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风物流公司章程

时间:2024.4.2

疾风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名称:疾风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玄武区某小区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高端艺术品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公司由 6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 万元,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足额缴纳。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由公司自定)。任期  2  年,由   董事会¾成员表决通过   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此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  一个月 召开一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需在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5  人组成,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2   名,

    选举   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  一个月 召开一次。经 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½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¾       董事通过。

(注:本条所涉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5 人组成。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3     7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½  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  ¾  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注:本条所涉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四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四十一条  依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第二年年初 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1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2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0##  年 03  月  16 日


第二篇:物流公司章程


公 司 章 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市境内快递(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鲜花、礼品代送服务。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为   万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缴付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五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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