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样本

时间:2024.4.5

           安装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协  议  书

 本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于                 日由以下双方于                签订:

总包商: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分包商: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总包商与     已就                工程的实施签订了               (以下简称“总包合同”);

鉴于分包商已就               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提交了总包商可以接受的投标书,并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

    又鉴于分包商已同意按照总包商在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的要求,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工程所在地政府、建委有关法规、规章之规定,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1、分包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                                                            

1.2分包工程地点:                                                          

1.3监        理:                                                          

2、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2.1分包商工作范围                            

分包商应完成           日施工图纸中标明的所有本分包工程内     的材料设备供应、安装、半成品和成品保护、调试、验收、洁净及保修等全部工作。具体包括并不限于如下工作:

2.1.1各专业描述: 给排水、暖通空调、机械防排烟、电气等

2.1.2细部界限与特别说明

2.1.3其它不包含在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内容

2.2在此强调,除另有说明外,本分包工程合同图纸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均包括在本分包商的工作范围内。

2.3总包商始终保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工作做出必要调整及指定分包或供货的权力。

3、分包合同价款

3.1本分包合同为  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

价款为:RMB                                    元(含税金)。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4、工期

4.1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日开工;

4.2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月            日竣工;

4.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4.4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后                                          年。

5、工程质量标准

5.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

6、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   分包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补充条款及中标方的确认函;

(3)   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往来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工程往来信函、交底文件等过程文件、工程洽商变更等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4)   分包合同特殊合同条件及其附件;

(5)   分包合同通用合同条件;

(6)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外的总包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

(7)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工程图纸(含注释)和技术说明,二者若发生歧义,以总包商的解释为准;

(10)  分包商的其它投标文件。

7、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分包商特此保证在各个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要求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并以认真积极和勤奋快捷的态度保质、按期地圆满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9、分包商特此立约保证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分包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价格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其它应付款项,以作为分包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10、本协议书双方对分包合同具有保密义务,除非为分包合同的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分包合同的内容。

11、分包商向总包商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分包商的所有义务,并与总包商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12、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协议书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业  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总包商: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监  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分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且其投标已被总包商或业主接受并被授予本分包合同涵盖的施工内容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未经总包商同意的分包工程受让人不被视为分包商。

1.5 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总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 分包合同:指分包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与特殊合同条件)、分包工程技术说明和技术规范、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文件、总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及补充条款、分包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总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分包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

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总包商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 图纸:指由业主、总包商或分包商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报价书:指由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总包商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开工日期:指总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开始施工或总包商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分包合同价格:指总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商用以支付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总包商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分包工程: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总包商委托分包商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商追加的任何工作。

1.16总包商的设备:指由总包商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7分包商的设备:指由分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总包商提供的设备外,分包商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须的设备皆为分包商提供的设备。

1.18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1 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1.22 工程变更: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总包商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商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的改变。

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为双方约定的最终截止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最终截止时间。

1.26 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总包商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总包商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总包商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商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总包商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7总包商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28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29 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30每次每分项:指分包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变更洽商或其它合同文件中最低级别的计价项目。其中:

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指分包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中单个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变更洽商或其它合同文件中的单个变更内容之单个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

采用预算计价方式:指分包商提交的预算书中单个预算的定额子目,变更洽商或其它合同文件中的单个变更内容之单个预算的定额子目。

1.31不可抗力:指总包商和分包商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总包商和分包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32 深化设计:指总包商或分包商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总包商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总包商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商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   分包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补充条款及中标方的确认函;

(3)   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往来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工程往来信函、交底文件等过程文件、工程洽商变更等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4)   分包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及其附件;

(5)   分包合同通用合同条件;

(6)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外的总包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

(7)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工程图纸(含注释)和技术说明,二者若发生歧义,以总包商的解释为准;

(10)  分包商的其它投标文件。

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1)   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2)   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3)   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視其内容与其它分包合同的相互关系而定。

(4)   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商和总包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总包商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分包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商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包商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总包商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

4.2如分包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总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商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总包商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商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总包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总包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商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总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

4.3总包商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商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总包商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4.4业主、监理和总包商对分包商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商应承担的责任。

4.5分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总包合同,总包商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商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商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商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通知总包商,以便总包商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商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商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总包商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商承担。如再有疑议,以总包商的解释为准。

5.2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外,未经总包商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 分包商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6.1分包商向总包商提出申请后,总包商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商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商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分包商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总包商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总包商,“总包商”应理解为分包商自身。

分包商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引起或导致总包商承担总包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

6.3本合同签订后,分包商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总包商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   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总包商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总包商;

(2)   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总包商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商,均应视为总包商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商。

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总包商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指令和决定

8.1总包商指令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包商随时可以向分包商发出指令,分包商应执行总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商拒不执行指令,总包商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商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8.1.2分包商执行总包商发出的指令

分包商仅能从总包商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总包商确认的任何指令。

分包商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总包商,在总包商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后,决定是否执行。总包商有权随时向分包商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8.1.3分包商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商执行任何非总包商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总包商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总包商损失的,总包商有权从分包商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 分包商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总包商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商仍未执行,总包商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总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商承担,由总包商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商。

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商应执行经总包商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  总包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写明。

9.2  分包商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写明。

10、总包商义务

10.1 总包商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总包商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商的施工方案。

10.2总包商牵头会同分包商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商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10.3  总包商负责审批分包商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10.4 总包商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10.5  由总包商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10.6总包商按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   向分包商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商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   按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商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商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   提供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   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商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商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商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   总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

10.7总包商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商造成损失的,总包商赔偿分包商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总包商、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总包商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商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 除非总包商与分包商另行约定,分包商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   任何人员的伤亡;

(2)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如果分包商发生以下情况,导致总包商认为分包商不具备完全履约能力或分包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总包商有权从分包合同范围中取出一部分自行实施或委托其它分包商进行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1)   分包工程质量无法达到本分包合同的约定;

(2)   分包工程没有按照工期计划如期进行或明显无法在约定期间内完成。

  如果上述情况极其严重且经总包商催告后5日内分包商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则总包商有权与分包商解除合同,未完工程的相关价款及其它费用将予以扣除。同时,分包商无权就上述款项向总包商提出任何索赔。

11.5分包商应按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包商。

(2)   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总包商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   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商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商不能按总包商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   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商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总包商应在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商方可执行。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包商,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6)   分包商应允许总包商、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商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商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包商之前,分包商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商自费予以修复;总包商要求分包商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

(8)   分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

11.6分包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6.1分包商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商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总包商备案。否则总包商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商,并将从分包商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作出上述行为时,总包商提前3天通知分包商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商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6.2分包商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总包商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总包商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商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商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总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

11.6.3分包商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商不得以过节等任何借口向总包商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7 分包商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总包商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

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总包商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总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分包商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里约定,总包商有权直接从分包商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分包商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总包商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12.3分包商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商应配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12.4分包商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3.1分包商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总包商审核。

13.2 分包商应对未经总包商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14.1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商;同时分包商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2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总包商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总包商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总包商要求的CI标识。

14.3施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商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4分包商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

任何由于分包商施工造成的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商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4.5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总包商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商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商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

14.6总包商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商不按照指令执行,总包商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总包商将从分包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4.7 分包商的“称谓”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出于对工程整体利益的考虑,分包商在本工程对外宣传及商务交往的行文中只能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而不得采用任何其它名义。

15、事故处理

分包商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总包商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商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总包商报告事故详情。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总包商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6、水、电供应

16.1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总包商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总包商从分包商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16.2分包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商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商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17.2分包商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总包商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商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商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

19、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遵守总包商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商应向总包商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总包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商不得以不了解总包商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总包商的有关指令。

若分包商违反总包商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商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总包商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0.1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商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20.2分包商应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及管理的要求,统筹考虑材料的堆积和码放,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

20.3分包商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0.4分包商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

21、工程的照管

21.1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总包商和/或其它分包商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商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总包商和/或其它分包商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21.2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商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商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总包商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3.1分包商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总包商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总包商的批准。

23.2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总包商或业主。

23.3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商应使总包商免于任何由于分包商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总包商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23.4总包商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总包商。

24、避免干扰

24.1分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

(1) 公众的方便;

(2) 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

24.2分包商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                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24.3分包商应保证总包商不承担任何因分包商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25、环境保护作业

25.1分包商应严格执行总包商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5.2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

25.3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

25.4分包商应严格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扬尘污染、光污染等,做好预防措施。

25.5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分包商其它工作。

26、分包商保密义务

分包商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总包商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分包商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1分包商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总包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商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2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商应与总包商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28、安全防火监管

28.1分包商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总包商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

28.2分包商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总包商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商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商在总包商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限期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总包商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商将被处以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并赔偿总包商相应损失。

28.3签署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商应与总包商签订《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书》。

29、合同工期

29.1开工日期

总包商与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如双方无此约定时,分包商应在收到总包商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 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总包商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由于分包商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商应承担由此给总包商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所引发的费用,并向总包商支付由于分包商的上述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总包商有权从分包商工程款里扣除。    

如果分包商在总包商催告后仍持续此种违约达到7天以上,总包商有权将分包工程范围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它分包商完成,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并由总包商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如果分包商工期拖延情况极其严重,不能按照合同工期竣工或不能按照合理的节点工期完成并逾期至28天以上时,则总包商除按合同约定追缴违约金外,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解除合同,分包商赔偿给总包商所造成的其它损失。

同时分包商应在收到总包商发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撤场,否则视为违约。未结算的工程价款参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商应立即向总包商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总包商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工作时间

29.3.1未经总包商的同意,分包商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商应立即向总包商报告并取得总包商的批准。

29.3.2如分包商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29.3.1条款不适用。分包商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3分包商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总包商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商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商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4暂时停工

29.4.1总包商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在分包商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总包商与分包商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商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 由于分包商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商应补偿总包商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总包商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 经总包商/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商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总包商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商外,分包商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商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商质量保证

30.1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商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商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商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总包商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商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总包商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总包商同意,分包商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商违约:如更换项目经理,分包商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商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将由分包商上缴给总包商或由总包商从应支付给分包尚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总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合同工期内,总包商有权力要求分包商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

总包商向其分包商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商送达。

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 现场勘查

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

任何由总包商或其代表发给分包商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总包商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商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总包商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总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 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商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技术说明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7日内提交总包商审批。经总包商审定,分包商署名后,下发给分包商。分包商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商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总包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总包商的同意,且总包商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商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

30.1.4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商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商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总包商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总包商下发给分包商。分包商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上报总包商。

如果总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总包商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30.1.5 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商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总包商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总包商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总包商有权拒绝分包商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总包商审核,以便总包商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6 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或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总包商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总包商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30.1.7 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25日呈交给总包商。

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商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

月进度报告应包括:

(1)   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

(2)   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

(3)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总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4)   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商和总包商的设备记录;

(5)   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   安全统计;

(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商还应准确地提供总包商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 生产例会

总包商与分包商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总包商、分包商以及分包商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商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总包商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商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31.2质量目标。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商应在收到总包商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总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总包商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总包商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总包商的审核,并经双方联签,则成为分包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商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总包商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根据总包商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商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总包商审批方可执行。

如分包商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商承担。

31.4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商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商自己承担。

31.5 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商自检、总包商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 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商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总包商的要求,总包商可向分包商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商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总包商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总包商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商进行整改,分包商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总包商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总包商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分包商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总包商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不应要求总包商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32.1.2总包商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总包商应在本合同特殊合同条件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总包商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商/总包商的其它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

32.1.3 分包商对临时工程、总包商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总包商在楼层指定位置提供临电二级配电箱,在各楼层指定位置设置临水总阀门,分包商在施工时负责从总包商提供的指定位置将工程所需的管、线引到指定施工地点并负责任何必要的维护、替换及修理。

分包商有责任定期或在总包商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总包商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商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商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 业主/总包商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总包商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商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业主/总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总包商解释为准。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总包商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 总包商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商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总包商对分包商采购工作不满意,总包商可在通知分包商后,由总包商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用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分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总包商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 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商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总包商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总包商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32.1.7 施工材料的使用

总包商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商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商要同总包商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商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商,分包商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分包商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总包商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商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总包商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商,总包商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50%作为对分包商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商,总包商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1.5倍,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

l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 1.5*∑(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分包商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 分包商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商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总包商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总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商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总包商许可的情况下,分包商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 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商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总包商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总包商,经总包商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总包商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

(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

(3)未经总包商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商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商的中期付款中。

32.2.3 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总包商出面协调管理,分包商应为业主或总包商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商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   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商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

(2)   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

32.2.4 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分包商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总包商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1.1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如分包商需从总包商得到预付款,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交一份经总包商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特殊条件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商就总包商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商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归还;若分包商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总包商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总包商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总包商的损失,则总包商将从分包商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总包商的要求,分包商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33.2.1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交一份由总包商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特殊条件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在未收到令总包商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总包商无任何义务向分包商支付任何款项,分包商也无任何权利从总包商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商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总包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商对总包商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商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总包商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分包商;若分包商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总包商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总包商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总包商的损失,则总包商将从分包商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总包商的书面要求,分包商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1合同价款由总包商及分包商在协议书约定。

34.2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4.2.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  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

(2)   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商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遇有工程减项、减量工作,则应在最终结算总价中进行相应扣除;

(3)   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37款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4)   分包商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2.2 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 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且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商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商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商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 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总包商应在分包商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商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补偿完毕为止。

34.5  进度款支付

34.5.1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日期向总包商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总包商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商进度款报表中总包商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商,但须扣除

(1)   质量保证金,指总包商根据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和

(2)   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和

(3)   税金(若分包价格中包含),按报价金额换算的比例代扣,和

(4)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和

(5)   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总包商代分包商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

34.6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总包商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并扣除总包商垫付的部分费用后,向分包商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34.7工程款的扣发或缓发

若出现下列情况,总包商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将原因通知分包商:

(1) 分包商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而这又不是由于总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2) 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或总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

(3) 分包商拒绝执行总包商的指示导致总包商雇佣他人完成分包商的相应工作;

(4) 任何由于分包商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

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商应补偿总包商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8分包商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总包商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28日内,总包商将按照业主确认的金额,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商。

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34.9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总包商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加以明确。

34.10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34.10.1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0.2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分包商应缴的建安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费用由总包商代扣、代缴;由于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政府机关、街道等摊派所发生的费用,亦应由分包商承担,由总包商从分包商合同价款中代扣、代缴。

34.11 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分包合同中所确定    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分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5.2 报关与关税

35.2.1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总包商造成的损失。

35.2.2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总包商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 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商负责办理。

 

35.3.2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 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和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35.5 检查和检验 

35.5.1 分包商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35.5.2  分包商应为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  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商,则分包商应取得为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

任何需要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商应提前通知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并由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  本款所提的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 拒收

35.6.1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总包商可拒绝接收,分包商应在总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商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总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总包商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总包商;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商负责在总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总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

35.6.2  对于分包商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总包商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分包商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总包商检验。如分包商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总包商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总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商承担。并按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的约定,分包商向总包商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35.7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 未经总包商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商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商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除非总包商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外,总包商将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

35.7.3  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商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总包商有权拒付分包商由此报请的工程款:

(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或

(2)分包商不能出示相关总包商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指定的分包商、劳务、材料、工程设备

36.1 总包商的指定权力

受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习惯或法规要求的制约,对于分包工程中涉及的部分工作或材料、工程设备,总包商保留绝对的权力指定专业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和劳务。

36.2 分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由总包商在分包合同范围内指定的分包商、劳务、材料或工程设备,分包商都应视为其自行雇佣或采购的,并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相应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在总包合同中由业主和/或总包商指定的其它分包商,分包商应本着团结合作的工作态度,为其它指定分包商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任何分包合同中与其它指定分包商重复、交叉的工作,都不能免除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37、变更

37.1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总包商有权指示包商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商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  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  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  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  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  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  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

如分包商未按总包商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总包商以及其它分包商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总包商从分包商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7.2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37.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37.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总包商在价款方面的调整。

(1)   由于分包商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总包商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2)   由分包商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总包商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   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且根据37.5款的约定不超过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工作(固定总价合同不适用);

(4)   根据37.5款由于每次每分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不超过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工作。

37.3 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总包商,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总包商发出变更指令,总包商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商具体施工。

37.4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且任何此类变更项目的付款,都应在总包商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能成功时,才能兑现。

(1)   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   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   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但工作条件相类似的项目,其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4)    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   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总包商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的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37.5 变更的制约

按37.4款估价的每次每分项变更的金额或增减项合计抵销的最终价款,超过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给予价格调整的百分比或金额时,分包商才能够在请款单中申请支付。由总包商考虑分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部管理费后予以确定可能增加或减少的款额。

37.6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总包商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总包商应考虑分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部管理费后予以确认变更可能增加或减少的款额。

37.7变更的解释

鉴于总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已约定变更价款在每次每分项超过一定金额/百分比时方予调整,当双方对每次每分项的划分发生争议时,以总包商的解释为准。

37.8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总包商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总包商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商支付该款项。

38、索赔

38.1 分包商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商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总包商提交以获取确认。

38.2分包商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分包商及时向总包商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总包商认可的索赔事项(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商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商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商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总包商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8.3分包商协助总包商索赔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商应尽其最大可能,及时准确的向总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总包商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38.4索赔金额的支付

任何此类分包商索赔款项支付的前提均为总包商已从业主处取得相关索赔款项。

39、计量

39.1暂定金额

按照总包商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分包商仅有权使用按照本条款约定的由总包商或业主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并向总包商出示与之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39.2计日工

总包商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分包商完成为使总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工作或附加工作,分包商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总包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分包商付款。分包商应按照签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总包商确认。

39.3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 ]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 ]

分包商被认为已对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进行了核实,并予以认可和接受。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工程量不因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而进行调整。即可相应理解为分包合同签署后,工程量表将固定不变。

39.4工程计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 ]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要求的格式通过工程图纸计算或实地测量来计算工程的价值。

任何实地测量均应有总包商的同意和参加,并根据总包商相关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作量来确定工程的价值。

39.5 计量方法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方法应与总包合同要求的规则、方法一致,具体见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及招标文件报价说明等相应的条款。

40、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40.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总包商/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总包商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总包商之前,总包商有权在应付分包商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40.2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总包商收到分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 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分包商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总包商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40.3 分包商相应的责任

任何总包商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商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商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40.4竣工结算

40.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交付业主使用后14日内(两者相比较,以较迟的日期为准),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40.4.2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总包商确认后28日内,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41、质量保修

41.1 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41.2 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分包商应:(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

(2)按照业主或总包商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收缩或其它类似问题。

41.3由总包商或业主行为造成的缺陷

分包商有义务修补由于总包商及其代理人、业主的行为造成的缺陷,并按照37.4款进行估价提交总包商审批,由总包商在保修期满后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付款程序一次性给予支付。

42、违约

42.1违约责任

42.1.1如果分包商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商违约,分包商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总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   分包商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2)   未经总包商许可,分包商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   因分包商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   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5)   未经总包商许可,分包商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6)   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分包商的其它违约情形。

42.1.2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分包商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者约定分包商赔偿总包商损失的计算方法。

42.1.3 如果分包商有以上违约情形,则分包商应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总包商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商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

42.2 分包商继续履约的义务

分包商违约后,总包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商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2.3 退场

分包商违约后,如总包商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商没有在总包商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总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且分包商必须在总包商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商没有退场,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总包商有权从分包商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43、遵守的法律

43.1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44、争议

44.1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在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总包商或分包商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特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总包商和分包商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总包商和分包商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44.2 与总包合同有关或因总包合同引起的涉及分包工程的争议

无论是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如果在业主和总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总包合同或总包工程施工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业主或监理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合同有效性等方面的任何争议),如涉及分包工程,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要求提供与上述争议有关的资料信息并在有相应安排时出席有关会议或出庭。

44.3担保或保证

对于分包商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总包商不作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45、保险

45.1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45.1.1受总包合同业主和/或总包商所办保险范围的制约,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情况,按照以下的原则,对分包商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

45.1.2分包商应在经总包商批准的或总包商指定的保险人处投保。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应从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比较,取较早的日期为准,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截止,分包商应保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45.1.3分包商应妥善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数据单证,并在总包商要求的情况下立即向总包商出示投保单和保险单。如果分包商在办理此类保险的问题上违约,且在总包商提醒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总包商可就此违约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自行办理保险,并从分包商应得或将得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总包商已付或将付的与保险金相等的金额。

45.1.4在保险期内,如因任何原因而出现对工程、未安装的设备、材料和未投入使用的其它物品的损失或破坏时,分包商以应有的勤奋,恢复遭破坏的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遭毁坏或损害的材料或物品,清运所有垃圾,并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完成;所有或任何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保险赔偿金,总包商将在中期付款分期支付给分包商,且分包商不能因恢复破坏的工程、代换或修理遭毁坏或损害的未安装设备或未投入使用材料和其它物品、清运垃圾等工作而得到除来自保险赔偿金额以外的任何付款。

45.2 工程一切险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以总包商和分包商的名义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动乱引起的损失和破坏,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保,但不包括临建、总包商或任何分包商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内的全值。

45.3 分包商设备保险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商自有的或租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等由其带到现场的所有物品及临时工程办理分包商设备保险。

45.4 第三方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以总包商和分包商的名义对履行分包合同引起的工地和/或邻近地区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且保险单中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

45.5雇主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自行办理其代理人、雇员、工人、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工人(包括指定分包商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因工程的施工可能遭受意外而引起的伤亡、疾病等责任的雇主责任险。

45.6 普通保险

分包商应考虑对超出以上条款方面的有关其它必要的风险的投保,且总包商不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46、不可抗力

46.1 不可抗力情形。

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总包商、分包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6.2 分包商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分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总包商,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分包商向总包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46.3 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

46.3.1总包商、分包商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46.3.2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6.3.3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分包商配合总包商与业主协商处理。

46.4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

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总包商和分包商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46.5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47、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7.1 分包合同的转让

47.1.1 除非得到总包商的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未经总包商书面许可,分包商擅自将本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或转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商承担。

47.1.2任何此类总包商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对自己及其转分包方、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负完全责任。

47.2分包合同的再分包

分包人经总包商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48、分包合同的解除

48.1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48.1.1分包商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总包商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   不能正常和努力的进行工程施工;

(2)   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

(3)   拒绝执行总包商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4)   违反通用合同条件第21.1款。

如分包商在接到总包商发出的书面指令14天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总包商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解除本分包合同。

48.1.2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总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分包商合理分担并协商解决。

48.1.3 如果分包商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情形,总包商可在通知分包商后,解除本分包合同。

48.1.4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总包商、分包商均有权解除合同。

48.2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因本合同48.1.1条款规定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总包商和分包商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   总包商可雇佣其它分包商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总包商从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2)   分包合同解除后14天内,经总包商同意,分包商可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总包商或分包商的继任者;

(3)   分包商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4)   当总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分包商的,由其租赁的任何临建、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商应按照要求执行。

如分包商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总包商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有权变卖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商的财产。

总包商在扣除因分包商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商。

(5)   分包商应补偿总包商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商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受上述第(1)款制约,直至工程竣工,总包商无义务依据本分包合同任何条款向分包商支付任何进一步款项。

(6)   分包合同解除后3日内,分包商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劳务分包的全体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7)   分包合同解除后7日内,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供总包商审核,结算应根据总包商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至分包合同解除之日。

一旦工程竣工并在总包商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总包商应确认因分包商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解除前已付给分包商的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分包商对总包商的负债,由总包商从分包商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如果此金额未超过总包商应支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总包商按分包合同支付款条件支付给分包商。

49、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双方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50、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第三部分   特殊合同条件

2、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3、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项目所在地的民族习惯.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详见附件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4、工程图纸

4.1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图纸的日期:分包商进场后,提出请求的10日内

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图纸的套数:    2套                 

4.2通用合同条件4.2条修改为:

分包商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总包商提供套经设计和总包商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总包项目经理

姓名:                       

9.2分包项目经理(其任命书作为本分包合同附件)。

姓名:                       

职称:                       

10、总包商义务

10.6总包商应完成下列工作:

(6)双方约定总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 无  

1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11.5 分包商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A.分包商需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业主提供的图纸的所有必要的深化设计工作;B.全力配合总包商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机电综合协调图以及预留洞图工作。

(3)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商向总包商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总包商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

(4)向总包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总包商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分包商实施,全部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

(8)双方约定分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 :分包商负责自行备案。对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京建法[2000]606号文件中规定的需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缴纳的服务费中应有总包商缴纳的30%部分含在本合同的造价中;分包商需代为缴纳,并向总包商出具相应的代缴证明文件。任何由于分包商未遵守此款给总包商造成的损失、处罚等,分包商须负责赔偿总包商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设法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分包商还须负责办理合同备案的一切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总包招标文件的备案、分包合同备案等)。

(填写指导:可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文件做相应调整)

11.6分包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6.2本合同通用条款11.6.2条款约定分包商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事件的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轻者分包商向总包商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10%,此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重者清退出场。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本合同通用条款12.1条款约定分包商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现一次需向总包商支付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

16、水、电供应

16.1 分包工程实施所需临水、临电费用的支付另行约定如下:

1)总包商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水、电费用。

2)分包商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临水临电设施的施工费用及维护。(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专门的临水临电合同中界定)。

3)分包商在使用时要注意水、电的节约,如分包商在使用时有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行为,视为分包商违约,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不超过5000 元/次的违约金。如违约次数累计超过 5 次,则总包商有权在分包商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合同总价  2 %  的款项,作为分包商对总包商水电费用的补偿。

25、环境保护作业

25.5 分包商的其它工作:分包商应根据总包商要求,按照总包商ISO14000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及其它环境问题和社区问题如噪声和绿化等六个部分进行识别、控制、及时报告并保留过程记录文件。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总包商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总包商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商承担。

28、安全防火监管

28.2分包商整改未达到总包商要求,应向总包商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   合同总额的5%,此金额总包商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29、合同工期

29.1如本分包合同没有约定开工日期,则具体开工日期以分包商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本合同签署后,总包商现场的通知为准。由分包商编排详细施工进度。开工和竣工的日期将随实际进度由总包商调整。总包商有调整工期的权利,分包商不得因此增加费用。

29.2 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2本合同通用条款29.2.2条款约定分包商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按照合同结算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填写指导:该条款可结合总包合同调整)

30、分包商质量保证

30.1、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5分包商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上报总包商审核的时间:            

30.1.8生产例会

召开生产例会的时间:                     

31、分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31.2质量目标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但必须配合总包商取得      (如建筑长城杯金奖和鲁班奖),且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分包商工程须达到如下目标:

检验批次交验合格率达到:       100%      

分部工程一次交验优良率:     95%及以上   

质量问题整改率:               100%      

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商必须采用有效的、环保的、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以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达到上述质量目标。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 分包商应根据总包商的要求,按时按月的提交    份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给总包商。

31.7.2分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分包商须安排经验丰富的专职资料员常驻现场,按照BJ01-51-200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或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要求及总包商ISO9000程序文件的规定和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并做好与其它分包商的接口工作。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总包商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材料

32.1.2总包商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

1)      施工用塔吊(若有)

2)      施工用电梯(若有)

3)      临时消防水设施

4)      工地保安

5)      总包商提供现场办公室和现场工人宿舍

如分包商使用,租赁费用约定为: 现场办公室为     元/M2; 现场工人宿舍为   元/M2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1.1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为:  RMB            (大写                             )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在支付预付款前,分包商须按总包商要求的格式提供预付款保函(保函为不可撤销、无条件支付的银行保函),并至少留给总包商五天的审核时间。总包商审核合格后付给分包商等额的预付款。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如分包商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总包商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件没收此保函。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无      。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分包合同总价的10%。

如分包商不能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则在分包商的第一次付款中全部扣除。如第一次付款金额不足以全部扣除,则在随后几次付款中继续扣除,直至履约保证金额全部扣完。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分包商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四天内及在第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发出前,向总包商提交总包商认可和批准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履约保函(保证金)自开具之日起至本工程全部竣工之日结束后返还

如分包商具有违约行为,总包商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件兑付保函和扣除履约保证金。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根据项目工期和总包商要求顺延。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

34.4总包商向分包商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       

扣回时间和比例:预付款返还的时间为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50%的次月起,分三次平均抵扣,直至扣完。

34.5进度款支付

34.5.1进度款请款报告提交时间:

工程款按月按实结算,分包商应于每月23日前向总包商提交当月请款报表

34.5.2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支付时间。总包商收到相关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同意且总包商收到业主相应进度款后方可支付,支付前需扣除如下款项:

     A.质量保修金:当月已完工程工作量的5%

B.预付款:                          

C.税  金:支付总价的   %;(此费用由总包商代扣代缴)

D.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预留金,此项预留金在总包商支付分包商的第一次工程款中截留。

E. 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

(2)支付比例。扣除上述款项后,进度款支付比例如下:

A.每月应支付价款为审批后当月已完工程进度款的   %

B.当工程款累计付到合同总价款的   % 时暂停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总造价的   %

C.竣工结算且经审计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额的  %

D.剩余的竣工结算金额的5%为质量保修金,按照质量保修金的相应条款支付。

 (3)支付上述款项前,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供相应金额合法发票。工程竣工后,由总包商提供完税证明,分包商补足扣款金额发票,发票应为合法有效的市地税局监制的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

34.6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 5  %  ,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保修期满且总包商在收到分包商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总包商确认后6个月内返还保修金。

如果分包商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总包商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

34.9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具体比例及支付方式:

总包商和分包商约定:本分包合同总价的2% 作为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分包商有“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则在发生“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的次月工程款中扣除;如分包商的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发生累计超过三次,则此文明施工专项基金将不予退回。

分包商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总包商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民扰和扰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主和总包商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总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4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承担方式:  总包商和分包商各自承担本合同中各自的检验费用。

35.7.2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                                          

37、变更

37.4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37.4变更的估价修改为:

(1)   工程量计算规则:洽商变更项目按照20##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拆除项目按照20##年修缮定额)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2)   综合单价的确定:

a.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之合同单价,按合同单价计算变更价款。

b. 合同中只有变更项目类似之单价,可以依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c. 合同中没有类似之单价,应依据当时市场价格及20##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拆除项目按照20##年修缮定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从而得出新的单价,用于计算变更价款;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分包商报价书中费率。

d. 洽商增加时,附件  中有的项目其综合单价须按照附件  的单价执行;附件   中没有的项目按照中标预算中的单价执行;洽商减少时,仍按照原中标清单(附件   )中单价执行。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分包商报价书中费率。

(3)洽商变更的计算:

工程费用=工程量*综合单价*(1+税金)

其它相关费用一律不做调整

(4)以上仅为本合同变更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的基本原则,分包商可以根据自己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报价,但不能超过以上原则的处理方法。管理费、利润执行分包商报价书中费率。

37.5 变更的制约

经业主、监理和总包商共同确认的洽商、变更,增项每次每分项变更工程费用在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的予以调整,减项实调;但因技术措施、抢工、场地狭小以及为施工方便或在保证本合同要求质量以外再提高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费用,总包商一律不予调整。

(填写指导:该条款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及其总包合同调整)

40.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40.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分包商应按通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提供       份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给总包商。在总包商未收到所需合格竣工资料前,合同双方同意预留人民币一万元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此抵押金在双方资料移交后释放。

42、违约

42.1违约责任

42.1.2分包商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目标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工程验收等级如低于分包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总包商有权扣除竣工结算额的5%作为违约金,总包商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42.1.1分包商的其它违约情形: 分包商未能履行本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商义务,皆视为分包商违约 .

42.3 退场

分包商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42.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合同总额的8%作为违约金。

44、争议

44.1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保险

45.1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45.2工程一切险

 由业主或总包商负责投保并负责相应的理赔事宜

52、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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