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时间:2024.3.31

编号:

劳  动  合  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6.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全     称                        

住     所                           

联  系  电  话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户 籍 所 在 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种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加班时间、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示例附后):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咨 询 类 型:

(示范文本) 苏州名邸 大丰市草堰镇 预算编制、结算审核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 大丰市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咨询人: 泰州天正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资金来源:

4.工程用途:

5.项目规模:总投资额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

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

(1)招标文件;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 2 —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1 年 9月 4 日开始实施,至2012 年 12 月 31日终结。若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则时间相应顺延,若增加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时间另行约定。

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 份,咨询人 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兴化市英武路

37#五楼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0523-83228989 传 真: 传 真:0523-82878319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TZ83228989@163.com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2011 年 9 月 4 日

— 3 —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 4 —

第六条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 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 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

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 — 5 —

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咨询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 — 6 —

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三十条 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三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 7 —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8 —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

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2

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3.

第四条 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由 徐银华 担任,负责本咨询

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方的联系等事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 土建、安装、小区配套。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

2.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资决策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 □其它

工程设计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概算 □审核建设工程概算

□编制建设工程预算 □审核建设工程预算

— 9 —

□设计方案经济比较 □其它

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

□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审核工程量清单 □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参与审查经济标 □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

□其它

工程施工阶段

□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

□审核工程价款调整 □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 □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其它 工程竣工阶段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 ■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其它

2.2 造价咨询其它业务

□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其它

第八条 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时,由委托人提供下列必要的办公条件: 无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无

第十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人授权 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二十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 10 —

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

成的咨询人工作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 本

合同约定的资料完整提供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二十六条 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括:

□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变化,咨询人根据变化的条

件资料发生的重复咨询工作;

□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工程建设周

期延长;

□其它。

第三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

正常服务酬金:

1、正常酬金计算方法

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咨询服

务酬金计算方法为: 固定金额、总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万元)

2、正常酬金支付方式

正常服务酬金一次性于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3、其他约定

附加服务酬金: 无

额外服务酬金:

第三十三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三十八条 咨询人依据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

造价咨询工作,咨询质量满足委托方及行业主管的要求。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

— 11 —

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

定,质量奖罚条款如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

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

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1、提交 盐城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 12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附加协议条款。

《专用条款》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款》应当对应《通用条款》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五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工程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等造价咨询业务内容。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当工作量完成70%时,支付70%的工程咨询款,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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