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租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在附件中规定。
2、 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车辆驾驶员应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足额办理了乘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符合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
4、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向甲方提供如下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辆保险单;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4)道路运输证;
(5)道路运输规费缴讫证;
(6)山东省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上岗证书;
(7)其它有关资质证明。
5、 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
6、 司乘、导游等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行李)汽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
7、 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 租车费用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每 结算一次,并开具#5@p。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订车单复印件和结算单。
9、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缺少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乙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2)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定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通知乙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使用车辆,不使用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甲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乙方应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5)乙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游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游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6)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况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如不可抗力是在该时限之后发生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2)损失是由一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
(3)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
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东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车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以下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乙方条件:
乙方租赁甲方车辆时,本市人须持郑州市户口簿、身份证、驾驶证及押金。外地人须有郑州市人担保和担保人户口簿、身份证、担保人签字及押金。单位租车需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体证、企业代码证、租车证明。
二、担保人义务:
乙方租赁甲方车辆,需担保人为其做担保的,担保人对所租车辆、租金、及承租人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本合同期满两年之日止。
三、承租人的义务:
1、驾驶本车的驾驶员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驾驶证,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和租用车辆相符。
2、乙方归还车辆时要保持车辆整洁、设备证件齐全完好,无刮碰和损坏现象,否则,视情节收取车损费。
3、乙方应每日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做常规检
查,如发现问题,须速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乙方负责。
4、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交通部门并同时告知甲方,由甲方指定修理厂修理,没有甲方书面性修车通知,乙方不得私自修理。一但车辆有故障,禁止继续使用,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车辆事故,甲方原则上不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但可协议处理,甲方不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5、乙方承租期间无论是乙方人自己驾驶或乙方人雇人驾驶,或者他人驾驶乘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法律责任(包括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人在租车期内,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自己去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到车辆能正常行驶。
7、乙方不得擅自拆除车辆上的零件和设备,违者将追究其责任,按所拆零件价的2-3倍赔偿,同时需归还所拆换的零件。乙方不许拆动车辆上的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将按总租期规定里程使用数的3-5倍罚款。
8、租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9、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收回所租车辆,无需通过对方并终止本合同。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除按约定收取租金外并加收总租金30%的2倍作为违约金。
(一)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乙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转借、出售、抵押、质押。
(三)乙方利艇其他方式或手段损害甲方车辆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缴车款两日。
四、支付租赁款方式:
1、乙方租用车辆需预交付租金和押金(乙方不可将押金视为租金)。同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并按合同签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在合同终止前付清一切费用。对于延期付款的乙方,甲方按拖欠费总额每天加收10%的滞纳金。
2、如果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不低于总租费的30%的违约金。
五、保险:
1、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乙方须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所有费用。并加收车辆损失30%的折旧费。
2、全车丢失时,保险公司赔偿后,乙方另外须赔偿全车价格30%的费用。丢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
3、索赔时,乙方须向保险公司如实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及相关资料。
六、其它:
1、乙方所提供的抵押和担保与合同同时生效,担保期间为合同有效期间。
2、本合同由郑州市工商局监督实施。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租赁期限:
甲方将 车,车牌号豫A 发动机
号 车架号 ,壹辆,
自 年 月 日 起租赁给乙方,至乙方交车签字之日止。
八、租金:
车辆起租四小时按一天计算,每天限驶200公里,超出时间每小时加收30元。每天租金为大写 元(小写 元)。每月租金为大写 元(小写 元)。超出公里每公里加收壹元,超期顺延。
九、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交车签字后存档。乙方交车日期以本合同乙方交车签字日期为准,无交车签字视为乙方一直在租用该车。
十、合同生效之时即视为乙方承租人收到汽车,乙方承租人不再给甲方开据汽车收到条。
十一、车辆交接检验对照表:(有且交付承租人打“√”、“×”) 附注:
行车证全 随车工具全 保险卡全 空调正常 仪表正常
购置费全 汽车灯光正常 底盘完好 车税费 轮胎(备胎)好 发动机正常 养路费全 电器设备正常 音响正常 油箱
驾驶员 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担保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抵押证 抵押物
每天应付租金
(币种:人民币) 大写: 预付押金
始出公里
乙方交车签字
甲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邮政编码: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接车:
电话:
手机:
邮政编码: 小写: 终止公里 乙方交车日期
担 保 人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合同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贰年内有效。本合同一式两页。
第二篇:用车协议
用车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乙方就车辆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等。
2. 当乙方接到甲方用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跟甲方盖章确认,并注明车价。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除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一方因不履行合同确定的职责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培偿。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必须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具有经营资质的车辆,车辆驾驶员必须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
4. 货物在 年 月 日前从 运到 交付甲方指定单位查收。
6、运输期间沿途费用、食宿费由 方承担,过桥、过渡、过路费由 方承担。
7、运输途中因承运手续不全,车况不良造成的事故,超重罚款,蓬布、刹车绳子 不良由乙方负责;因货物手续不全或货物装载超高超宽罚款由 方负责。
8.租车费用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依据,每月( 天)结算一次,并开具正规#5@p。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订车单复印件和结算单。
9.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市级有关管理部门请求调解或向市级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传真): 委托代表人: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