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维修分包合同范本

时间:2024.5.8

工程施工维修合同

委托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范围:

1.3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2条 工期:

本工程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共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3条: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第4条 质量等级:验收合格

第5条 协议价款与支付

3.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2 工程价款:(人民币)大写: 万 仟 百 拾 元整(¥. 00

元整)。

3.2.1本工程图纸外的工程量增减,由乙方会同甲方代表及有关单位签证认可,结算时一并计入。

3.2.2乙方保证在施工期限内完工,每迟一天交工按工程价款的1‰扣款。

3.3付款方式:

3.3.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价款的全部。

第6条 甲方工作及其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将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考核,提出相关意见,并且甲方也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的地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6.2 若乙方未按时整改或不听从甲方意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或进行安全整改。

第7条 乙方工作及其权利和义务:

7.1 工程量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预算的内容进行施工,必须保质保量,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则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7.2 保证施工期间作到文明施工,不得乱堆乱放施工垃圾,保证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整洁,保证工完场清,保证清洁卫生符合有关规定,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和罚款。

7.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作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一切事故

的发生。若因违反操作规程出现人身伤亡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4乙方接到甲方的安全整改通知后,乙方应按时整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整改检查。施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标准执行。

第8条 质量及验收:

8.1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8.2 本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进行,若故意违章操作,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9条 竣工验收

9.1 工程完工后,双方会同使用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以技术方案核定单和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准。

9.2 工程完工验收,乙方必须作到工完场清。

第10条:

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均保留各自诉讼的权利。如果双方发生协议纠纷时,应互相协商解决,未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龙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完工,款项结清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12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工程清单报价表)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章) 乙方:(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第二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范本沿用版)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GZA-037(2012)

承包人:中交股份联合体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第Ⅴ工区项目经理部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以下简称“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工程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资质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430000000005435

资质证书号码:A1014043010301-9/1 发证机关:湖南省建设厅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0xx年4月25日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

第二条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施工分包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一)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二)本施工分包合同及其附件;

(三)与本施工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图纸、安全协议、安全技术交底书等;

本施工分包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乙方即被视为已经充分并准确地理解了本工程、本施工分包合同的全部相关内容,且同意按本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全面履行。

第三条 工程内容

(二)工程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淇路1699号中交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总营地 (三)分包范围:土建及水电安装(包括但不限于进退场、施工准备、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完成施工图纸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工程照管、工程保修 第 1 页 共 22 页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业主 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岛隧工程 资质专业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湘)JZ安许字[2008]000004-01(9) (一)工程名称: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总营地摩阻力试验及临建工程

等工作内容)

若在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甲方因本分包工程施工衔接的需要,须对本

分包中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内容给予适当的增加或减少时,乙方应积极地予以接受,

并作为本分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全面、实际地履行。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对此等增

加或减少的情况另有规定,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或权利主张。

(四)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附件一)。

第四条 施工期限

开工日期:20xx年05月30日。

节点工期:20xx年6月15日土建施工完,6月30日水电安装完 。 总工期: 32天

第五条 履约担保

(一)本分包工程的履约担保按照下列第 1 款方式约定:

1.本分包工程无履约担保。

2.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按照下列第 / 款规定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履约担

保,作为乙方全面、实际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履约担保金不计利息。

①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以现金的形式向甲方交纳 / 万

元的履约担保金。

②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逐次按 / %的比例

扣除款项作为履约担保金,直到履约担保金的金额达到双方约定的 / 万元时,

甲方便不再扣除。

③甲方认可或要求的 / 银行出具的¥ / 元的不可撤销的无条

件追索保函。

若乙方未依照本条款规定按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时,即视为乙方构

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全面、实际的履行合同(中途私自退场,停

工,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非法用工,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不能满足甲方要

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发生民工围攻、闹事、上访等事件时)造成甲方损

失的,甲方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有权以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

赔偿;当甲方的损失超出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金额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

款中(含进度款)继续扣足或留置乙方现场机械设备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三)在施工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履约担保金不足本合同约定的履约担

保金数额时,乙方应足额向甲方补交履约担保金,或同意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

工程款中继续扣足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在乙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

第 2 页 共 22 页 竣工日期:20xx年6月30日

并在建设单位退还甲方履约担保金后 / 天内,甲方退还给乙方(除了已作为赔偿甲方损失部分的外)。

(四)采取银行保函形式的,银行保函担保自本合同生效后,直至本工程完成及完成后的缺陷修复期内一直有效。在发包方发出本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五)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不以乙方同意为条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

第六条 质量控制与标准

(一)质量等级

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达 合格

2.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如下: 国家相关行业规范

(二)质量自检

本分包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顺延;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甲方,甲方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三)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顺延;若因甲方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顺延;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甲方、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长,则乙方要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索赔。

(四)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报甲方,由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一下步施工。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和继续施工,甲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离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且影响的工期不予顺延。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或予以确认的、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索赔;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五)试验与检验

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甲方审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第七条 材料与设备

1.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2.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检验,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复检,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复检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若复检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仍应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是否相应顺延由甲方决定。

3.乙方指定姓名:吴瑞峰 ,身份证号: 为专职领取材料人员,结算以该人员的签字为准。

第八条 图纸

(一)甲方应在本分包工程开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图纸1套。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乙方自行复制。

(二)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图纸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完工或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乙方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三)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九条 项目经理、联系方式及签证

(一)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宿发强 ,职务: 常务副经理 ,联系电话: 189xxxxxxxx 。甲方通讯地址为 广东珠海唐淇路1699号中交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总营地 ,邮编: 。

(二)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吴庆普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0xxxxxxxx 。乙方通讯地址为 ,邮编: 。

(三)乙方所拿到的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任何甲方签证资料均必须由甲方驻地项目经理 宿发强 最终签字确认后,方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乙方承诺:若乙方所拿到的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任何甲方签证资料如果没有甲方驻地项目经理最终签字确认的,乙方将不再以这些无甲方驻地项目经理最终签字确认的甲方签证资料及所施工内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合同所列的通知方式均为有效联系方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对方发送各类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以传真、E-mail形式发出的,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书面文件以平邮、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形式按本合同所列地址发出的,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则自寄出之日起3日内即视为送达。总包方和分包方任何一方更改联系方式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分包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及时通知总包方,致使总包方不能送达通知,则自总包方寄交书面文件之日起3日内即视为送达。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时限含法定节假日。如到期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条 劳务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和完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手续,合法使用员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或克扣员工、(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未能及时支付其员工或(农)民工工资时,乙方同意:若乙方就所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代乙方发放乙方所欠农民工工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额违约金;若乙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将保证金于乙方所分包工程完工之日起3个月后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且不计利息。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员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应为甲方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国家政策,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仍不纠正的,甲方将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的责任

(一)负责整个工程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及验收;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操作,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

(二)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三)按时提供本工程有关施工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

(四)下达开工令,根据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和指令,以及相关工序进展情况调整施工作业计划,传达发包人、监理会议精神和有关决议。

(五)按时交付应供的材料、设备。

(六)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乙方要求,及时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联系工程验收,检查应由乙方负责收集的工程验收资料和其他原始资料。

(七)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按本施工分包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

(八)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和证件,费用由乙方自理。

(九)负责审核由乙方编制的,报甲方或报发包人或监理的各种施工报表、来往文件和其他文件(包括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的责任

(一)乙方必须具备并提交国家认可的建筑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安全生产资质证书。

(二)按甲方、发包方或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本施工分包合同、总包合同等,保质、保量、保安全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缺陷的修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的在现场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配置足够的施工所需要的船机设备、建筑施工材料。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场船机设备性能要保持良好,手续证件齐全。同时对进入工地内的人员、船机设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离场。如乙方人员、船机设备、建筑施工材料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场或运出,甲方有权全部扣除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作为甲方损失的赔偿,对于全部扣除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剩余的损失。

(三)乙方应指定驻地项目经理,以便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顺利贯彻甲方意图;现场负责人离开现场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驻地项目经理不能或不适合履行本施工分包合同,甲方在提前3天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撤换并调离该人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四)服从甲方、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控制并使甲方、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符合本合同及总包合同约定标准。

(五)按甲方、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时间,及时提供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事故报告、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七)对本工程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八)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和等级;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 第 6 页 共 22 页

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理、返工、工期拖延、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脏乱、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九)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十)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统一着装,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安保工作;若甲方或发包方要求乙方须在施工现场与甲方统一服装、安全帽、安全警示牌、宣传标识牌、使用中交一航局的统一形象标志时,乙方要无条件执行并负责其费用。另外,乙方应提供满足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给其生产作业人员使用。

(十一)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灭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及各种罚款。

(十二)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归还甲方时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修复或按新购市场价格赔偿,并在结算中进行扣减。

(十三)乙方自带施工机具、周转材料应满足施工需要,并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在进场施工前应经甲方检查认可;乙方自带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损坏和维修、保养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四)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并应在指令的期间内完成施工。

(十五)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十六)乙方对外的一切经济活动均不能用甲方的名义进行运作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乙方在施工中的劳动用工以及材料采购等均应以乙方名义对外,乙方在施工中因管理的需要而刻制的印章图文不得与甲方刻制的印章图文雷同或相似,并需在甲方处备案。

(十七)乙方应妥善管理其劳动用工,处理好其与物资供货商、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人等的关系,不得出现其用工或供货商等直接向甲方索要劳动报酬、材料款或其他款项等情况。

(十八)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海监部门、甲方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十九)乙方应按月足额向其所雇用的农民工发放工资,并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所雇用的农民工名册及农民工签领工资凭证交到甲方备案。

(二十)乙方已经就合同所涉及的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有充分的理解,乙方不得因为施工过程中各种文件、计划、措施、方法等的使用、履行得到甲方的同意、批准、认可、备案、审查、允许等而免除责任,甲方也不因为对这些文件、计划、措施、方法等的同意、批准、认可、备案、审查、允许等而承担责任。

(二十一)若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发包方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罚履约保证金或其它行政处罚时,乙方在此同意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此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若仍不能满足合同规定或发包方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十二)乙方有义务搞好施工现场与其它承包商的配合协调关系,不得干扰或妨碍在施工现场的其它工程的正常施工,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制裁措施。

(二十三)因乙方或其雇员的原因造成自身、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外,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任何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损失)而要求的索赔或承担的法律责任,乙方应承担所有的责任。

(二十四)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 10 %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安全施工、检查、防护

(一)乙方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施工人员与机械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照甲方现场的一切安全管理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临时用电规范的要求,强制采用三相五线的用电要求,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力或技术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 8 页 共 22 页

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该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工程最终结算时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五)在签订本分包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与本分包合同约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分包合同为准。

(六)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安全施工计划或者安全保护措施。乙方不因为这些安全施工计划和安全保护措施是经由甲方同意、批准、备案的而免除责任,甲方也不因对这些安全施工计划和安全保护措施的同意、批准、备案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由甲方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上报。

(二)乙方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将其已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如果风险抵押金额不足的扣除相应工程款),直到事故处理完毕,如果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其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保险

(一)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若因一方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时,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若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保险理赔所需的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明,若因一方资料、文件或证明保管不善或没有保存导致延误或失去保险理赔时,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甲方可随时检查乙方购买保险的情况,乙方需提供有关保险单据,不提供或提供不出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支付进度款、从进度款中扣留相应部分代乙方购买保险等措施,乙方不得拒绝。甲方采取任何措施,不影响乙方应购买保险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价款及计量方式

(一)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为暂定价,工程结束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一《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总营地摩阻力试验及临建工程量清 第 9 页 共 22 页

单》。

(二)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单价中(或本合同总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和技术质量、安全等要求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遣费、人工费、除甲供外的一切材料费用及材料消耗、除甲供以外船机设备以外的一切船机使用费、临时设施及施工便道费用、检测费、税费、利润、管理费、定额费、建管费、环保费、施工风险费、办理各种施工许可证的费用、保险费、政府收取的其它规费和所有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分包工作量结算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然后按本合同的规定,在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或乙方在收款前提供与合同内容和单位名称相符的足额完税证明,乙方须保证完税证明的真实性。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总价/单价不随设备、材料、人工等资源的价格和各类规费、税费的种类和标准的变化而变化,本合同总价/单价不作调整。

(四)合同单价或总价内已包括了 5 %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本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由甲方统一监管,与乙方进度款同比例计提支付,甲方支付时乙方应提供足额的安全生产措施费#5@p复印件及相关费用明细清单。若乙方未按合同比例使用该费用,甲方将对差额部分在结算中进行双倍扣罚。

(五)工程量计量: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由甲方按总包合同的规定对该报表进行审核,并统一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报送。其工程量的确定:按照发包人最终审核确认量或甲方审核的乙方实际完成量为准。两者不一致时,以数量或价款较小者为准。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或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六)甲方应预留乙方所分包工程总价款的 5 %作为乙方所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付款方式

(一)预付款: 无

(二)进度款:无进度款,工程施工完成后扣留结算价5%作为质保金,5%农民工保证金,保证期自结算日起六个月。

(三)乙方应每月 / 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及有关支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统计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等,如果乙方不能提供计量资料造成无法计量时,乙方无权要求甲方付款。

(四)本合同工程款的支付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即甲方支付乙方某期工程款须以发包人支付甲方相应时期工程款为前提和条件)。当条件成就(即发包人向支付工程款)时,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当条件不成就(即发包人尚未向甲方支付工程款)时,甲方也相应延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五)当甲方累计付款达到 / 时,甲方停止付款。

(六)乙方应保证所收到的进度款全部用于该工程的施工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检查、监督的有关资料、文件,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

第十八条 施工变更

(一)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因变更工程量导致工期的变更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果乙方变更的工程量及相应单价超出了发包人对甲方的确认范围,则甲方对乙方超出的部分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 结算方式

(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发包人或甲方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有效的施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料),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料。

(二)若因乙方未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料,影响甲方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时,所造成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本合同工程的结算,由甲方授权委托的项目现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核实,但该签字或盖章确认核实只能作为双方结算的初步的、预计的确认,不能作为乙方向甲方请求支付或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四)本合同工程的最终结算须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核,并同意以甲方主管部门的审核作为工程的最终结算,由甲方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否则,除非获得甲方书面确认,任何甲方项目部或部门及任何形式的最终结算均对甲方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五)当合同已终止或解除后,或乙方承担的工程完工后二个月,如甲方通知乙方办理结算,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与甲方办理结算,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甲方办理结算,则可推定乙方同意甲方所作出的结算为最终的结算。

第二十条 施工验收与结算

(一)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及时报请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视为乙方所完成工程符合质量要求的初步证明。但甲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且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在3日内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乙方未按要求及时撤离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对乙方及其设备、材料、人员等进行清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三)竣工资料:

根据甲方要求办理

(四)竣工结算: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 工程结算价经双方核定后,报甲方审计,最终结算值以甲方审计值为准。

(五)工程尾款的支付

工程尾款必须在甲方完成审计后 /

第二十一条 工程保修

(一)保修期限: 六个月

(二)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需要返修的,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分包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保修责任不因保修期满或甲方已返还保修金而免除。

(三)保修金: /

第二十二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一)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青岛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 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二)违约、赔偿

1.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 第 12 页 共 22 页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乙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的,甲方有权选

择将部分工程另行委托其它承包商完成或解除本分包合同,甲方将按乙方实际完

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给乙方办理结算,但要相应扣除由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引起的发包方对甲方的罚款、由于甲方雇佣另外的分包商所增加的费用、因赶工期需要而增加的工程投入以及因此而导致甲方其他费用的增加)。如甲方的损失无法计算,则甲方可扣减乙方已完工作量的20%作为损失补偿。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

3.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

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除应承

担赔偿甲方本合同总价的 1 %作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若因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密

切配合甲方进行索赔;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顺延施工期。

4.因乙方未及时支付材料费、设备购置或租赁费等给本工程或甲方造成损失

的,视为乙方违约,每违约一次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 1 %的违约金,同时

甲方有权采取扣除乙方工程款的方式进行代为支付,因代为支付材料费、设备购

置或租赁费造成乙方工程进度款支付延迟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乙方所承建的工程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履

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每违约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

延。

6.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若乙方将工程项目进行再次分

包或转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收取本合同价款的50%作为违约金。

(三)索赔:因乙方所承建工程导致乙方向甲方索赔时,甲方应积极向工程

发包方进行相同的索赔,乙方予以全力配合。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任何赔偿额,不

得高于因相同事项、原因甲方从发包方获得的赔偿额。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

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项目经

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

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经理书面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 第 13 页 共 22 页

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2.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乙方承担,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一)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和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哄抢文物或占有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二)施工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经向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索赔工期获许后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止

(一)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他甲、乙双方及发包方之外的特殊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即视为合同中止。

(二)合同中止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现场机械设备、材料等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照甲方或建设单位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等撤离施工现场。

(三)合同中止或暂停施工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示暂停施工或复工;因合同中止造成的损失,在甲方得到发包方赔偿的前提下,甲方根据乙方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合同解除

(一)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由于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合同撤销和解除,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乙方承诺不以此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施工期限的约定,经甲方要求仍不采取措施赶 第 14 页 共 22 页

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工期拖延(包括节点工期)达 7 天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乙方将本合同的工程内容进行转包或再次分包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移交和撤场工作。乙方在接到甲方撤场通知后3日内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已完工作量的工程款。乙方未及时撤场的,甲方可委托第三人进行场地清理,发生的费用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五)除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外,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其他条款

(一)双方履行完本合同义务,工程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并经发包人、甲方共同验收合格后,质保期满且质保金给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3 份,甲方执 2 份,乙方执 1 份。

(三)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签订地点: 珠海

(五)补充条款

无 第二十八条 附件

(一)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总营地摩阻力试验及临建工程量清单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年 月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日 年 月

第 16 页 共 22 页 日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范本沿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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