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商银行“尊盈系列B006”
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1、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青岛农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 产品,面向承担中低 风险承受能力级别及以上的机构投资者销售。
3、青岛农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资金本金和理财收益。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风险提示书风险揭示的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4、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任何预计收益、参考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青岛农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5、青岛农商银行郑重提示:本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为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参考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6、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青岛农商银行咨询。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产品概述
二、投资范围
1、本系列理财产品主要投资范围为 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存款、债券资产、信托计划等其他金融资产 。投资比例区间为
2、特别提示:青岛农商银行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本产品如因市场变化、未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额等因素,投资比例可在不影响客户预期收益、产品风险评级的前提下合理浮动。
三、理财收益测算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1. 资产配置及产品收益
本理财产品将主要投资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存款、信托计划等其他金融资产等。经测算,本理财产品到期后,如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可以顺利处置,扣除相关费用后,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4.80%。超出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收入。
2. 理财收益计算公式
理财收益=认购金额×年化收益率÷365×实际理财天数
实际理财天数:自本理财产品起始日至产品到期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3. 投资者理财收益计算情景分析(以下数据均为模拟数据)
本理财产品正常到期,以投资者认购金额50,000元为例,扣除相关费用后,若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 4.80% ,则理财收益为:
理财收益=50,000× 4.80% ÷365× 52 = 341.92 元
(本理财产品理财收益测算和收益兑付均采用四舍五入至分计算。)
理财收益情景分析均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亦不构成银行对本理财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产品最终收益要以到期实际实现收益为准。
4、 最不利投资情形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本金,不保收益。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主要表现为:由于金融市场波动等因素,在本理财产品项下金融资产未能按照预期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将根据金融资产实际交易价格计算本金及理财收益,则本理财产品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可能低于 4.80% ,甚至为负,并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四、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客户无权要求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投资标的提前到期或发生其他青岛农商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该款该期理财产品。当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将在提前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进行公示。提前终止日后将客户理财资金及理财收益(如有)划入客户理财账户,划付信息以网点公布信息为准。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五、风险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以下风险提示内容,基于自身的判断谨慎投资: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易受到企业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等因素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为零甚至为负,并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和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 政策风险:若国家宏观金融政策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等的正常进行。
3. 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由于金融市场波动性、产品存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提高相应存款利率等因素,将导致投资者承担一定的机会成本,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4. 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不设赎回,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
5. 操作风险:本理财产品资产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托管银行管理。在托管过程中,因违反托管协议的约定而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等的正常进行。
6. 再投资风险:若青岛农商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将面临不能获得按预期期限取得理财收益的风险。
7. 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若本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因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从而使得本理财计划无法正常成立,经我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则我行有权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8. 违约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不提供投资者提前终止权。如果投资者违反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前终止其购买的理财产品,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将不再享有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同时投资者将承担违约责任。投资者应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谨慎投资。
9. 不可抗力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六、 风险管理
1. 市场风险:青岛农商银行将随时关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相关政策的变化,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这些变化对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影响,从而做出相应的决策,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2. 流动性风险:青岛农商银行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对资产的流动性进行研究和监控,以应对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要求。
3. 操作风险:青岛农商银行及理财资产托管银行均制定了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严密的操作流程,并严格遵守和执行管理规程办理业务。
七、 内部风险评级
1.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其产品风险评级属于中低风险级别。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考以下说明。
2.青岛农商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产品风险评级 评级说明
低风险型产品(★)级的理财产品由青岛农商银行保证本金的完全偿付,并且保证收益或实现预期收益可能性极高。我行通过对利率债、信用等级高的信用债、货币及同业等相关市场的投资,来实现上述保证。
中低风险型产品(★★)级的理财产品由青岛农商银行保证本金的完全偿付或实现本金偿付的可能性极高,收益浮动。我行通过对利率债、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债、货币及同业等相关市场投资,还可谨慎投资于市场风险较低的非标资产,以追求本金的安全性,理财收益随相关投资市场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中等风险型产品(★★★)级的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收益浮动但相对可控。在信用风险上,产品可承担中等以上信用等级信用主体的风险,如利率债、风险等级中等的信用债、货币及同业市场等的风险;在市场风险上,除债券产品外,还可谨慎投资于市场风险可控的非标资产。
中高风险型产品(★★★★)级的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有一定的本金风险,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在信用维度上,可承担低等信用主体的风险,如利率债、风险等级较高的信用债、货币及同业市场等;在市场风险上除债券产品外,还可适当投资于市场风险可控的非标资产。
高风险型产品(★★★★★)级的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本金风险较大,收益浮动且波动较大。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产品可承担较低等级信用主体的风险,如利率债、风险等级高的信用债、货币及同业市场等的风险;在市场风险上除债券产品外,还可全部投资于信托受(收)益权等市场风险较高的非标资产。
八、 信息披露
1、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青岛农商银行官方网站以及青岛农商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青岛农商银行将在产品发售期公告发行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息;产品成立后发布成立公告,披露产品具体投资资产种类及具体比例(区间)信息;产品到期后披露到期收益、产品兑付等相关信息。如客户对本理财计划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2、若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变更募集期、提前终止、收益信息变动等情况,青岛农商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在相关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在本期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如有约定)且可能对客户参考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青岛农商银行将在相关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青岛农商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并提前3个工作日在青岛农商银行相关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
青岛农商银行
第二篇: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书
《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书》
为保证网上银行服务的正常运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广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和广东发展银行网上个人银行用户(以下简称乙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定义是:
网上个人银行:指以因特网为传输媒介,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可查询本人在甲方开立账户的各种信息,通过传递电子付款指令办理转账付款业务及其它业务。
电子付款指令:指乙方合法登录甲方网上银行,通过因特网向甲方发出的符合要求的转账指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申办网上“个人银行”业务,必须按实名制的要求在甲方开立有储蓄账户或信用卡个人账户。
第三条
第一款 乙方可在网上填写“甲方网上银行用户申请表”,经甲方审核为账户所有人后,可登录甲方网上银行。乙方可对本人身份证号下所有储蓄账号和信用卡的有关资料进行查询或互转。 如需将资金转到他人账户,必须由本人持转出账户所对应的银行存折、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账户所在市、县甲方任一网点真实完整地填写《网上银行服务申请表》,银行审核确认后,即可开通网上对外转账业务。以后如要增加新的对外支付账户,必须再次到银行办理上述手续。
第二款 乙方保证根据本条的规定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如因资料的不真实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乙方申请的根证书、登录名、登录密码、对外转账密码是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乙方承诺由自己妥善保管,并保证无论乙方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须对该乙方证书和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
第五条 甲方以乙方发出的电子付款指令为办理转账付款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根据乙方电子付款指令生成的“甲方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为甲方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无需乙方签署姓名。
第六条 乙方不得在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干扰信息或攻击网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电子付款指令转账付款业务有关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标准收取,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主动逐笔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第一款 在网上银行系统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 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执行乙方发送的电子付款指令,甲方为乙方办理转账的时间以甲方批复受理其电子付款指令为准。
第二款 在本条中,有关时间的定义是:
工作日是指甲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外营业的时间段;
节假日提交的跨行转账指令将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作提出处理;
工作日16:30分后至次一工作日8:30分之间提交跨行转账指令将在次一工作日上午作提出处理;
第九条
第一款 乙方电子支付指令因以下情况而不被执行,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甲方接收到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不明,无法执行;
乙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获扣划;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第二款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三款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乙方成功申请甲方网上银行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乙方确认已全部阅读了本协议,并保证已全部通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