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定点采购协议
甲方:舟山市招投标中心
乙方:舟山市祥盛空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舟山市空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号: ZSZTB2010-KTZB-121),乙方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供货商向采购人提供奥克斯品牌空调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中标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见附表)
1、对于超过原配联机管长度以外的管材价格,由供货商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但商定的最高价格不能超过投标时的承诺。
2、采购人若单次采购空调合同金额大于人民币10万元或单次采购空调数量大于60台时,可重新组织采购。(单次采购合同指一个采购人单次成批量向一家定点供货商采购所形成的合同,单次采购数量指一个采购人单次向一家定点供货商采购所形成的数量)。
3、乙方项目负责人 陈祥年 ,联系方式 137xxxxxxxx、2609816
第二条 供货期限
签订供货协议之日起到加入全省空调联动采购截止(约20xx年6月底,具体以全省联动采购结果公布为准)
第三条 供货方式
采购人采购定点产品时直接与供货商联系,供货商在采购人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须在12个小时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毕。
第四条 验收
供货商将空调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质量标准和整体调试结果,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收取#5@p并在《舟山市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供货商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人在供货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供货商直接损失。
第五条 质量及服务保证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在投标中的承诺。
第六条 货款结算
供货商完成合同供货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将已落实的采购资金,按《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要求付款给供货商。
第七条 质量保证金
乙方在投标活动中交纳的投标保证自动转为本协议的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服务问题索赔及本协议终止等事项,定点采购期满后一个月后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该质量保证金同时作为各区县采购人履行合同时的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统计报送
乙方应根据采购人提货情况,按季编制《政府采购统计表》,送市招投标中心及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各一份,《政府采购每季度统计表》必须产品的具体品牌、型号、单价及总额。
第九条 定点供货有效期内价格及货物变动处理
在90天后发生以下问题的处理办法:
(1)如遇定点供货产品的市场进价调低的,生产厂商应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同时对中标产品的价格进行不低于原优惠率的调整;若市场进价且未高于10%的,原中标价(即供货价)不予变动,若市场进价调高且高于10%的,我中心协商后视情况调整价格或重新招标。上述调整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招投标中心。
(2)如果中标机型更新换代,须出示原厂商相关说明,并经舟山市招投标中心及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投标人可将原投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新机型的配置规格和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原投标机型的配置规格和技术要求,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机型的中标价,每款原投标机型只能由一款新机型替换。
(3)如中标机型出现断货现象,须出示原厂商相关说明,并经舟山市招投标中心及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投标人可将另一款同性能或比中标机型性能更好的机型代替原机型,供应价与原机型价格相同,而且不得用旧款替代现款,直至中标机型恢复供货为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
(5)乙方供货产品价格未能按规定进行调整,同型号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实际零售成交价格或浙江省协议供货价的。
(6)乙方提供的产品为非正规渠道的产品。
(7)乙方提供虚假材料的。
(8)乙方在定点供货期间被采购单位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的。
(9)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若违反上述规定甲方将取消该乙方所代理品牌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该代理品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第二次违反的,所有履约保证及不予退还,同时上报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中。
1、 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由舟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采购中心),定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甲方 :舟山市招投标中心(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12月1日
第二篇:空调采购合同
空调采购合同
甲方: 公司(需方)
乙方: 公司(供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空调设备及安装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 金额单位:元
详见采购清单
以上产品总金额 万元(大写: 元)
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通过3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条: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负责安装,并承担验收合格前发生的安全责任,验收合格前该货物的财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验收后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出厂标准配置的有关技术、质量、三包等资料。
第五条:交货时间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派人免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
第六条:验收
乙方将空调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清点,清点后由乙方进行安装,在安装完毕且经乙方验收后,方视为验收合格,由甲方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七条: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产品的服务承诺实施。
2、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应能为甲方提供紧急维修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
3、对所有空调每年至少进行1次免费保养,并确保空调的制冷、制热效果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八条:货款的支付
按甲方议定的货物采购清单及单价,本合同货款总金额为 万元(大写: 元)
1、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总合同款的
%作为定金,并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货款付清;
2、乙方交货后,并收回全部货款前,应与甲方签署一份质量保证协议,并向甲方交付质量保证金 元,该协议有效期为 年,协议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或纠纷,甲方应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如有售后维修或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扣除相应质量保证作为损失补偿。双方签署的《质量保证协议》并不影响本合同第11条、12条的效力。
第九条:质量保证
乙方所供产品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3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每逾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
5000 元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双方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若有修改,必须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修改内容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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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签约时间: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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