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徽万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队伍建设,增强员工素质,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特制定本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对上向主管总经理负责,对下由人力资源主管负责日常事务。
公司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各部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去留事项由总经理负责。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有关人事管理的职责如下: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并实施
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和具体计划。
(2) 根据各部门的人力需求计划,负责对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进行具体操作。
(3) 负责拟订和修改公司的人事、劳资、培训等方面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经批准
后,负责监督执行。
(4) 负责与财务部门共同拟订员工岗位薪酬制度。
(5) 负责拟订本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及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
(6) 根据公司员工实际状况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7) 负责组织配合各部对员工的各种岗位培训。
(8) 负责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9) 负责员工辞退及内部调配,代表公司处理劳动纠纷。
(10) 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入职和离退职等人事手续。
第三条 本制度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员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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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本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公司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条 正式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事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范员工和公司双方的行为。
第二章 聘用
第六条 公司聘用的原则是:“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
第七条 聘用各级员工应综合考虑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以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为考察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八条 公司其它岗位的聘用,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招聘备案,并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公司的人员编制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岗位设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岗位设置。公司鼓励通过员工增加岗位技能的学习,达到“一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并岗位,减少人员,增加劳动效率。
第十条 各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人力资源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
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2) 人力资源部汇总后,结合岗位编制、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编制下一年度人力
资源需求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3) 经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条 普通员工招聘的一般程序如下:
人员需求部门的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年度计划
审核需求,给出审核意见;
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会同需求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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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岗位任职资格,形成招聘文件;
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人力资源部按照批准的岗位要求确定初始人选,送需求部门审核,确定最终
候选者名单;
人力资源部会同需求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试的次数或必要
举行笔试),并共同决定聘用人选;
人力资源部负责聘用人员的通知,进入试用期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需求部门落实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部门经理的聘用,参照上述程序;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聘用,由总经 理决定;其它的部门经理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有赌博、吸食毒品记录者。 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品行恶劣,曾被其他单位辞退、开除人员。 体格检查不通过者。
第十四条 公司招聘采用内外一视同仁的原则,即外部招聘与内部推荐共举,统一考察标准,择优录取。
第三章 试用
第十五条 新聘用人员均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十六条 试用期为1个月,根据个人表现可以提前
第十七条 新进员工的试用,由所在部门进行,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新进员工向人力资源部报到,并以其向人力资源部报到的日期作为起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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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员报到时应交验的材料:
(1) 公司统一印发的登记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毕业证明书(复印件)
(4) 技术等级证(复印件)
(5) 健康检查表
(6) 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张
(7) 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试用员工经试用期考核成绩合格者,由部门主管在报到时《员工试用期反馈表》上签署试用意见,方可转正,转正时间按主管签署的转正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不可请求任何遣散费或补助。
(1) 品行欠佳,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2) 申请事假超过规定;
(3) 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工作岗位;
(4) 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不适合岗位的违法行为;
(5) 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
第四章 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岗
第二十三条 位薪点工资制,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满勤奖、绩效工资等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每月5日前核算发放,满勤奖、绩效工资每月15日核算发放;
第二十四条 工资采用“下发薪”制,即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
有关工资及福利的具体内容见公司《工资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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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勤及假期
第二十五条 考勤中有关事项的确认条件如下:
(1) 迟到: 超过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15分钟以内;
(2) 早退: 提前考勤规定的离岗时间15分钟以内;
(3) 旷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a) 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b)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c)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d)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4) 事假: 事先向主管领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休息的。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
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1日。
(5) 公假: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批准后休假的:
(1) 行使选举权;
(2) 因公出差的;
(3)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4) 零时派出办理与公司有关的零时性事务的;
(6) 福利假: 根据公司福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福利假,
包括婚假、丧假等,具体标准参加《员工福利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病假(除急诊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执行。各类假期1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超过1日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考核及异动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异动主要指部门经理(含)以下的员工,包括调动、晋升、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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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调整由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也可以申请在公司各部门之间流动。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调动和部门间调动两种情况:
(1) 部门内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
经考核后,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 部门间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需经调出部门、调入部
门、由本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考核后,由人力资源部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前5%的,可以向上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后5%的,可以向下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
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晋升和降级,除《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外,主要依据考核成绩、个人技能、工作态度决定。
第三十二条 普通员工的晋升和降级,由人事行政管理主管和员工所在部门共同负责拟定,报企管部批准;部门(副)经理的晋升和降级,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考核成绩实行“末位淘汰”制,具体规定见“末位淘汰制管理办法”。
第八掌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奖惩的目的在于鼓励和鞭策员工勤奋工作,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顺利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发展目标。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奖励包括: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等。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荣誉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惩罚包括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辞退、开除。
有关奖惩的具体规定,见《员工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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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进行业务深造,贯彻“一岗多能”政策,将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会同业务部门,通过分析考核结果后确认需要培训的人员及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1) 岗前培训为新进员工入职前的培训,由人事行政管理主管组织,内容为:
a) 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b) 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
c) 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
d) 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2) 在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技能培训,以提高本职技能或增加第二岗位技能为
需要,由各级主管组织,采用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结合的方式,并加以总结,形成固定的培训教材;
(3) 专业培训:视业务的需要,对优秀的员工进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训。专业培
训包括:
a) 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班
b) 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讲座
c) 脱产学习
d) 国外深造
第四十条 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效益,参加专业培训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后服务协议”;
第四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员工应认真学习,公司将考察培训效果;并据此决定员工承担培训费用的比例。
培训的具体规定见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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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解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死亡”、“退休”、“辞职”、“停职”及“辞退/解雇”“开除”六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员工死亡的抚恤条件及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员工退休享受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四十六条 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预备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 员工不适合继续本职工作又无法调整工作的;
2. 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规定者。
3.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四十七条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免除兵役、预备役后15日内报道复职。否则,以辞退处理。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可按退休或
辞退处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职在3月内还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按辞退处理。
(四)因诉讼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
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所有薪酬,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四十九条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根据其行为及后果,根据相应的规定给予解雇或开除处理。解雇或开除的决议应通过公司办公会决定,并将辞退及解雇的决定通知工会。
第五十条 因公司调整业务结构,或发生重大经营变动导致的解雇员工计划,应事先与工会协商,共同制定解雇及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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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员工离职,除“死亡”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财务部凭签准单办理有关结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总经理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另行补充规定,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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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人力资源部通知函
人力资源部通知函
日期: 年 月 日
最终归属权归隆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