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P2P咨询服务协议
编号:657
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见附件一)
乙方:
释义:
1、网站:。
2、甲方:指在网站上成功注册账户成为该网站用户,并通过该网站自主选择受让一定数量的债权,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乙方:指在网站上成功注册账户成为该网站用户,并通过该网站将合法拥有的债权进行转让,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行为能力的法人,乙方系一家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4、原合同: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5、债务人:甲方通过网站受让的原合同项下债权对应的债务人。
6、债权转让合同:甲方、乙方、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的《债权转让合同》。
鉴于乙方将其持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甲方,为进一步维护甲方利益,促进长期合作,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于20##年01月06日签订本咨询服务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期限
1.1 服务内容
1.1.1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服务内容:
(1)贷后管理:包括监督借款资金用途、债务人经营及经济状况,不定期查询债务人个人征信、债务人经营的主体的信用状况等乙方认为可采取的贷后管理措施,必要时,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披露债务人的还款记录、逾期状况等。
1.1.2 在乙方发现债务人违反原合同约定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代甲方监督债务人改正违约行为,若乙方认为债务人可能拖欠或不能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为防止甲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有权采取如下必要措施:
(1)向债务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
(2)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保证还款;
(3)以甲方名义向债务人发送各类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催款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
(4)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媒体、网络等公布债务人违约信息、委托律师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1.1.3 甲方委托乙方代收代扣债务人每期应还借款本息,乙方扣除每期咨询服务费费用后,向甲方划付剩余款项。
1.1.4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债务人提前还款的申请,乙方的处理结果不影响其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 服务期限:自原合同债权转让之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第二条 咨询服务费的支付
2.1 乙方按期收取咨询服务费,每期咨询服务费=原合同每期应还利息-《还款计划表》(见附件二)对应的当期应还利息;
2.2 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由乙方按原合同代甲方向债务人收取或代扣的借款本息中自动扣除。
2.3 本费用仅限于本协议第一条中列明的服务内容。如果甲方要求扩大服务范围,或因甲方改变已经议定的服务内容导致乙方需重复进行服务的,乙方将需要重新评估并收取相关费用。
2.4 甲乙双方确认,若因债务人不能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或提前还款产生的违约金、罚息等,作为或然费用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服务的变更
若服务变更的,双方互相商定认可并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其中包括与该等变更有关的任何费用的调整。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4.1 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4.2 如实向乙方提供甲方相关信息,不得为乙方提供虚假、不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4.3 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或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并保证不得将乙方撰写的文本资料用于本协议服务范围以外的任何场合。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 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服务。
5.2 对就本次服务事宜所获悉的甲方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该义务不应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免除。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乙方免责的约定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侵犯任何第三方利益或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甲方应全额补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约定
9.1 本协议为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自编号为【】的《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本协议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