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 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 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行政案件一审的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决 为15天,裁定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上诉状是当事人要求 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判决内容所提交的诉讼法律文书。制作行 政上诉状要求其上诉请求必须针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不当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 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证据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超过期限,原判决或者裁定依法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的内容。
第二篇:行政案例+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案例:20xx年4月28日,××工厂在×地扩建厂房,由杜×的××工程队承包。在施工中,杜×未经王× (被处罚人)同意,便在王×的责任田东南角挖池拌灰,直接影响王×良责任田小麦生长。王×多次劝告阻,但杜×等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你的地里,你管不着!”为制止杜×的非法侵害,保护小麦生长,王与杜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同年6月5日,××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王×殴打他人,造成杜×轻微伤害为由,对王×良处以50元罚款。王×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干扰杜×正常施工与事实不符。杜×在王×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石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部分小麦枝枯叶黄。王×说:“要求杜×改变施工地点,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县公安局认为我干扰施工是错误的。”
王×还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打人,造成杜×龙轻微伤害,不是事实。在制止杜×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均可以证明。杜×龙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县公安局却轻信杜×龙的一面之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王×良罚款5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王×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公安局对他的处罚决定。 原告:王×,××县××乡××村村民,男,36岁,汉族。
被告:××县公安局,地址:××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局长。
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男,36岁,汉族。
××县××乡××村村民,
被告:××县公安局,地址:××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县公安局于20xx年6月5日对他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8日,杜×的承包队开始在×地建厂房,但在施工中,未经原告同意,便在原告的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严重影响了原告责任田的小麦生长。原告多次劝阻杜×无效,并对原告说“没有在你的地方,你管不着”。为了防止破坏进一步加剧,双方发生了口角并起来。
同年6月5日,被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原告殴打他人,造成杜×轻微伤害为由,对原告处以50元罚款。原告表示不服,理由如下:
1. 被告认定原告对杜×施工进行干扰是与事实不符的。杜×在原告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石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部分小麦枝枯叶黄。原告说:“要求杜×改变施工地点,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正常施工的问题。可见被告认为原告干扰施工是错误的。
2. 其次,原告认为,被告认定原告打人,造成杜×轻微伤害,不是事实。在制止杜×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江、赵×景、胡×生均可以证明。杜×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被告却轻信杜×的一面之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罚款5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审判时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 被告于20xx年6月5日对原告开出的处罚决定书
3. 被石灰粉污染后的受侵害小麦田照片
4. 证人李×江,×地村民
5. 证人赵×景,×地村民
6. 证人胡×生,×地村民
此致
××市××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0xx年6月28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证物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