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 体 土 地
初始登记(宅基地)
1、土地登记申请书;(需到场签名、捺指纹(盖章))
2、使用权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审核时注意验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 农村个人建设使(拨)用地审批单(原件) ② 个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表
4、宗地图,需现状测量,并以现状出具宗地图,并有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字;
5、地籍调查表。(邻宗地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需使用权人签章。)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乡(镇)城乡统筹办的验收意见。
7、20xx年10月前已建设竣工的需要提供村、组证明及乡(镇)城乡统筹办的验收意见。
8、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9、依法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集 体 土 地
变更登记(宅基地)
1、土地登记申请书,涉及权利转移的,双方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转让双方到场签名、捺指纹)
2、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或变更的相关材料:
(1)继承、离婚的:①提供变更后的房产证或房产转移的公证书;②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离婚协议(民政局)、离婚证复印件;③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有第三方在场人签字)等相关证明材料;④乡镇/街道、村、组证明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并同意其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名称变更的:提供公安局姓名变更证明文件。
(3)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遗失的,需到《郴州日报》刊登遗失公告、汝城电视台的遗失通告。
5、宗地图。
6、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的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7、依法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