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历史沿革 股改 培训材料

时间:2024.4.21

第一部分 公司历史沿革专题

一、公司设立

(一)股东资格的要求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都可以设立公司,成为公司股东。不能够成为公司股东的主体主要有:

1、自然人作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东(如公务员、现役军人、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等)。

2、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及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分公司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成为股东。

(二)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1)货币(2)非货币财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3)股权

2、注意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采用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出资时间、期限都可由公司章程约定。

(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3)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对该出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用以出资的股权应为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股权且该股权权属清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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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未设立质权、所在公司章程、法律法规未限制转让)。

(5)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6)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三)公司章程

1、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

2、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3、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备条款)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章程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相关要求,如应当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等。

(四)前置审批事项

公司初始设立以及增加新的的经营范围,对于涉及到特殊行业或经营范围的经营,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方可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或经营范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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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需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设立电影制片单位有《摄制电影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须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等。

(五)公司设立流程

名称预先核准——验资(非必须)——#b@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验资。凭核发的查名核准单、银行询证函去银行办理注册资金进账手续,办理完后从银行领取投资人缴款单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则由银行直接快递会计事务所,随后由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3、申请设立登记(营业执照)

(1)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三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文件。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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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公司变更

(一)变更事项

公司在发展历程中可能发生变更(修改)的事项主要有章程、名称、股东、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变更流程

1、章程

(1)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形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2)章程修改程序

①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②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④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⑤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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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2、变更名称、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变更名称程序办理,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3、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主要由增资和减资引起,注册资本的变化同时也可能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化、股东的变更。

(1)法律依据:

①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前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⑤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方式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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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增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保持不变。

②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邀请出资的对象,可以是公司原股东,也可以是公司原股东以外的人。如果是公司原股东认缴出资,可以是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采取把资本公积金或应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转化为出资。

③注意事项:邀请出资可能会改变原出资比例,可能会稀释股权,也可能会增加新股东, 这时不能侵犯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依据立法目的,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不仅体现在自己出资比例部分,对于其他股东放弃的部分也具有优先认购权。以增资扩股方式吸纳新股东难以回避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不按照出资比例认购增资,则依法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④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一般要履行以下法律程序:

首先,股东会决议公司增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变更公司章程。

其次,股东认缴新增出资,该新增出资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 再次,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方式与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

①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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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④公开发行或定向增发应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如上市公司定增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减资程序

①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减资;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自股东会决定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④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⑤对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⑥收集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起草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⑦根据其它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⑧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4、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引起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形有:①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③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④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变动;对上述几种情形的股权转让,公司法都规定了适用条件及其限制。

(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规定

①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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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股权转让事项应具体包括: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数额、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特别相关法律规定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③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④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⑤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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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

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股份转让的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5)转让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四、公司法人人格灭失

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大多发生于公民自愿组成的法人);(3)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破产由人民法院宣告);(4)其他原因。

在上述原因发生后,法人其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经过清算,法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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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是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自行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二部分 股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新三板的挂牌主体要求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续,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必经之路,是企业谋求在新三板挂牌整个过程的重中之重。资本市场运作具有不可逆性,股份制改造关乎企业今后的发展,因此在股改阶段应对企业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对企业资产、业务、商业模式分析判断,厘清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关键性问题。

一、股份制改造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二、原则和目标

(一)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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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规定规范操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应有利于促进资产及资产权属的独立性、完整性;

3、应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4、应有利于促进资产及业务整合,将主营业务做大做强,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5、应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公司良治、促进公司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的独立性。

(二)目标

1、使企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符合新三板的挂牌条件。

2、建立产权明晰、决策民主、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现代企业;

3、建立业务清晰、经营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的运行方式及经营机制;

4、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提升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企业积极、稳健发展;

5、通过股改方案使投资者获得企业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等稳定的信息。

三、股份制改造的程序

(一)企业成立筹委会,聘请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二)由中介机构共同确定改制方案、完成股权整合变更事宜;

(三)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四)确定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

(五)申请名称预核准;

(六)制定公司章程;

(七)召开股东(创立)大会;

(八)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四、股份制改造应注意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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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立大会召开日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三分之二)召开日之间不得少于15日

《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形成决议的日期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

2、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工商登记

《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

3、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规定:“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因此改制基准日应在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之前,或者二者在同一天。

4、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

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挂牌公司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1个月。”

五、股份制改造方式

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包括“整体变更”和“新设重组”两种方式:

(一)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是指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照一定比例折股,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一、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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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因此,整体变更须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如果以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则公司的存续时间应重新计算。

整体变更方式下,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时间、业绩可连续计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股改的影响较小。此种方式弊端在于,如果原有限责任公司历史沿革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或者之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原罪,并且该等原罪无法救赎,则整体变更的方式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应考虑采取其他方式。

(二)新设重组

“新设重组”方式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与第三方共同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或选择一家优质壳公司,再通过合并、分立或资产收购方式进行重组。 此种方式有利之处在于可以避免历史遗留问题,在重组的过程中可以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剥离不良资产。弊端在于:重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存续时间应重新计算。如引入外部股东,是否能做到与原股东志同道合、风雨同舟,是否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问题需考量。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资质证照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如资质取得难度较大,应慎用此方式。

(三)操作要点

1、从公司成立年限考虑,要求企业成立满2个完整会计年度;

2、新三板对挂牌企业更强调主营业务、盈利模式的完整性。因此尽可能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装入挂牌主体,使其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能力;

3、应有利于消除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保持独立性;

4、应剥离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资产,明确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的权属,使公司产权关系、股权关系规范合理,保证符合新三板对挂牌企业的要求。

六、净资产折股

《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净资产折股比例可以等于或低于1:1的比例。

实践中,通常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变更设立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净资产折股后的尾数余额,经全体发起人股东决议同意后可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七、净资产折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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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一)个人股东

1、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二)法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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