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甲 方(委托方):乙 方(居间人):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 □;楼房为 室 厅 卫□;平房为 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 □;楼层: □;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月租金标准: 元□;大致租期: □;房屋用途: □;其他条件: 。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
【律师提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
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条就属于报告居间,因此委托事项需具体明确,居间人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服务的义务。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律师提示】委托人和居间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委托代理行为的具体期限。代理期间过长对于委托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居间人代理权限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委托人的追认,委托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由居间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 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律师提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居间方为承租方提供房屋出租人的信息,无论承租方是否与出租方成立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按照约定仍需支付报酬的服务。此类居间服务,不以成立房屋租赁合同为目的,只是为委托人提供可能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后,即收取报酬。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
【律师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租居间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甲方的身份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住所地、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律师提示】在选择居间方之前,首先应该审查该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有营业执照,是否与其名称、经营场所相符合;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借用资质等行为。其次审查中介机构的相关服务人员是否有具有相应资质等。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
害甲方利益;
【律师提示】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受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律师提示】出租人出租房屋需对该房屋拥有处分权,(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危险房屋等。)否则会导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律师提示】房地产居间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若违反了上述规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律师提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 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律师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律师提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律师提示】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
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律师提示】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
除包括: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律师提示】房地产经纪提供的是为促进房屋交易而从事的居间
的有偿服务活动,不是直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只能在基准收费标准幅度内收取经纪服务费,委托方如有违约,对经纪机构而言损失的是经纪服务费(即佣金),不是房价,因此不能以房款总额设定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律师提示】委托人规避房产中介自行与房产中介介绍的另一方
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造成了房产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后可得报酬的损失,因此委托方构成违约应赔偿房产中介的损失。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
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
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律师提示】1.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居间人与第三人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是连带责任。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
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
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钟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提示】在我国诉讼和仲裁是选择关系,两者不能同时适用。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甲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乙方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必须要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否则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码:合同签订地点:
第二篇: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1)
合同类型:专利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科技合字( )第 号
项目名称:
技术受让方: (公章) (甲方) 技术转让方: (公章) (乙方) 中 介 方: (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
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二、发明创造的所有权性质: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四、专利申请权转让方、受让方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技术的保密要求):
五、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六、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法: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八、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法:
一次总付:
分次支付:
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 % 时间:
其它方式:
九、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三、其它有关事项:
1.专利申请转让合同的“合同类型”一项,应注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单位、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均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因此,在“合同类型”一项应注明批准日期、登记号和公告日期。
2.“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一项应注明,在发生这种情况时转让方是否承担责任。合同未注明,转让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