通知书后一周内送达学生并
做好学生学习的安排。
3、所有降级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4、学生降入下一年级后,原已修读并通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五)退学的管理办法
1、每学期第5周,教务处将应予退学的学生名单下发各系,各系在第5周结束前,由秘书填写《学院学生学籍处理表》,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
2、每学期第6周,教务处将应予退学的学生名单、学业警示(提示)通知书存根及相关资料提交院务会研究审议。
3、经学院审议批准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下发各系,各系接到退学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并将退学决定通知学生家长。
4、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申诉事宜。
5、学院出具的退学决定书同时抄送省教育厅。
6、学生退学的离校事宜,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六)教务处在下达学业警示(提示)通知书、退学决定书及做出降级、退学等学籍处理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及图书馆等部门,各部门须做好思想教育、财务结算、后勤保障及图书借还等相应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