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

时间:2024.5.2

编号:

XX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日期: 20xx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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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

承包人: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包人与承包人XXXXXXX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施工总承包任务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约37155.40㎡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足建委函 号

资金来源:自 筹

二、工程内容: 本合同范围内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维护结构、屋面工程、防水工程、楼梯栏杆、楼地面工程、室内初装修工程、室外装饰装修、烟道工程以及室内外给水、排

水、电气安装、防雷接地、消防预留预埋和室外道路管网及道路工程(以附图划分范围为准)、环

境附属工程(环境挡墙、构筑物、水池等)、外墙保温工程、外墙油漆涂料工程等。

三、工程承包范围:

1、本合同内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楼及地下车库全套施工设计图及图说,《施工

图审查报告》、图纸会审纪要、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增加所包括的内容以及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的内容均属合同承包范围;承包人主要的工程承包范围有:

(1)XX楼及地下车库全套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2)本工程的外墙保温工程、外墙涂料工程等属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3)本工程范围内的道路、环境管网、电缆沟工程以及甲方交办的其他任务。

2、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分包项目的支持、配合及管理均属承包人的承包范围;承包人除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补洞、补灰、补砖恢复等工作外,还应按要求对分包工程所需的水电、脚手架、垂直运输、施工场地等(分包单位使用的吊篮除外)予以全面支持、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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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总包的管理工作。

四、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20xx年3月18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在20xx年3月8日前完成现场临设等施工前准备工作。

2、完工日期:20xx年07月17日(具体时间以签发的开工令及总工期对应进行调整),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及工作内容完工。

3、竣工日期:20xx年08月10日(具体时间以签发的开工令及总工期对应进行调整)前竣工备案且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包括室外环境、道路、发包人分包工程)。

4、满足发包人开盘节点的工期:在20xx年7月17日前,完成XX楼15层及地下车库主体结构(因甲方原因除外)。

5、本合同总工期 485日历天;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及达到销售状态时的工期要求以及各分部工程节点工期要求和分项工程节点工期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一。

五、质量标准

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验收所采用的标准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须一次性验收合格。

六、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暂估价:

XX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按本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定额预算)采用合同预算价,共计人民币: 叁仟陆佰陆拾贰万玖仟陆佰伍拾壹圆,即¥36629651元(含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贰拾柒万捌仟陆佰陆拾伍圆伍角,¥278665.5元)。每平方米985.85元。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招标书及相关资料

2、投标承诺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协议书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补充条款

8、本合同附件一至十五(补充协议一至十五)

9、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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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图纸

11、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和行政文件。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在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72万元,且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各附件协议生效后生效。 十二、其他

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3 月 8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日期:20xx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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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应对照通用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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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专用条款约定。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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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的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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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他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须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顺延,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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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8.1.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8.1.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8.1.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8.1.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8.1.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8.1.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8.1.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1.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9.1.1根据发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1.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9.1.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9.1.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1.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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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1.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1.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1.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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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得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3.1.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3.1.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1.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1.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13.1.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造过8小时;

13.1.6不可抗力;

13.1.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份。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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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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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双方责任

19.5.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9.5.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9.5.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5.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19.5.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设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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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23.2.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3.2.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3.2.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23.3.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3.3.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23.3.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3.3.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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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6.5该项工程内容所涉及的建安税金由发包方实行代扣代交;承包方凭有效的建安#5@p申请工程进度款或工程预付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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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7.4.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27.4.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27.4.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27.4.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27.4.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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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需要的变更:

29.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9.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29.1.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29.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31.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1.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1.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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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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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34.3.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34.3.2质量保修期;

34.3.3质量保修责任;

34.3.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5.1.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5.1.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5.1.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5.1.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5.2.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35.2.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5.2.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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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36.2.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36.2.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6.2.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6.2.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6.2.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执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37.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7.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7.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37.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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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者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39.3.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39.3.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9.3.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9.3.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9.3.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9.3.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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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和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41.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1.1.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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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4.4.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4.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相关补充协议(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至十四)、承包人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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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补充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图纸及图说、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用汉语外,不采用其他 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条例》。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部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材料及其制品质量的技术标准;有关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的取样、试验、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技术标准或规程;有关材料验收、包装、标志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控制施工作业活动质量的技术规程和本合同附件十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施工图肆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应对施工图妥善保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不得翻印、不得将施工图外传,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应将全部整套图纸交回发包人。

3.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成本控制(含工程进度款支付初审、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合同的履约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以及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等全面工作(发包人对监理单位及监理总工程师等监理人员的具体授权详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合同及授权书)。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生效的职权: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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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确认;现场各类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和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审核;承包人索赔审核。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责: 行使发包人委托范围内的职权,具体代表发包人负责审核批准: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下达;一般设计变更的通知和不涉及经济结算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确认;授权范围内的现场各类经济签证;授权范围内的工程款支付和授权范围内的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审核,授权范围内的承包人索赔审核;对重大设计变更及授权范围外的职权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书面确定(发包人对派驻工程师等人员的具体授权另行约定)。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采用

5、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具体职权除按通用条款执行以外,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作为本项目的全权代表,对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负全部责任。

5.1、承包人项目班子的组成如下: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资料员: 。

5.2、对项目班子人员更换的约定:签订合同后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班子人员,否则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予以处罚。

5.3、对项目班子人员职责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班子各岗位人员的职责,项目班子所有人员必须按要求坚守工作岗位(项目经理是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所派驻本项目项目部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否则除按甲乙双方约定予以处罚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发包人在施工红线范围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位置;承包人从接口位置自行接入使用,其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承包人应安表计量,并每月按时向水电部门缴纳水电费,水电费应包括水电价差、水电损耗、分摊费用等,其中分表度数与总表度数的差值按各分表的耗量按比例进行分摊)。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进场后5日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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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需办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不影响施工的时间内完成。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已交接。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收到基础施工图纸后5日内进行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交底,收到上部施工图设计图纸后10日内进行上部施工图设计交底。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如发生,由承包人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处理并负责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负责协调。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如有需要双方协商办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不采用。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后15日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工程进度及材料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详细要求见附件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施工期间的安全及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所设岗亭及保卫人员不对上述工作及承包人材料、设备遗失和成品、半成品破坏等安全及管理工作负责),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保管的财物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交通和有关环保法规,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环卫、城管、公安、交通、施工噪音、夜间施工等涉及施工中的一切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按规定承担费用,因违规造成的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交验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发包人后由发包人负责保护;费用分别由保护责任方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如造成损坏或遗失等,其一切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由承包人按渝建发(2000)39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执行,并承担划定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道路修整、道路硬化,门前三包及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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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含甲供材料及设备)、分包单位进场计划,一式陆份;

工程师审核确认时间: 不涉及经济结算的,于收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涉及经济结算的,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审批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含甲供材料及设备)、分包单位进场计划全部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工程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文件。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应分单位工程排出有关进度计划,对交叉作业和流水施工作出网络安排和详细说明。

10.3对月计划完成情况的约定: 为保证按时完工,每月25日由监理工程师按甲、乙双方节点工期约定的要求对承包人当月进度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未达成节点工期要求的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罚,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11、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重大结构变更(结构构件超过总量50%的调整)、建设规模调整(面积增减达工程承包的总建筑面积10%以上)及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协议约定工期顺延的条件外,其他情况均不得顺延。

出现工期调整的事件后,承包人应于事件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竣工延期申请,承包人逾期不提交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监理工程师收到书面竣工延期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发包人意见确认或提出不同意见。

四、质量与验收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有: 基础及主体结构按大足区督促站质量督促工作方案执行、室内外装修前的基层、防水工程、电梯井道、管沟井道、门窗洞口、预留预埋等分部分项工程。

12.2、 其它约定:本合同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所要求的合格标准和感观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

13.工程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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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试车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工程项目试车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承包人负责总包配合、协调及管理工作。

五、安全文明施工

14、承包人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重庆市建委渝建发(2000)39号文《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合格标准,争创市级文明示范工地。实现安全生产“五无”目标(无死亡、无重伤、无火灾、无中毒、无倒塌),一般安全事故频率控制在1.2‰以内。承包人全面负责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安全、工程安全、机具设备安全和工程影响区域的公共安全;安全文明施工具体管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15、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参与各项保险,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规范施工,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6、承包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安全文明施工影响发包人销售现场形象和声誉者,按发包人提供的照片或文字依据,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每次扣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1000—5000元。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7、合同价款及调整

17.1本合同价款采用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XX楼及地下车库基础和上部工程所有风险考虑在合同预算价中。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其他工程采用固定定额计价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采用

17.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18、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合同不付工程预付款或备料款。

19、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按合同约定付款的节点工程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监理提交该节点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发包人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

20、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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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次工程进度款的具体付款时间以监理工程师审核及发包人批准确认后10日内支付,具体各节点付款时间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

21、履约保证金返还方式和时间:XX楼主体十五层封顶时返还90%,余10%待工程预验收合格;经审计部门审计,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住宅分户验收资料移交大足区档案馆验收合格并取得档案验收合格时一次性还清(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本合同内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有:外墙面砖、配电箱、盘、柜、电缆、风机、积水坑水泵等。

27.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承担责任。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经监理及相关质监部门检测,若符合要求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不符合要求由发包人无条件按要求予以更换材料设备。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少量钢材规格、品种由承包人调剂串换,承包人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剂串换的钢材规格、品种需经发包人及设计师确认。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无条件供至约定地点。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若超出一览表数量,由发包人退回;若供应数量不足,按约定供足数量。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按双方约定接受处罚,相关处理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7.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结算办法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本合同27.1条约定的材料设备以外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相关要求及管理办法和结算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

八、工程变更

除按本合同通用条款29.2、29.3执行前提外,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办法及相关约定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三、附件五。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叁套竣工图及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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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作为竣工验收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所需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另行报送),并经发包人、监理、城建档案馆审查合格后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在20xx年7月17日前,完成XX楼第15层及地下车库主体结构。

32.3、竣工验收的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承包人已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并履行完毕总承包职责(含各种配合及相关资料),经发包人项目部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

(2)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 档案资料经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4)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5)合同中明确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已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给发包人;

(6)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7)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8)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

(9)已向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递交联络方式和质量保修及整改承诺。

32.4、竣工验收的组织:当承包人提供的资料符合32.3条时,由承包人向监理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项目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意见书加盖发包人法人章后生效。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补充条款约定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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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协议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协议执行。

37、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重庆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外墙保温工程、外墙涂料工程、防水工程、楼梯栏杆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除防水工程、楼梯栏杆工程外,其余项目分包单位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选定分包单位及合同条件后再由承包人签订合同确认;防水工程和楼梯栏杆工程项目由承包人选定分包单位及合同条件后由发包人予以审核确认。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发包人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保险,承包人凭相关票据据实计算费用。

(3)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现金担保:即100元/㎡,共计372万元。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合同正本三份,发包人二份、承包人一份; 副本五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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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承包人各执两份,监理单位执一份。

第四部份 补充条款

为了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各项责任义务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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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工作标准及要求,保证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的彻底执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共同遵守:

一、关于监理单位的确定及授权范围的约定

本合同内所有项目由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监理公司(简称监理)负责全面监理工作,具体授权按专用条款第二条第4.1款执行。

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未予授权的任何事宜均需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其所有责任均由承包人及监理负责承担。

二、关于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的授权范围的约定

1、本项目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代表为: ,职务:项目负责人;若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代表发生更换,应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否则无效。

2、发包人未予授权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代表的任何事宜,现场工程师均需报发包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单位负责人批准确认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生效;否则无效,其所有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发包人对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代表的具体授权的授权范围详见授权书。

三、关于本合同结算项目的工程范围、工程内容的界定

本合同总价款构成由预算价部分和固定定额计价结算部分组成,其中本合同内的XX楼及地下车库上部工程项目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工作任务均采用约定的固定定额计价结算方式,本合同内的其他工程项目及工作任务均采用固定定额及其计价原则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据实结算方式,具体范围约定如下:

(一)XX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所有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均按双方约定的定额予以结算。

XX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按照发包人提供的缔景春晓XX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的全套施工设计图及图说结合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做法标准明确的全部内容,主要有:

1、土建工程

(1)XX楼及地下车库包括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屋面工程、防水工程、楼梯栏杆、楼地面工程、室内初装修工程、排水、给水、电气安装、防雷接地等;施工界面至室外散水明沟,无室外明沟的则以外墙外边线1.5米为施工界面。

2.安装工程

(1)给水工程:从各用户水表起至各住户室内的给水系统安装由承包人按施工图预留全部套管及孔洞,安装给水系统阀门、管道并按图沿墙引一支管至立管最近卫生间距地面800mm并加装水龙头;一户一表(含二次给水管网系统)给水系统及主给水管网安装工程由当地自来水公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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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配合,但与每户水表后连接由承包人负责。给水工程的室内外施工界面以小区综合管网最近的井或无井的以外墙外边线1.5米为施工界面。

(2)排水工程:室内外排水系统(室外排水管网指外墙外边线1.5m范围)、雨水和空调冷凝水排水安装全部按施工图纸施工,在每层厨房、卫生间立管留排水接口,用塑料薄膜封堵;雨水和空调冷凝水排水按设计施工图施工(每户客厅、卧室、书房每房间预留一个φ75mmPVC空调穿墙套管)。排水工程的室内外施工界面以小区综合管网最近的井或无井的以外墙外边线1.5米为施工界面。外墙外边线1.5米范围以外排水系统属合同承包范围,但上部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3)建筑电气:按照本工程电气工程施工图,强电系统住宅从每层强电井电表后施工(包括电表下端接线)至每户用户配电箱(包括电线、电缆,管路敷设,室内配电箱的安装,甲供未计价材料不在上部承包价范围内),用户配电箱以后不予施工;楼层电表以前的部分由供电局施工,承包人配合。电梯专用电缆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电缆施工至室外外墙皮1.5米处;所有公共厅堂、楼梯间、走道的照明,电梯动力线缆及照明、疏散指示、应急照明按施工图施工;所有防雷接地工程不分基础、主体均按设计施工图施工。外墙外边线1.5米范围以外电气系统工程属合同承包范围,但上部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其他如智能建筑、消防等发包人分包的工程管线预留预埋(管道附带丝不穿线)属合同承包范围,但上部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二)本合同固定定额计价结算项目的承包范围及工作标准

本合同基础工程均属固定定额计价结算项目的承包范围,具体约定如下:

1. 承包范围

本工程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基础施工图和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以及以后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发包人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等均属承包范围,上述界定未包括部分或不清楚部分,施工中以发包人书面界定为准。

(1)本合同范围内的基础工程:包括基础人工挖孔桩,独立柱基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桩护壁模板支撑、钢钢筋制安、桩芯砼浇筑、基础梁、剪力墙(挡土墙)砼浇筑及模板支撑、预应力空心板架空(或地面)防潮层、地面垫层、基础检测等所有工程内容;

(2).给、排水管道安装系统:由承包人负责预留、预埋。

(3).燃气工程:按燃气公司提供的设计图完成楼板及墙体开孔、堵孔。

(4).通风及空调系统:由发包人认可的分包单位施工,承包人预留预埋并总包配合。

(5). 智能建筑:智能建筑如通信网络、有线电视、建筑设备监控、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安全防范等系统,按设计预埋管道和安装各类箱体盒体,预埋管道附带丝不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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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发包人在设计交底后详细施工界面的通知中具体明确调整,承包人不能因承包施工范围调整要求增加工程工期或计价方式。本合同暂未包含的其他附属工程,由发包人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委托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能拒绝,合同计价方式按主合同执行。

四、关于本合同范围内各类分包项目的管理界定及相关工作的要求

1、以下工程项目由发包人负责发包,承包人负责总包管理及预留、预埋、恢复等相关工程支持和配合:

(1)入户门工程;(2) 外墙门窗工程;(3)阳台栏杆工程;(4)暖通系统工程;(5)智能化系统工程;(6)有线电视工程;(7)电话系统工程;(8)天然气工程;(9)电梯工程;(11)消防工程;(11)其他发包人认为应由发包人指定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均应作好总包管理和配合。

2、以下工程项目由承包人负责总包后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专业分包单位予以分包:

(1)外墙保温工程: 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说、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进行施工;

(2)外墙涂料工程: 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说、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进行施工;

3、承包人作为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及发包人应负的相关责任

(1)本工程项目范围内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分包项目均由承包人履行总承包职责:承包人应按总分包的管理要求及本合同的要求,对这些分包单位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档案资料以及履约等进行全面管理和协调。

(2)总包管理、配合、支持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多次剔槽打眼、多次嵌缝补缝(包括空调、水、电、气及其它安装单位开槽开洞后的修补)、多次提供架料、多次垂直运输,必要的临设场地的提供,水电接点的提供,多次提供脚手架以及安保、清洁卫生、施工场地和界面移交配合,包括工程保修期内督促分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保修等所有工作和重复劳动。

(3)若总包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总包管理时发生任何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事故,则其负总包责任,按发包人与分包单位约定的所负经济责任的20%予以处罚;若总包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对分包单位提供足够支持时,则结算时在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五、关于本合同总价款的计算方法及结算原则的界定

1、本合同预算价项目的范围、工程内容、工作任务及工作标准、要求见本补充条款第三条第

(一)款;

2、本合同价款:见“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六.1条”。

3、预算价项目结算的原则:本合同范围内预算价项目在发生工程任务变化、设计变更、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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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范围(含增加零星工程)以及承包人未按相关要求施工导致工程技术指标发生变化时,其总价款应予相应调整,其调整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十四。

(二)关于固定定额计价结算项目合同总价款的确定及其计算方法和结算原则的界定

1、本合同固定定额结算项目的范围、工程内容、工作任务及工作标准、要求见本补充条款第三条第(二)款。

2、本合同固定定额计价结算项目结算时的计价原则及要求按以下约定执行;

(1)建筑工程执行20xx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取费执行20xx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20xx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中的缺项部分依次换算执行20xx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xx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xx年《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结算。人工费价差按11元/工日调增,人工费价差只收取税金,不计收其他任何费用。工程结算总价不上下浮动。

(2)安装工程执行20xx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所有专业的安装工程均按三类安装工程计取组织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人工费不调整价差。工程结算总价不上下浮动 。

(3)本工程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墙涂料工程系合同承包范围,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承包人报价及选定施工单位,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确定的价格及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结算时,依据发包人审核的竣工图计算工程量,结合发包人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进入本工程结算总造价之内。

(4)以下费用承包人已在合同价中考虑,不再重复计算:

1)承包人履行总承包职责应收取的总包费和配合费已考虑,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再确定其他分包项目或另行委托项目,承包人均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总包管理和配合工作内容详本补充条款第四条第3款。

2)按大足地区20xx年第四季度(含四季度)颁布的各种政策性文件调整。施工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动等所有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已考虑;

3)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种因素引起的安全措施费(因发包人为了达到现场形象及销售要求在施工场地外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除外)、技术措施费、施工措施费(浇筑用汽车泵除外)、因施工措施需添加的各种外加剂、因地下水和场外各种原因流入施工现场的水需抽水和排放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抢工费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规定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费基础应收取组织措施费中的费用、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材料检验试验费等均已考虑,不再重复计算;

4)基础土石方开挖及挖孔桩垮塌所采取的技术及防护措施费、砼耗用增加量及垮塌方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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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等所有费用均已考虑,不再重复计算;

5)汽车密闭运输费用、建筑垃圾清除、外运的所有费用及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下车费、工程特殊检验试验费等所有费用均已考虑,不再重复计算(包括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石材反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结构实体强度检测、钢筋扫描及抗拔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等定额计费程序中未包括的费用);

6)发包人按规定完成三通一平交承包人,主施工道路开通一条硬化道路到各标段施工现场围墙处,承包人为了施工方便所开通的其它道路及进场后发生的土地平整及道路硬化、临时围墙抹面及美化、灯饰美化、彩旗、卫生达标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考虑,不再重复计算;

3、本项目结算计价时对定额执行问题统一意见的原则约定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六、工程质量的要求及验收条件

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及竣工验收条件执行外,还应按照《新鸥鹏地产集团工程观感质量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十二)的要求对本合同范围内的项目的观感质量予以检查验收后方可视为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为保证工程质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应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详细管理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附件十一、附件十二。

七、关于工期管理的有关约定

1、本合同内工程的开工时间及工期的相关要求按本合同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2、工程竣工时间的约定为:发包人批准竣工报告的时间就是本工程的竣工时间;工程竣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承包人已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并履行完毕总承包职责(含各种配合及相关资料),经发包人项目部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

(2) 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 档案资料经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4)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5) 合同中明确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已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给发包人;

(6)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7)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8)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

(9) 已向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递交联络方式和质量保修及整改承诺(签本合同一并要求承包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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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内工程的完工、竣工验收时间及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节点工期的要求和延误工期等事宜的管理及处罚按本合同附件一执行。

4、工程交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无条件交付给发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全部交付发包人后,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八、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及管理办法

(一)工程款的支付及管理办法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不采用。

2、本合同的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时间、付款办法及相关要求:

(1)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分阶段支付进度款,具体付款时间、付款办法及相关要求如下: 1、基础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基础工程完成后,不支付进度款,在主体结构完成15层后,○

与主体工程第一次进度款一起支付。

2、主体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

A、地下车库(一层)、XX楼15层的主体框架结构封顶工程,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报送完成产值量报表,自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完成产值报表后30日内审核完毕并经发包人审批确认,自确认产值报表后10日内支付确认产值的50%(支付方式为转帐支票,扣除相应比例甲供材料款),30日内支付至确认产值的80%(支付方式为转帐支票,扣除相应比例甲供材料款);

B、主体框架结构全部完成后,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3日内,承包人报送完成产值量报表,自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完成产值报表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经发包人审批确认,自确认后10日内,发包人付至审定产值80%的进度款(扣除相应比例甲供材料款);

C、围护结构每完成10层,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3日内,承包人报送完成产值量报表,自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完成产值报表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经发包人审批确认,自确认后10日内,发包人按审定产值的80%的支付进度款(扣除相应比例甲供材料款);

3、屋面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屋面工程及屋面构架完成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3日内,○

承包人报送完成产值量报表,自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完成产值报表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经发包人审批确认,自确认后10日内按审定产值的80%支付该栋屋面工程进度款(扣除相应比例甲供材料款);

4、内外装饰工程(含保温)进度款分阶段支付: ○

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完成产值报表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经发包人审批确认,自确认后10日

总45页 第38页

内按审定产值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扣除相应比例甲供材料款);

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完成产值报表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经发包人审批确认,自确认后10日内按审定产值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扣除相应比例甲供材料款);

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完成产值报表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经发包人审批确认,自确认后10日内按审定产值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扣除相应比例甲供材料款);

D、其余室内装饰工程(包括内墙及天棚腻子、公共部分装饰)完成,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3日内,承包人报送完成产值量报表,自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完成产值报表后5日内审核完毕并经发包人审批确认,自确认后10日内按审定产值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扣除相应比例甲供材料款);

5、水电安装工程进度款分阶段支付: ○

A、水电安装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进场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3日内,承包人报送相应主要材料、设备产值量报表,自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主要材料、设备产值报表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经发包人审批确认,自确认后10日内按审定产值的60%支付进度款(扣水、电安装工程使用的相应比例甲供材料款);

B、水、电安装工程完工、系统调试合格后3日内,承包人报送完成产值量报表,自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完成产值报表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经发包人审批确认,自确认后10日内按审定产值的80%的支付进度款(扣水、电安装工程使用的相应比例甲供材料款)。

6、室外管网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工程完工,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3日内,承包人○

报送实际完成产值量报表,自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完成产值报表后10日内双方共同审核完毕并经发包人审批确认,自确认后10日内发包人付至确认产值的80%进度款;

7、竣工验收取得备案证并移交:竣工验收完成后10日内付至合同完成总价款的83%,工程○

移交发包人后付至工程实际完成总价款的85%。

(2)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分阶段支付工程结算尾款,具体的付款时间、付款办法及相关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九(《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及最终结算金额确定的管理办法的补充协议》)。

(3)、工程款支付的相关约定及管理办法

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及工期,严禁承包人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使用在与发包人发包的○

工程以外项目,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否则一经核实承包人挪用工程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次1000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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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承诺,本合同内所有工程项目劳务队伍的民工工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发包人的○

款项支付和合同履行无任何关联,承包人承诺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民工工资并保证本工程中所有民工工资的按时支付;否则发生民工闹事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0元。

3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监理单位须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有附件所约定的义○

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中有不按照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条款规定执行的情况,根据承包人情节的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部分工程款项、缓付甚至不支付承包人当月的工程款项;

4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出具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建安工程正式#5@p(承包人出据的#5@p金○

额应包含甲供材料款金额,甲供材料金额按甲方实际购买价计算),甲方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应扣除当期甲供材料款,但发包人应出据甲供材料#5@p复印件(可加盖发包人财务章)给承包人。

5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造成工程进度款无法按时支付的责任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

6若因承包人未及时报送结算资料或资料不齐全或结算过程中双方有分歧造成结算金额无法○

确定以及承包人未按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时,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索要工程结算尾款;

7若因发包人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在一个月内,承包人不计利息,○

也不停工和延长合同工期(应视为正常履行合同);超过一个月,发包人从应付款之日起,按应付款额的2%(月息)计息,向承包人支付延期支付的应付款的利息。

(4)、工程质保金的支付及管理办法

质保金支付: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个月后开始计算,保修期满二年,经发包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后,退还承包人没有使用的质保金的50%给承包人;保修期满三年,经发包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后,退还承包人没有使用的质保金的30%给承包人;保修期满五年,经发包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退还承包人没有使用的另20%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如果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质量保修金实行留存管理的,以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办理,承包人应服从不得有异议,本条前述的约定作废。

(二) 工程款支付形式 工程形象进度款支付:发包人用银行转帐支付。

九、材料设备供应、管理及结算方式

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本工程所用材料采用以下供应、管理及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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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

(1)本合同范围内所用外墙面砖、配电箱、盘、柜、电缆、风机、积水坑水泵由发包人采购,本合同附件6中所列的材料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确定的品牌、质量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2)除此之外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管理及结算方式:

(1)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管理办法

1)、发包人供应和核定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更换,如发现更换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恢复原状,同时向承包人处以发生总金额10倍的罚款,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人应于收到终止合同书面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退场,已做工程量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结算办法扣除发包人损失、违约金后结算给承包人;如果承包人不按时退场,承包人除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每日8万元损失(按日累计计算)外,发包人有权强行清除施工现场,以利后续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发包人并按超出7天的实际天数每天收取承包人2万元的违约金。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现场内下车及堆码,清点数量,验收质量,收集相关材料质量证明,并将验收的数量、质量结果情况书面提交给发包人,下车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每次收到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实物后三天内应将入库验收单提供给发包人,否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元的违约金,依此类推;

3)、不论发包人供应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承包人都应按规范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实物进入现场时由承包人按规范取样试验不合格,除承包人及时告知发包人外,由承包人按规范加倍取样试验,不论加倍取样试验的结果是否合格加倍取样试验的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材料由发包人及时调运出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结算办法

1)、为鼓励承包人加强管理,节约材料,增加施工利润,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一律按照直接定额含量(含定额损耗)进行结算,超定额结算直接耗量在3%以内(含3%)部分,按发包人实际采购成本由承包人退还给发包人;超定额结算直接耗量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发包人实际采购成本另加收20%管理费由承包人退还给发包人;恶意超领的(超定额结算直接耗量超过15%以上时),其恶意超过部分按发包人实际采购价加40% 管理费向承包人扣款;发包人按定额结算直接耗量供应不足部分,发包人按实际采购成本结算给承包人。

2)发包人未供足材料而按定额含量结算给承包人材料款,属承包人节约,但该节约指在正常节约范围内(建筑材料12%以内,安装材料8%以内,电缆2%以内)的节约;超过正常范围内节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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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价款。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一律按发包人实际购买价进入结算价,结算时应按该材料的实际购买价计算其应扣发包人所供材料款并返还发包人(按定额规定计算采保费);但承包人开据的#5@p金额应含甲供材料款。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下车费均考虑在工程结算总价上下浮比例内,不再另行计算。

5)、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定部分甲供材料由发包人、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共同签订三方协议,由承包人负责甲供材料的质量、数量、供应计划并及时验收合格后入库;材料供应商负责按照承包人提供的计划和质量要求供货至现场;发包人根据供货商提供的由承包人确认的收货单(收货单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经承包人授权的项目章有效)支付材料款。

3、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管理及结算办法:

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中:水泥、河砂按基础阶段、砌体阶段、内外装饰阶段分三次核价;钢筋区分型号规格按月核价,即根据“我的钢铁网”(网址:)每月5号、15号、25号上午公布的钢材信息参考价区分型号规格作算术平均值后加上每吨钢材的运输费、吊装费共100元得出该月的钢筋核价,结算时以该部位构件砼浇筑日期向前推移10天所对应月份的钢筋核价作为最终结算价(各规格钢筋价格以网上公布的重、达、水、威、昆几大钢厂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例如:20xx年10月20日施工进行第十层主体结构砼浇筑,则该层Φ20钢筋的核定价格为:“阿里巴巴@1688.com”重庆钢材价格行情网站公布的20xx年10月5号、10月15号、10月25号上午Φ20钢筋信息参考价的算术平均值(按重、达、水、威、昆几大钢厂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另加100元运费、吊装费。

附件六中已有的材料价格均不再调整,承包人在工程结算总价上下浮比例内已综合考虑了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因素。该材料价差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采购保管费);附件六中没有的材料(水泥、河砂、钢筋除外),由承包人使用前7日内填制《材料价格报核表》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盖公章后报送给发包人项目部,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发包人法人章后返投标人原件一份作为今后整个工程结算材料价格的依据,上述《材料价格报核表》须加盖发包人法人章,否则为无效核价,不能提供核价单原件的,发包人不予结算调增价差,只结算调减价差。

2)、应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如因承包人资金周转等原因不能按时采购回来,或因承包人违约不愿继续采购的材料,为保证按期交房,经发包人发出限期将材料采购回施工现场通知后5日内承包人不予明确答复者,由发包人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结算时按实际采购数量×(采购#5@p价+运杂费+重庆市外差旅费)×1.25计算,从承包人结算总造价中扣除[注:进入结算的价=(采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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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价+运杂费]。

4、由发包人认质认价后,承包人负责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管理及结算办法:

(1)发包人通过认质认价,推荐厂商,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应按认质认价通知的要求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由于承包人的延迟订货,造成的价格变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按认价的材料价格与预算定额中相应材料的价格调整价差后,即使该认价材料市场价格有变化,也不再作任何调整。

(2)发包人核定的材料、设备质量、品牌、价格(现款现货价),只要发包人提供了所核材料品牌、质量、价格(现款现货价)的实在证据(如:核价期间供应商合同、报价、承诺、联系方式等)承包人应该接受,如果承包人不接受或至该材料使用期满5日承包人仍然不愿采购者,则可转为发包人供应,发包人按实际供应量,按核定价格加收承包人20%的费用,该费用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

十、关于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扣除和退还

(一)关于质量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1、一般质量事故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见本合同附件三、附件十一、附件十二。

2、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见本合同附件三、附件十一、附件十二。

(二)关于进度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1、合同总工期违约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单位工程总工期违约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3、单位工程内各分部工程节点工期违约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4、单位工程内各分项工程节点工期违约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5、单位工程内各分包工程工期违约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6、单位工程内发包人特别关注的节点工期违约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本合同附件一。

(三)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1、安全施工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文明施工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3、一般安全事故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4、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四)信息及档案资料管理的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信息及档案资料管理的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见本合同附件十一。

(五)关于合同履约的其他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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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

2、关于材料采购、管理等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

3、关于项目部技术人员组织及力量的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1)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分部或专业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职档案资料员、专职机械管理员、专职测量人员、专职试验人员、专职信息员(配备计算机,与发包人信息中心信息管理进行对接)及结算人员。

(2)除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认为该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外,以上人员必须专职。所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承包人不得撤离任何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撤离,必须提前20天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认可,同时须报顶替人员资质情况,并征得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方可进场。承包人人员在施工中经发包人或监理方检查不在相应岗位工作,发包人有权收取脱岗人员200元每次的违约金,并收取承包人500元每次的违约金。确有事需本人去办,必须书面向监理请假,认可后才能离岗,否则按脱岗论处。

4、关于施工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的各种违约责任的界定及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施工单位承诺:施工过程中不得以各种形式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工作人员行贿,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十一、关于争议解决的附加约定

(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能一致时,双方均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关于合同解除、终止失效的条件

1、合同解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2、本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履行完毕及工程款支付完毕和承包人保修责任完成后自行终止失效。

十三、关于本合同附件的组成

以下合同附件为本合同补充条款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効力。

附件一:关于本合同标段内单位工程的划分及相关管理要求的补充协议

附件二:关于合同项目计划管理的补充协议

附件三:关于加强项目技术管理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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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关于加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补充协议

附件五: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编制以及涉及经济结算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等审批流程及管理办法的补充协议

附件六:关于固定定额计价结算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一览表

附件七:关于工程管理中常用表格规范化管理的补充协议

附件八:关于本合同标段范围内固定定额结算项目结算办理管理方法的补充协议

附件九: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及结算初审和最终结算金额确定的管理办法的补充协议 附件十:关于缔景春晓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的补充协议

附件十一:关于竣工验收条件及建筑工程移交验收标准的补充协议

附件十二:六顺地产公司工程观感质量标准

附件十三:承诺书

附件十四:关于本合同标段内合同预算包干价项目的包干总价款结算时调整办法的补充协议 附件十五:预算书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承办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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