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时间:2024.4.5

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 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对该工程的地质勘察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要求查明场地土层

次,类别,结构,构造,空间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能等。2、补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侵蚀性和渗透性。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分布和岩土环境及其对地基变形与稳定性的影响等。4、测定土层等效剪切波速,确定场地类别。5、判定有无液化等。6、提供基础型式选择和承载力,变形计算参数。7、提供基坑围护设计参数,并对施工过程基坑可能产生的不利变化和影响提出预防性建议和措施。 - 1 -

1.6 承接方式: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

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 2 -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 大写: ,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 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 %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的工程进度款,计 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 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计 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 3 -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元。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

- 4 -

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 5 -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运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 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 6 -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

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

察人同意由 象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

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起拆。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

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

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勘察人 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 7 -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日期:

- 8 - 盖章)年 月日 ( 日


第二篇:110KV线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大林江电站至东田变110KV线路工程

合同编号 :规设[2008]合字第01号

委 托 方 : 大林江电水电有限公司 代表人: ( 甲方 ) ( 盖章 ) 联系人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

传 真 :

银行账号 :

承 接 方 : 永州电力勘测设计院 有限公司 代表人: ( 乙方 ) ( 盖章 ) 联系人 : 地 址 :

邮 码 : 425000

电 话 : 0746-8352353

传 真 : 0746 -8352353

银行账号 : 4367422990150086818

签订日期 : 20xx年 12 月 29 日

合 同 内 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大林江电站至东田变110KV线路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委托任务书。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要求:大林江电站至东田变110KV线路工程勘测设计

施工设计 及测量 。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有关文件的时间:200 9 / 1 / 1 , 内容如下:

3.1 线路的导线型号、及有关的地形图、地质情况和路径协议;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及份数:

4.1 合同生效后12月15日前提供施工设计文件 及预算资料6 份(包含线路施工测量交桩),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结构部分除外)。

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设计勘察费为:按每公里8千元计价,按线路的实际公里结算 。

5.1 设计费支付方法: 本合同生效后1天内,甲方先预付设计费 3 万元,其余的待施工图设计提交完毕后10天内,甲方付设计费 至90% 设计费 ,余款10%待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6.1.3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设计费支付办法: 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

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付设计费,当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额支付。

6.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一天支付,需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需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6.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6.1.6 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7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1.8 确定路径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处理,由甲方负责。

6.2 乙方责任:

6.2.1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 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6.2.2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6.2.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4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6.2.5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 在参加有关上级的审查时以及根据审查结论提出且不超出原定设计任务书范围的修改内容,应予调整。

第七条 其他

7.1 当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7.3 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4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 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 7 本合同一式 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7. 8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即刻生效。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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