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 货 合 同
甲方: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需方) 乙方:江西裕仁投资有限公司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全部供应甲方在丰城市希尔顿国际广场工程所有的水泥,具体条款如下:
一、 水泥规格:
1、425#水泥36300吨,每吨按估价390元结算,约合人民币:14,157,000元;
上述价格如有市场变化,按货到工地之日的市场价调剂(以南昌市水泥批发市场价格为参考)。
二、质量保证:
甲方指定的品牌为 “海螺”、“兰丰”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品牌产品供货,并保证水泥为合格的国标产品;如甲方抽检产品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供货合同,所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运输方式:
乙方自选运输工具到工地,到工地后搬运费由甲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
上述各种水泥累计18150吨结算一次,满18150吨后,甲方支付已送货款的50%给乙方;以后付款方式以此类推,直至工程结束,甲方负责在项目封顶后的一个月之内结清余款的30%,二个月之后结清余款的40%,四个月后结算全部余额,如果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终止合同。
五、供货期:
供货期约为1460天(除不可抗阻因素除外),如遇甲方资金等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或停工,超过三个月未开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上述付款方式进行付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合同如有违约,双方协商解决,如未果,由南昌经济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定。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双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二篇:水泥供货合同
水泥供货合同
甲方:京新高速集呼一标
乙方:内蒙古国储无聊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 为保证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京新高速集呼高速公路 的材料供应,确保材料质量,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供应品种、规格、数量及金额:
所供水泥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另外袋装水泥每吨加15元。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按甲方指定地点、要求时间将水泥送达施工场地,同时负责随车附本批水泥的出场质量合格证。
2、甲方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下月水泥用量计划,每周末提报下周日计划用量,并每天用电话或传真通知第三天的水泥用量,以便乙方提货和运输。甲方未按时提报水泥用量计划,影响工程施工时,由甲方负责。乙方未按甲方提报的计划用量、到货时间送达施工场地,影响甲方施工由乙方负责。
3、甲方施工场地应具备3天以上的水泥储量,以保证水泥的正常配送和施工的正常进行。如甲方未能达到上述储备量,影响配送,由甲乙方负责。
4、散装水泥以水泥出场过磅数量为准,磅差在千分之三以内,由甲方承担。磅差超过千分之三以外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5、水泥送达工地后,甲方应有专人24小时组织验收接卸,并在配送单上签字确认、加盖公章,严格按照乙方关于材料配送单操作规程使用,保管材料配送单(本)。
6、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因设计、气候、机械损坏等原因使材料计划发生变更,则需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如若甲方对乙方所提供材料的数量、质量提出疑异,请在发现问题24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及时到现场查明情况处理解决。
三、付款及结算
1、乙方根据甲方签收的水泥配送单数量为准,在每月工程计量款拨付时,以两票制(水泥销售#5@p及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输#5@p)进行结算。
2、甲方按照结算金额的80%支付,余款20%待下批次结算时支
付,合同执行期内余款结清。
3、如甲方未能按时付款,乙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同时停止供货。
四、 合同生效及期限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和同执行日期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12月31日。
4、 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单位:京新高速集呼一标项目部
代表: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单位:内蒙古国储物流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 代表:孙波
联系电话:
开户行:中国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桥东支行
帐号:155614277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