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R0

时间:2024.3.31

合同编号:

Contract No.: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

服务合同

 

Consultancy Service Contract

For

Proje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Works

项目名称:熙可国际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一期工程

委托人:  熙可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受委托人:法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上海

签订日期20##11


 

目     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书. 3

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条款. 7

合同附件. 14

附件一:服务范围. 14

附件二:甲方提供的设备和设施. 16

附件三:报酬和支付. 17

附件四:乙方工作人员配置计划. 18

服务通用条件. 1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           熙可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        法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熙可国际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以致完全符合业主验收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就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提供开工前期筹备、招投标文件编制、组织招标活动、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环保控制、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事项管理活动服务。为明确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熙可国际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一期工程;

1.2.  业主:       熙可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3.  工程地点: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0721号地块;

1.4.  建筑面积: 约21900平方米;

1.5.  工程投资: 暂估人民币20000万元。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乙方向业主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的常务代表,负责本项目从施工前准备、方案和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预算、施工招标、施工管理、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移交、总结、财务竣工结算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甲方同意且愿意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合同价款给付义务。具体服务范围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项目管理目标

3.1    工程建设周期:17个月;

3.2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3.3    工程投资总额:2亿人民币。

第四条  项目管理酬金

5.1    项目管理酬金固定总额为总计3,293,829人民币(含税)

5.2    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五条  双方负责人员

6.1    甲方指定的代表为:                       

6.2    乙方指定的负责人为:谈晓东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8.1    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如果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之间存在任何矛盾或不一致,应遵循下述顺序进行解释(以如下顺序在前者效力优先):

1)     补充合同;

2)     协议书;

3)     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条款

4)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 - 委托工程管理服务范围;

附件二 - 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三 - 报酬和支付;

附件四 - 乙方工作人员配置计划;

5)     通用服务条款

8.2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主题事宜的完整协议,并应替代先前就本合同主题事宜的一切书面或口头的通讯、意向、陈述或协议。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可以并必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

8.3    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合同以规定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应当够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词语定义

除本合同书中另有规定之外,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应与《项目管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双方的主要义务

9.1    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服务范围全面、完整的履行本合同。

9.2    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向受委托人支付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  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9.2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签署页]


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条款

一、  定义

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下列定义:

2.1.     “项目”:               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为之提供管理服务的项目。

2.2.     “服务”:               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或依照本合同所约定应当履行的全部合同义务。

2.3.     “工程”:               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给甲方的设备、设施及其它物品。

2.4.     “甲方”:               是本合同中所指的、委托乙方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2.5.     “乙方”:               是本合同中所指的、受甲方聘用并为其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一般指项目管理公司。

2.6.     “第三方”:            是指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或法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承包商,分包商(若有)或供应商。

2.7.     “相关合同书”:      是指为本项目建设之目的,与本合同委托的工程管理服务有关的,本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2.8.     “日”:                   是指从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2.9.     “月”: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10.   “小时或天”:         是指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二、  乙方的义务

3.1.  服务范围。

乙方应积极全面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直至项目经业主竣工验收之日止,并根据本合同书及附件A约定事项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3.2.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尽职尽责地行使职权:

2.3.1. 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月内向甲方报送本项目计划方案与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内容编制应当符合项目建设全部要求、合理性、适当性、完整性、客观性、可行性。

2.3.2. 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符合现行有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所发布部门规章规定,并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要求。

2.3.3. 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认为可能出现对项目建设目标有影响或重大影响的任何事项,,应当立即且无条件的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解决途径,详细说明该类事项可能对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后严格执行。乙方应当采取一切合理利于项目建设的措施。

2.3.4. 乙方应根据操作同类项目的管理经验,充分运用合理管理技能,为项目建设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乙方在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应当自主完成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方式实施有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于任何第三方或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2.3.5.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行使权利期间,应当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但甲方的意见具有形式或实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乙方应当提出不适当的事项部分并提出解决方案。严格按甲方的要求及本合同要求,以实现合同目的为前提,积极管理设计、勘察单位、招标机构、财务投资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及其他与实施本项目所需人员的协调关系,本条的协调范围还应当包括对合同阶段的协调。

2.3.6.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或提供的报告、建议书或其他文件资料,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合理指示编制而成,具有符合其用途的格式和内容,以适当方式传达给甲方。

2.3.7. 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期间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组织所发布的规则、职业守则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事项。

3.3.  根据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书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乙方应:

5.1.1. 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相关合同书约定的方式与要求进行工作,并接受甲方随时授予的其他委托事项,但前述委托事项应当与实现该工程项目目的有关。

5.1.2. 在甲方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权利决定或处理某项事项时,其立场应当是基于公证原则,依据其专业技能和判断,公正地进行工作,不得擅自实施任何形式的方式影响甲方实现合同目的。

5.1.3. 在变更任何第三方义务、证明第三方权利时,对于可能对工期、工程造价和或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如费用的增减、工期的延长、质量标准的降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等),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

5.1.4. 乙方应当向甲方编制项目施工组织架构大纲、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管理制度、采购制度、各分包商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3.4.  甲方的财产

乙方凡使用由甲方提供或支付费用的取得所有权的动产或不动产,均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在使用前述由甲方提供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应当采取合理使用方式,不得实施损害或损毁使用方式。当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完成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无条件的将前述由甲方提供的动产或不动产移交与甲方,移交前,乙方应当确保其功能的完整性。

三、  委托人的义务

4.1.  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周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对项目的任何特殊要求、项目联系人,以便乙方能够及时、准确的报送本项目方案。

4.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甲方能获取的、与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有关资料。

4.3.  甲方应在乙方提出本合同所要求的书面报告文件或甲方要求的本合同以外的书面报告文件后的2日内,就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的书面报告文件所涉事项,作出书面确认。重大事项或复杂事项,甲方最晚应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4.  甲方应负责向乙方提供因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适当外部条件的取得便利,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途径,以便乙方收集需要的信息。

4.5.  为了实现合同目的需要,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附件二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4.6.  如甲方对工程总进度等重要计划有变动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相应的工作计划。非经甲方同意或通知,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计划方案和实施方案事项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已经甲方确认的具有执行力的书面文件。

四、  双方代表和职员

5.1.  乙方根据本合同委派的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定资格和经验并确保足以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或符合甲方所要求且符合从业规定的在职人员。

5.2.  为执行本合同,乙方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甲方对本项目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负责本项目建设中全部的具体管理工作。该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应当符合委托人的相关要求。项目实施期间的管理人员配置表详细见附件四。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

5.3.  乙方指派谈晓东作为乙方的项目首席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应完全负责的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以及对甲方提出的要求或者提交的书面文件给予签字确认或通过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如果乙方需要更换项目首席负责人,必须事先至少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一份书面报告,说明更换的原因以及安排代替人员的简历,以便委托人审核(必要时可进行面试)。未经委托人同意,受委托人不得更换其项目负责人。乙方委派的项目首席负责人所代表其履行合同义务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甲方理解或视为乙方的履行,乙方不得就此项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5.4.  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委派的任何人员不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或甲方合理指示履行职责,或与他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合同利益,或有其他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不称职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限期内完成更换。

五、  责任与赔偿

5.1.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以及未完全或部分依照甲方要求履行义务的,甲方可按下述标准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委托人的使用要求,咨询工程师应义务安排相关单位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2.  乙方的服务并不能代替设计者,其他咨询、政府、承包商,制造厂家,甲方自身的工作,和免除他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六、  乙方的保险

乙方仅负责乙方雇员的人身安全保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保险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酬金之中,乙方不得额外要求甲方支付该类费用。

七、  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7.1.  本合同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除非甲方另有要求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必须已开始并持续地提供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管理服务;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应当以甲方合同履行终止书面通知为准。

7.3.  甲方至少在30天前通知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立即无条件安排停止服务,将开支减少至最小。

7.4.  乙方在支付通知单应支付的日期后7天,仍未收到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款项时,可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支付。若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的7天内乙方仍未收到委托人应付款项,则乙方可发出进一步书面通知,若乙方在发出进一步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仍未收到委托人应付款项,则乙方有权在第15天以书面通知委托人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7.5.  本合同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的权利、责任及索赔。

八、  支付

8.1.  服务报酬,按照本合同条款和附件三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8.2.  如果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服务报酬,则应当就迟延支付的部分从最后支付日期的次日起按万分之二每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8.3.  如果委托人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单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单后的7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8.4.  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因非双方的原因暂停施工或终止施工,双方应根据实际已完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服务酬金计算办法结清有关费用。

九、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的,直接影响本合同之履行的事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天内以任何可获得的有效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十(1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9.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尽其最大努力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9.3.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对此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所妨碍的本合同项下义务应推延其履行时间,推延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延误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和履行期限不受影响。

9.4.  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排除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不利后果。

十、  著作权和保密

10.1.       为了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乙方的所有的文件、模型以及软件都是甲方所有的财产。在工程完工之后,或者按照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之后,这些财产应该全部功能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乙方应保护甲方所提供的以及甲方拥有著作权的资料和文件,除为本项目建设所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交付的文件和资料,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10.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对甲方发出的各项指令、文件和资料保密。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及设计单位在工作中所提供的经济技术资料、合同文本、图纸和工艺设计等文件和资料披露给第三方。除为本工程建设所需,乙方不能使用本工程中与设施安装有关的任何信息。

十一、  通知

11.1.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明确规定的双方的通知和信息交流机制外,本合同所要求的或允许作出的其它所有通知及其它通讯均应以中文或英文书面方式作出,并发送至本合同中提及的相关地址(或各方以相同通知方式告知的其他地址)。

11.2.       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使用书面形式并在以下时间视为送达:

11.2.1.   如果通过专人递送,一经收到即为送达;

11.2.2.   如通过邮局交付的,则在交付邮局后的第四个营业日(或较早的日期,但须经相关邮局书面确认)即为送达;或

11.2.3.   如果通过传真发送,对方确认收到后为送达。所有通知均须抄送对方项目负责人。

十二、  争端的解决

12.1.       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或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2.       若在任何一方提议协商之日后的二十(20)天内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前述纠纷,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有关纠纷提交中国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十三、  其它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为中文。

13.3.       合同文件中某些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3.4.       本合同之目录及各条款标题均仅为方便阅读之目的而加入,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含义或释义。


合同附件

附件一:服务范围

            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本项目从设计、勘察、施工前准备、方案和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预算、施工招标、施工管理、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移交、总结、财务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要求分下列阶段分别描述:

一、           项目设计阶段

1.1.     甲方已选择若干设计单位,方案设计、工艺流程均由外方设计单位承担,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由中国海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必要时,乙方应向甲方建议其他专业设计团队,或由业主直接指定;

1.2.     代表甲方,组织协调设计单位贯彻落实甲方提出的项目总体概念设计方案;

1.3.     代表甲方,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方案、扩初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1.4.     代表甲方,协调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前期咨询服务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图纸审查单位的关系,负责完善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纸审查中应由甲方负责的事项;

1.5.     根据甲方指示,管理其他与项目设计有关的工作;

1.6.     代表甲方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相关手续。

二、           施工前准备阶段

2.1.     根据甲方指示,审核编制招标方案,确定工程施工招标中的重大事项;

2.2.     代表甲方,组织项目施工招标;

2.3.     代表甲方,协调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根据甲方指示确定中标单位;

2.4.     根据甲方指示,代表甲方与施工中标单位洽谈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5.     代表甲方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相关手续。

三、           工程施工阶段

3.1.  代表甲方,组织承包商、设计单位等进行图纸会审;

3.2.  根据甲方指示,与承包商办理工程开工相关手续,签发工程开工令;

3.3.  代表甲方,协调与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关系,为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4.  根据甲方指示,选择确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供应单位;

3.5.  代表甲方,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对工程施工过程所涉的咨询服务合同、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供应合同等相关合同书进行管理,处理相关合同书中约定的应由甲方负责的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3.5.1. 监督工程进度,按照工程计划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工程进度提前和拖延进行确认,必要时,提出改进工程进度的措施建议。

3.5.2. 监督工程质量,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立即通知承包单位停止使用或安装,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以及不安全的施工作业,要通知承包单位整改和返工。

3.5.3. 协助甲方控制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和实际工程进度对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核和确认,作为甲方支付的依据;

3.5.4. 必要时,主持召开建设有关方的工作协调会议,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甲方报告;

3.5.5. 监督设备制造和供货,按甲方与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派人检查设备制造情况,必要时,提出保证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的建议;

3.5.6. 每月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财务开支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报告;

3.5.7. 对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争端,独立公正地进行调解。

四、           竣工验收 / 工程结算阶段

4.1. 代表甲方,对部分工程、区段工程进行验收,签发相关的验收文件;

4.2. 代表甲方,对供应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的相关证明文件;

4.3. 代表甲方,组织工程的调试和试车工作,处理调试试车过程中有关事项;

4.4. 代表甲方,协调与政府各验收主管部门的关系,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办理竣工验收资料档案备案;

4.5. 根据甲方指示,签署最终竣工验收证明书,代表甲方,办理工程移交的相关手续;

4.6. 根据甲方指示,协调工程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办理与各承包商、供应单位、咨询服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和合同结算;

4.7. 代表甲方,建立工程保修体系和保修制度,落实保修单位和保修责任;


附件二:甲方提供的设备和设施

为便于乙方顺利为甲方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甲方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提供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


附件三:报酬和支付

为便于乙方顺利为甲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甲方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项目管理酬金:

一、   项目管理酬金计取

         根据约定的工作范围,服务费为(含税):总计 3,293,829元人民币

1.1.     本项目管理酬金按在固定工程建设周期固定总价方式计算,不受项目投资总额变化的影响。

1.2.     因工期拖延或甲方需要而致使乙方现场队伍服务期超过约定的施工工期9个月(除桩基础工程),则固定的总费用将作调整,按人民币每月233,338万元支付延长服务费或按照以下人工费率按实计算。

                注:5%的营业税另计

1.3.     因甲方要求而发生的工地现场以外检查工作发生的差旅费按实报销。

1.4.     除上述项目管理酬金外,乙方在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发生的所有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书面指示,乙方不得向委托人要求支付。

二、支付方式

2.1.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及发票15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20%预付款。

2.2.     在收到付款通知及发票15天内,甲方按照以下明细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附件四:乙方工作人员配置计划

为确保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受委托人承诺,将安排下列人员将根据以下人员配置计划提供相应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如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人员配置计划可能产生调整。



第一条

Bureau Veritas集团的任何公司(以下单独称为“Bureau Veritas ”)所提供的所有行动和服务均适用下列通用服务条件。

相应的,Bureau Veritas 为实施或提供服务而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应在所有方面适用该等条件,除非该等条件与代表政府或政府机构实施服务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或与该等协议或合同的订立地或履行地的法律存在不一致。在发生该等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法律。

第二条

Bureau Veritas, 作为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本着为其所服务的受益人规避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帮助受益人确保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根本宗旨,以调查、顾问、评估或建议的形式提供信息。为此目的,Bureau Veritas开展包括调查、检验、审核、评估、审计或估价在内的各种活动。在开展该等活动的过程中,Bureau Veritas 通过采取检查、抽样、测试、分析和测量等技巧和手段,保证其在收集要求其提供的信息时的完全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Bureau Veritas 通过检验单、报告、证书、认证、打分或任何其他合适的方式将该等信息提供给受益人。

所有该等服务以下合称为“Bureau Veritas 服务 ”。

第三条

Bureau Veritas仅在特别安排的情况下才承担某些与上述第二条中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服务。

该等特别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3.1 质量或数量保证;

3.2 按照政府进口管制方案的条款进行发运前检验;

3.3 组合服务,包括并行操作和连续操作;

3.4 整个工业项目方案的监控,包括咨询、监测、提速和进度报告;

3.5 价值评估和价格控制或评估;

3.6 产品、工程、设备或任何其他项目的验收程序,或代表委托人监督其委托事项。

第四条

Bureau Veritas视具体情况接受下列各方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

4.1 政府机构,或代表政府机构,或直接遵循政府机构的指令,或因委托人(见以下第4.2条定义)有义务按照监管要求而提出委托。在该等情况下,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或行政性规定提供Bureau Veritas服务,且Bureau Veritas 只依法对相关的政府机构负责。

4.2 发出行动指令的个人或实体,下称“委托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其他方均无权向Bureau Veritas发出指令,尤其是无权就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发出指令。

但是,Bureau Veritas 明示保留其在提交报告和/或证书或与其向第三方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方面独立自主行事的权利,只要该等行为是源于委托人的指令或对委托人所作的承诺或鉴于客观情况、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而默示地需要。

第五条

5.1 Bureau Veritas承诺将按照其《质量保证手册》并根据适当的行业惯例提供服务,并遵守:

-         委托人发出的、且经Bureau Veritas确认的特别指令,且,在没有该等特别指令的情况下,遵守:

-         Bureau Veritas标准订单的条款和 /或标准合同的规格,(如使用),

-         任何相关的行业标准、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

-         Bureau Veritas 基于技术和/或财务上的理由认为合适的方法。

5.2 Bureau Veritas应当在下列方面尽其应有的注意、利用其应有的技巧并以专业和熟练的方式行事:

-    人员的选择和任务的分配,

-    根据服务实施时的技巧和技术的状态提供服务。

5.3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Bureau Veritas将以随机的方式开展其调查,通常不进行任何系统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因此,Bureau Veritas服务不应被视为是穷尽性的服务。

因此,不应期望Bureau Veritas的代表始终常驻在现场,其对现场的查访通常为间歇性查访,且不事先通知。

第六条

6.1 披露给Bureau Veritas的关于委托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所作出的承诺的文件,例如销售合同、供货或工程合同、信用证、提单、规格说明、规格单、试运行报告、验收证书或合格证书,应被视为仅供参考之用,不应扩展或限制Bureau Veritas的权利或义务。

6.2 除非委托人有特别相反指令,否则Bureau Veritas的报告、检验证书和任何其他相关信息或文件将在所收到的指令的范围内按照所作的记录叙述事实,并在恰当的情况下,陈述其对该等事实的意见;但是,Bureau Veritas没有义务提及或报告其受托事项的特定范围以外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6.3 委托人同意:

6.3.1 保证在适当的时间向Bureau Veritas发出充分的指令,以便于其更好地提供所要求的服务;

6.3.2 除诸如法规和标准等通常可得的文件外,直接或通过其供应商和分包商向Bureau Veritas提供其为实施所要求的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文件;

6.3.3 向Bureau Veritas提供与Bureau Veritas服务所涉项目的使用或用途相关的所有信息和详细情况;

6.3.4 告知Bureau Veritas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或在发生服务中止的情况下,告知恢复提供服务的日期,以及对已经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产生影响的关键日期;

6.3.5 为Bureau Veritas的代理人和代表提供所有必要的到达服务提供现场的交通工具和进入该等场地的便利以及为实施其服务所需的所有重要方法;

6.3.6 确保通过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在所要求的服务提供期间现场的工作条件的安全和保安;

6.3.7 提供实施Bureau Veritas 服务所需的所有操作和处理;

6.3.8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消除或补救所要求的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障碍或干扰;

6.3.9 充分行使其在与所要求提供的服务相关的合同项下的权利,并充分履行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责任,否则Bureau Veritas将不对委托人承担任何义务。

第七条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如果任何设计师、建筑师、营造商、承包商、制造商、生产商、运营商、运输商或业主尚未履行其任何性质的义务,则不管Bureau Veritas实施了何种行为,Bureau Veritas 均不取代该等实体的地位。尤其是,Bureau Veritas所提供的任何信息和建议不应被认定为或解释为构成对该等信息和建议所涉项目的批准或接受。

利害关系方应对其自身根据Bureau Veritas所提供信息和建议而实施的且其认为合适的行为负责。Bureau Veritas及其任何代理人均不保证该等信息或建议的准确性,也不保证根据该等信息或建议所采取的任何决定或行动的质量、结果、有效性或恰当性。

此外,就Bureau Veritas所检验的带有任何种类电脑软件或硬件或其他类似概念的单台设备或成套设备(下称“检验设备”)在处理数据或进行任何电脑(无论软件或硬件)的其他类似操作过程中的无失败性而言,Bureau Veritas所提供的所有服务或信息均不构成Bureau Veritas 就适当运行该等检验设备承担任何义务或作出任何担保。

Bureau Veritas在此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任何该等失败所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此)任何损害、损失、成本或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8.1  Bureau Veritas承诺在其履行服务过程中将尽其最大努力并利用应有的注意和技能,且仅在委托人证明其存在疏忽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Bureau Veritas所提供的咨询意见仅针对委托人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若Bureau Veritas得到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不完整,则Bureau Veritas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8.2  若Bureau Veritas根据上述第8.1条的规定须承担责任,则其对委托人就任何性质或程度的以及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而提起的任何索赔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总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超过Bureau Veritas就导致该等索赔的专项服务所收到服务费用的五倍。

若该等服务费用涉及多项服务,且索赔系由于该等服务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所导致,则本条所指的相关费用应按照履行每一项服务所花费的估计的时间比例来计算。

对于尚未开具发票的服务所产生的索赔,任何涉及Bureau Veritas责任的应付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出1000欧元。

8.3  在服务开始至少两周之前收到相关书面通知后,且在支付相当于Bureau Veritas应付赔偿金的增加额的十分之一的额外费用后,根据上述第8.2条的规定Bureau Veritas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最多可增至Bureau Veritas所收到费用金额的十倍。

8.4  若有任何索赔,必须在知悉可证明该等索赔的事实之后三十日内或Bureau Veritas服务完成日后六个月内(以较早者为准)向Bureau Veritas总部发送通知。

第九条

对于第三方就任何服务的履行、或声称的履行或未履行所遭受的、不论任何性质和任何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而提起的所有索赔,委托人应向Bureau Veritas及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进行赔偿。

第十条

Bureau Veritas收取服务费用既可采取固定金额方式,也可采取按该等服务所涉项目价值的一定比例收费的方式。

除非另有规定,若服务所持续的期限超过一年或若服务发生中止,则Bureau Veritas的服务费用应予调整。但是,若服务费用为上述规定价值的一定比例,且若该等价值本身有待调整,则无须调整该等服务费用。

10.1  在Bureau Veritas采取固定金额方式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况下,若计算金额所基于的项目的价值或预计的服务持续期限增加百分之十以上,则服务费用的金额应按相同的比例增加。

10.2  在Bureau Veritas采取费用按服务所涉项目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情况下,应当在委托人所出具的服务请求文件中对上述价值作出规定或至少作出预计,同时也应对在计算Bureau Veritas的服务费用时无须考虑的任何事项进行界定。

-委托人应定期并按时向Bureau Veritas提供作为其费用计算基础的数据或文件。

-若相关项目的规定的或估计的价值减少百分之十以上,或若Bureau Veritas服务的预期的持续期限将延长百分之十以上,则Bureau Veritas的服务费用应增加百分之十。

10.3 除非另行约定,Bureau Veritas所履行服务的发票应于相关发票上所注明的日期进行付款,且在任何情况下,应在相关发票日期起三十日内进行付款,否则可按每月1.5%(不足一月按比例)收取逾期付款利息。

10.4  如果Bureau Veritas服务因任何原因发生任何中断,仍应向其支付直至该等中断日为止的服务费用并偿付因中断直接导致的费用。

第十一条

若Bureau Veritas因其控制范围之外的任何原因未能履行或完成所要求的服务,或若服务由于非因Bureau Veritas的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则委托人同意:

a)  偿付实际发生的任何支出;

b) 支付已实际履行服务部分的应付服务费用,并免除Bureau Veritas就部分或全部未履行服务所承担的所有责任。

第十二条

12.1除非另行规定,本条件和受本条件制约的合同、协议或安排均适用法国法律。

除与Bureau Veritas服务费用的支付相关的冲突外(对于该等冲突,(法国)Nanterre法院应享有管辖权),在本条件签署后任何时间因本条件或Bureau Veritas服务的履行所产生的、或与本条件或Bureau Veritas服务的履行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巴黎提交仲裁,由各方一致同意挑选的独任仲裁员进行裁决;若各方未能达成一致,应在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后由巴黎商业法院院长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程序应按照在一方收到另一方的争议通知后九十日内由各方同意的仲裁规则并参考并遵照法国关于仲裁的法律进行。

如果在上述九十日内各方未能就仲裁规则达成一致,则即使在存在第三方行为或超过一名被诉方的情况下,该等争议仍应提交(法国)Nanterre法院。上述Nanterre法院应对任何该等争议享有独家管辖权,不得提交任何其他法院。

12.2本条件和受本条件制约的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建立的Bureau Veritas机构向依据中国法律建立的政府机构和委托人提供服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或安排适用中国法律。

除与Bureau Veritas服务费用的支付相关的冲突外(对于该等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享有管辖权),在本条件签署后任何时间因本条件或Bureau Veritas服务的履行所产生的、或与本条件或Bureau Veritas服务的履行相关的任何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方式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应根据提交仲裁当时有效的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应以英语进行,仲裁地应为上海。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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