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付款合同1

时间:202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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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付款合同

担保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担保乙方向丙方借款行为(或赊购行为)的商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同意就乙方于 年 月 日与丙方的 万元借款(或赊购)合同有关乙方的还款行为和还款能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乙方在借款(或赊购)合同约定时间不能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权利。

二、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将其对 的 万元的应收账款质押给甲方,提供甲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事务。

三、乙方应当在甲方收到丙方提供的经乙丙双方签字的借款合同(或赊购合同)后,按借款合同(或赊购合同)标的额的 %向甲方支付为办理保证事务、履行保证义务所支出的费用开支和酬金,共计 元。

四、乙方保证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保证应收账款债务人就质押的债权无任何抗辩权、抵消权,其他第三人对该应收账款无可以主张的任何权利。

五、乙方对丙方的付款义务未到期,用于出质的应收账款到期或部分到期的,乙方应当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甲、丙双方共同指定的账户支付到期应收款项,此付款行为视为乙方履行偿还丙方的利息及本金。

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向或不能向指定的专用账户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通知丙方停止供应余下各期资金或货物,并解除担保。甲方仅对解除担保的通知到达丙方后乙方此前的借款(或赊购)额度承担保证责任;但丙方与乙方串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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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义务期限后于乙方对丙方的付款期的,乙方应当自行履行对丙方的付款义务;乙方不自行履行对丙方的付款义务,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付款。

六、乙方应当就下列行为承担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追索乙方责任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1、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向或不能向指定的专用账户履行付款义务;

2、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期限后于乙方对丙方的付款期,而乙方不自行履行对丙方的付款义务的;

3、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效的;

4、应收账款债务人、其他第三人就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抗辩权、抵消权以及其他任何权利的。

七、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就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财产或享有的债权,并同意前往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因公证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八、本合同在办理完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且乙方全部支付了本合同第三条的款项后生效。

九、三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公证机关、质押登记机关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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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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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交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1] 2


                     编号: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专用账户及通知

3.1 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                        )(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3.2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出质通知/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下称第三方债务人),告知应收账款出质的事实及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第三方债务人的确认回执。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5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质权人。

4.6 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等手续。

4.7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

5.1出质人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5.2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第三方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

5.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4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

(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3)第三方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5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5.6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出质人未按第5.4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6.3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第1.4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 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4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3 本合同经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9.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日  签署日:        
附件1:

交通银行    分(支)行质押应收账款清单

             年  月  日

                                                                      

附件2:

应收账款出质通知/确认函(格式)

                      公司:

我司与贵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编号:              )项下我司对贵公司的应收账款,已出质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下称质权人)。

在收到质权人盖章的解除质押通知书前,请将前述应收账款均存入下列指定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特此告知。

(出质人盖章)

我司已知悉上述应收账款出质事宜,对该应收账款及其质押没有任何异议,并承诺放弃主张任何抗辩或抵销。在收到质权人盖章的解除质押通知书前,已出质应收账款均存入前述指定账户。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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