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提交方式:由发包人委托咨询公司向设计人转交):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提交方式:由设计人委托咨询公司向发包人转交):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第六条 发包人和设计人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如果发包人逾期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6.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3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及咨询公司的设计意见,进行工程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应接受咨询公司的技术性和艺术性的监督、指导和审查。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和方式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规范、规定。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份数及方式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根据发包人或咨询公司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发包人单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终止合同,使设计人没有进一步完成该阶段(以付款为准)的工作,则发包人除应支付已完成工作量(三方讨论定)费用,需另加付该费用的20%作为补偿,但两项相加不得超过该阶段的费用。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违约金为当期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
7.3 在工程开工前,由于设计原因造成设计结果有缺陷、错误的,由设计人落实进行返工、修改等,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设计人的设计问题引起返工或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拖延交付设计文件、资料,或设计结果有缺陷、错误的,或没有通过和按时通过审查单位审查等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害、损失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 担保事项
8.1咨询公司自愿为本合同设计人提供担保,对本合同第7.3、7.4、7.5条项下设计人的赔偿责任和其他一切经济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担保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
8.2若咨询公司不按照约定履行责任,发包人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要求咨询公司承担其担保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咨询公司和设计人共同负责。
第九条 其他
9.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9.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4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各方协商不成,则选择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9.5本合同一式柒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贰份,第三方贰份。
9.6本合同经三方盖章后生效。
9.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三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8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三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9本合同签订地为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第三方名称:
(盖章)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第二篇:三方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
概算审核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建设方:委托方: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О一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全称):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与受托方(全称):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方(全称): 经过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对以下项目进行概算审核: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4、审核内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
5、送审概算总投资: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标准条件;
2.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专用条件;
3.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受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概算审核工作。
五、建设方(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受托方支付酬金约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六、本合同的概算审核业务自20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20 年 月 日提供概算审核报告,宁海县造价中心于20 年 月 日出具概算审核意见。受托方在概算审核服务结束时,向委托方提供3份咨询报告,咨询报告格式内容详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专用条件》“附加协议条款(一)”。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建设方:(盖章)
负责人:(盖章)
联系人:(盖章)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年 月 日
负责人:(盖章) 联系人:(盖章)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年 月 日 负责人:(盖章) 联系人:(盖章)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概算审核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方”是指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建设方”是指被审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人”是指除委托方、受托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依据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委托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 委托方应负责与本项目概算审核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五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方提供与本项目概算审核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胜任本项目概算审核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方联系。
第八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本项目有关的概算审核费用。
第九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托方赔偿违约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委托方如果向受托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受托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从业资质、执业资格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概算审核计划或方案等,并按合同约定的审查内容、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业务。
第十二条 受托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业务;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四条、第三十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受托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十三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四条 受托方的责任期即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五条 受托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概算审核费用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六条 受托方对委托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受托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建设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方应为受托方就地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建设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提供与本项目概算审核业务有关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 第二十条 建设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签证、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回应。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方应当授权胜任本项目概算审核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委托方和受托方联系。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本项目有关的概算审核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方应当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托方赔偿违约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方如果向受托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具有下列权利:
1、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委托方有权对整个概算审核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4、当委托方认定受托方概算审核人员不按概算审核委托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概算审核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在委托的概算审核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方以下权利:
1、受托方在概算审核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建设方提出要求,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方在全过程概算审核过程中,有权到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有权在不改变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出降低投资的建议。
3、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项目概算审核业务有关的问题,并进行核对或查问。
第二十七条 当受托方认定委托方、建设方不按概算审核委托合同履行其职责与义务,给受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方有提出相应赔偿的权利。
建设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当建设方认定受托方不按概算审核委托合同履行其职责与义务,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方有提出相应赔偿的权利。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概算审核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受托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概算审核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概算审核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三十四条 正常的概算审核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五条 如果委托方或建设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六条 如果委托方或建设方对受托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三十七条 支付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因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业务的需要,受托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三十九条 受托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方承担;在委托的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方认可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受托方及概算审核人员不得接受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概算审核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四十二条 受托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专用条件
第五条(第十九条) 三方约定概算审核资料由建设方提供,提供时间: 年月日,受托方应在收到资料后的面确认,若资料不全的,受托方应书面通知建设方并抄送委托方,建设方补充资料期间,概算审核期限相应顺延。
第六条 委托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对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或由受托方采用纪要形式记录,并经委托方确认。
第十五条 受托方责任期内,未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与责任,按《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的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 建设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对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回应。
第三十四条 本次财政概算审核中的概算审核基本费用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 执行,实行按实结算。
三方约定上述基本服务酬金: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受托方概算审查完毕提交审查报告,并经委托方确认后,由 在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概算审核费用。
双方约定免除附加服务酬金。
双方约定免除额外服务酬金。
第三十七条 三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宁波市造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一:
严格按照《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及相关的文件制度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
附加协议条款二:
项目评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