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定金合同
卖 方: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买 方: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基本信息
1、买卖双方购买及出售位于天津市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权属证书编号 ;用途 ;
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实际情况均以权属证书及相关正式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准)。
2、该房屋附属设施包括: 。
3、该房屋是否设立抵押: 是 否;抵押权人: ;贷款余额约 元;
贷款余额处理方案: 。
4、该房屋是否设立租赁: 是 否;若设立租赁,卖方应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合法文书。
5、卖方告知及承诺该房屋的使用状况及有无瑕疵: 。
第二条 成交价格
1、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此价格含附属设施)。
2、按国家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须付税费:(1)契税;(2)产权登记费;(3)卖方印花税;(4)买方印花税;(5)卖方转让手续费;(6)买方转让手续费;(7)土地出让金;(8)营业税及附加税;(9)个人所得税;(10)其他 。其中卖方支付上述 款项,买方支付上述 款项。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发生税费种类或税费的增加(减少),则按政府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增加(减少)后应付税费。
3、买方购买该房屋的方式: 一次性付款; 按揭贷款; 公积金贷款; 其他 。
第三条定金及房款支付约定
1、买方于 年 月 日交付人民币 元整(小写: )给卖方作为定金,并作为第一部分房款。
2、第二部分房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付款方式如下:
买方一次性付款:上述第二部分房款,买方须于 年 月 日前筹齐,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后,按该协议的规定将该房款存入房管局指定的资金监管机构办理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手续,同时卖方须将已收取的定金(即第一部分房款)一同存入该机构办理代收代付手续。
买方贷款:
a、买方的贷款年限与金额以银行实际审核批复为准;买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首付款筹齐,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后,按该协议的规定将首付款存入房管局指定的资金监管机构,卖方同时将已收取的定金(即第一部分房款)一同存入该机构办理代收代付手续;卖方须配合买方在指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按贷款银行规定提供所需资料及签署所需法律文书。
b、银行贷款到账后由房管局指定的资金监管机构按照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流程支付给卖方,办理银行贷款所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自理。
3、房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
第四条该房屋交付及物业交验
1、卖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及钥匙交付给买方使用,同时承诺该房屋转让的附属设施(本合同第一条约定)齐全、完好、无欠费。
2、卖方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向买方交付腾房押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该房屋交付及确认无欠费后买方将腾房押金返还卖方。如买卖双方未约定腾房押金或未准确确认无欠费就将腾房押金返还卖方,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问题,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说明:房屋交付时,买卖双方应自行检查水、电、煤气、暖气、有线(数字)电视、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有无欠费,附属设施更名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第五条相关事宜
1、卖方应如实告知该房屋的使用状况(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约定),若应卖方未能如实告知或隐瞒该房屋的瑕疵而引发纠纷,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承担责任)。
2、卖方需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完整支配及处分权。有关该房屋在本次买卖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押等事宜,卖方应在买卖完成前清理完毕,并保证买卖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3、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及时提供本交易所需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并各自支付各项应付税费。若因任何一方书面材料、相关证明证件不齐或税费不足导致双方无法办理产权转让等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手续,则该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致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则已付定金卖方不予退还,卖方有权再将房屋卖予他人。
2、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致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则卖方须返还双倍定金于买方。
3、买方或卖方未按合同第三条约定付款,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卖方或买方支付该房屋售价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付款约定逾期超过七天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第六条第1或2款承担违约责任。
4、卖方逾期交付该房屋,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该房屋售价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天卖方仍不交付该房屋,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该房屋售价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免责条款: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协商可解除本合同,双方均免责。
第九条 备注: 。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或其委托人签字手印: 买方或其委托人签字手印: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范本
房屋买卖定金协议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定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购买的房屋位于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
应当向乙方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及建筑面积测绘证明等相关文书。
第二条 乙方预定的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大写: ),总价 元(大
写: )。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万元整。甲乙双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甲方在收取定金之后,应当向乙方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定期为 天,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同甲方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须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及公证处公证人员公证。
第五条 本协议在第四条约定的预定期内,且无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
情形,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当全额返还
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1、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争议解决等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当双倍返还
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1、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出租、查封、抵押及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2、甲方在乙方支付定金后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捺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壹式柒份,甲方共有人及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