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时间:2024.4.5

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合同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工程名称: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 程 量:

4.合同价款:

第二条、施工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工程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

2.承包范围: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开工、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开工日期自乙方正式施工之日

2

起开始计算。

乙方应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以下因素造成的竣工日期或施工节点延误,经甲方代表及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以现场签证为准);

4.甲方提供的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而引起的工程返工、停工、缓建;

5.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6.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7.因甲方手续原因导致的中途停工、缓建、停建或导致相关部门处罚影响施工进度;

8.因甲方对材料认质、认厂造成的工期延误。

9.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 3

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98%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合同计价方式

1. 计算依据:乙方按照施工范围内(施工依据为:甲方提供的且经 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技术核定量单、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等)实际完成的 4

工程量,经甲方和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审定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并按下述计价方式进行预、决算。

2 .计价方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综合单价=总产值;

3.合同外用工单价、技工 元每工日;普工 元每工日。

4.分包工程部分,由甲方确定分包单位及合同内容,纳入乙方

现场管理范围,乙方负责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及施工资料归档工

作。明确各方主体具体责任义务,

5.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政府部门颁布新的文件,则

执行新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

1.本合同无预付款,由乙方垫资施工,按乙方施工进度拨付工

程款项。本项目工程款项以转帐方式按以下节点、比例及数额支付。

2.工程款支付方式:

3.甲方工程款项必须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否则乙方视甲方

未支付该笔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履行合同条款。乙方指定银行账

户资料由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甲方。

4. 乙方声明:乙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等,

若无乙方书面具体授权,不得以乙方、乙方项目部、乙方项目部工

作人员名义向甲方或其他单位、个人借款、购货、租赁;或向甲方、

5

其他单位及个人作出保证、承诺、出具收条,否则乙方一律不予承认,其法律责任由行为者个人承担。

5. 乙方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收到工程款后,应优先用于发放员工工资。至春节等必须支付民工工资的时点,如乙方资金确有困难,甲方可临时支付部分工程款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6.每次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税务局认可的同等金额计税#5@p。

7. 本合同综合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因市场的价格而增减。

第七条、材料采购与供应

1.图纸所含工程材料均由乙方采购, 其中钢材必须使用大型企业的产品。

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及正确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负责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向乙方出示承建该项目的相关手续,向乙方提供复印件一份。

1.2 负责确认水准点、坐标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三方现场共同核实交验,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及地下管线资料。

1.3 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二套,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

1.4 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项。

1.5监督乙方施工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1.6 根据工程管理实际情况,提出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构成建议和相关管理要求。

1.7 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8 按本协议要求进行工程决算。

1.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10协调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2.乙方权利义务

2.1 服从甲方施工现场场地的分配调度,严格服从监理单位的施工管理,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2 做好施工现场各项布臵。

2.3 开工前向甲方提交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

2.4 负责整理图纸会审的资料。

2.5 组建现场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协调分包队伍及其他有关事宜。

2.6 积极配合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最晚应提前一天通知质监站、甲方、监理单位有关人员。

2.7 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并做 7

好环境保护和扬尘控制工作。严防各类伤亡事故,如因乙方责任发生伤亡事故,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2.8 做好本工程的安全保卫和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前的成品保护工作。

第九条、图纸及设计变更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审核完整、加盖审图章的施工图纸3套。

2.图纸保密要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其他任何用途。

3.设计变更:乙方应遵循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施工,否则必须经原设计和审查部门批准并经甲方认定。

第十条、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办理及相关业务结算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洽商、签证,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工程变更

1.1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或甲方项目部以工程技术通知单形式出具。

1.2本工程所发生的变更必须经甲方审核、备案后方能发放执行并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洽商

2.1工程洽商,由提议方填写工程洽商审批单进行审批。

2.2乙方应认真阅读施工图纸,并就图纸中出现的问题在施工前7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洽商。否则造成的工期延期及停工补偿申 8

请甲方将不予批准,均由乙方承担。

2.3由乙方提出的洽商,由乙方起草后交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

办理。

2.4甲方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洽商审核。

2.5本工程所发生的洽商必须经甲方审核、备案后方能发放执

行并作为结算依据。

3.签证

3.1签证,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引起的拆除及返工、承包范

围以外施工等需要在发生当时确定工程量、用工工日、机械台班使

用量及结算方式的事项认证,均按签证方式进行审批。

3.2工程洽商、签证涉及到的零用工单价执行当地市场价格。

3.3签证发生时,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现场预算

代表、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落实签证情况并记录。完成现场签证内容

后,甲方施工代表、现场预算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签证内容给予验

收,并在7日内完成签证单的审批程序并双方备案。如属隐蔽工程,

必须在其覆盖之前办理确认。

4、甲方签证生效: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的洽商、签证等有关文

件进行审核和签认。 单项签证涉及变更金额增加1000元(含)

以上的,以甲方盖章为准,不盖章无效;1000元以下的不计入; 但

1000元以下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超过贰万元以上部分,直接费加税

金据实计入结算。

5.乙方签认生效: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或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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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章)。

6.以上变更、洽商、签证事项如有发生,乙方应按其内容实施完成。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工程结算

7.1 工程新发生的材料在使用前双方共同认价,作为结算依据。

7.2 每月20日前,甲方、乙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洽商,核清预算量并签字确认后办理补充合同,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7.3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将本工程签署的所有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变更签证补充合同、等相关结算资料一式二份报甲方进行结算审核,甲方自接到完善的工程结算资料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

7.4 双方在决算中的分歧以工程预算管理部门的解释为准。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 10

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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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3.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臵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1 甲方工程款支付违约:乙方施工至本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应付工程款项,每延期一天按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误工损失。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无条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2 因项目手续不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导致工程停工,甲方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1.3因甲方原因致使合同终止,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100%的工程款,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1.4因甲方原因,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甲方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并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量的100%的工程款,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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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违约责任:

2.1工期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工期每逾期一天(包括节点工期),乙方向甲方支付本节点延期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节点工期延期,乙方在下一节点赶回工期,则甲方退还乙方上一节点延期违约金)。

2.2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若由于乙方责任使工程质量没有达到验收合格要求的,乙方必须返工整改至合格为止,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及工期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3 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合同,甲方在扣除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额度后, 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项。

3. 双方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擅自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验收

1.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双方约定,中间验收分为基础验收、主体验收。

3.竣工验收:工程具备工程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收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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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通过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工程款完毕后,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至此,除有关保修条款及质量保证金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保证金支付完毕后,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 ,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条款有变更修改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正本壹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4


第二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工程地点: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简称甲方):(全称):

承包人(简称乙方):(全称):

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施工安全,保证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合同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本着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若报建施工合同(指政府备案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有不相符合或相抵触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本工程为景盛豪廷项目一期工程,一期用地面积为35000㎡,建筑面积约171928㎡,建筑基底面积约35000㎡。容积率为3.24,绿化率约38%,全地下室结构,覆盖率约33%。

一期包括6栋高层单体建筑,以及商业、物业管理用房、会所等建筑物。六栋住宅均为一类高层建筑,1栋为25层(包括底层商业2层),总高度78.6米。2栋为25层(包括底层商业2层),总高度75.40米。3栋为19层(包括绿化架空1层,底层商业2层),总高度62.00米。4栋为26层(包括绿化架空1层),总高度80.70米。5栋为19层(包括绿化架空1层),总高度59.70米。6栋为19层(包括绿化架空1层,两层会所),总高度59.70米。地下室共地下一层。耐火等级为一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内容:

按照甲方于20xx年12月提供的 一期工程施工图纸(深圳市电子院设计公司设计的建筑图,及深圳市南油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结构、水电、暖通空调施工图)范围所涵盖的所有建筑安装单位工程的施工内容。

但不包括以下各分部工程内容:

1.电梯安装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至低压输出柜止)、发电机安装及其环保工程、室外泛光工程、游泳池设备安装工程。市政给水工程(小区进水表以外)。

2.智能弱电安装工程(包括:电视系统工程、电话系统工程、访客对讲系统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远程抄表系统工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等弱电安装工程,但该部分的管线预留预埋工作由总包完成并在总价包干范围之内)

3.桩基础子分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大堂及售楼部/样板房的二次装修工程。

4.燃气工程。

(二).本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1、建筑施工工程:

(1)、土石方及局部支护工程:包括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含1公里内弃土与取土回填) 、基坑排水与局部基坑支护的措施工程。

(2)、基础工程(含地下室工程):从设计图纸基础桩顶(含接桩、截桩、灌桩芯)的混凝土垫层开始至±0.00的所有工程项目。

(3)、±0.00以上主体工程:包括钢筋砼结构工程及砌体工程。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含毛坯房交楼标准所规定的室内抹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及外墙饰面工程等。

2、电气安装工程:

(1)强电安装工程:包括图纸所涵盖的所有强电安装工程项目(除高低压配电之外,从配电室低压出线柜开始)

A、电力、照明及自控系统工程:

包括:

照明配电系统安装工程、动力配电系统安装工程,含“三箱”及各种成套配电箱(盘)的安装调试与线路敷设工程。

B、防雷及接地工程及室外照明工程。

(2)智能弱电部分:

该部分的管线预留预埋工作由总包按各专业施工图要求完成,并在总价包干范围之内。

(3)消防电气部分:

包括: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工程,及消防有关的设备(应急与疏散照明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的控制系统。

包含:消防联动控制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图文监控电脑及打印机、模拟显示器、电梯显示控制器等的安装工程。

(4)一至二层商业裙房及会所的配电设计由二次装饰确定,但应按本合同设计要求完成安装到楼层配电箱及各分配电箱。

3、给排水工程:包括,

A、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工程。

B、室内外消防水系统工程:

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工程,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室外消火栓系统工程,手提式和推车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等辅助灭火设施的安装与制备项目。

C、室外排水系统:包括各种管道及井类的施工。

4、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包括地下室的通风及防排烟系统、地上塔楼部分的防排烟系统(裙房部分的通风及空调待二次装修重新设计

及施工,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内)。

5、设备安装项目:包括,生活水泵组、消火栓泵、喷淋泵、潜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设备等的安装工程,具体以设计列明的型号及数量为准。

三、承包方式:本合同为包工包料总价包干合同。

(一)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

施工、包验收、包保修、包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包工程检测试验费、包各种施工措施及技术措施、包利润,不包税金(个人所得税率除外)。

(二)甲方分包工程、甲供材料设备、甲方指定品牌乙供材料设

备参见下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三、 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 20xx年3 月 日(具体以发包人开工令为

准)

竣工日期: 20xx年3 月 日(以开工令为开始时间推算)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0 天。

(二)控制节点工期:节点工期提前不奖,工期拖延则每天罚款

3000元,每月的28日考核本月节点工期进度的完成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奖罚。

节点工期暂定为(具体以经甲方确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里程碑

为控制节点):

1.地下室完成至±0.00,时间为自开工始第90天.

2.主体完成至裙楼屋面, 时间为自开工始第135天.

3.主体完成至16层并具备预售条件, 时间为自开工始第210天.

4.主体全部封顶,时间为自开工始第270天.

5.外墙装饰完成及外架拆除,时间为自开工始第315天.

6.完成室内抹灰及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室外市政管道化粪池等工程,时间为自开工始第345天.

7.完成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工作,时间为自开工始第360天.

(三)、合同工期的提前及滞后奖罚:

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五万元整,合同工期每滞后一天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 合同价款

1.工程竣工后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竣工结算的建筑面积为基数,单方价格为:

每平方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m2;

2.根据现建筑设计图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的合同总价为:

( )(m2)×( ) (元/m2)= (元)

合计合同总价为:¥ (元)

即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为: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工程竣工完成后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根据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不按投影面积计算)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

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7、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报价单

8、 图纸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盖章),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2、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附件

4、

5、

6、

7、

8、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报价单 图纸

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道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或执行项目付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向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

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l)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向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

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

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仓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

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23.1祥见专用条款23条。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向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l)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向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己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向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五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

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租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向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

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向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互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设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向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向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2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发生实际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保修期从强行使用起计。

33. 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以当地周

边市场均价的70%),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l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向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向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

(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38.2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

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3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 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向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

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 44.2、44.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 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向约定。

47.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增加

样板: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满足乙方完成供货、施工及甲方收货验收所需要的实物(包括外观、尺寸、颜色、重量等)。

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在合同中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表示同意、批准、确认、否定、任命、证明、决定、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以任何理由扣压或拖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

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7)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报价单

(8) 图纸

(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或行业、广东省现行标准及规范或深圳市现行相关规定。在不同规范彼此不一致时,以较严格的为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乙方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生产加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8套图纸,开工日前7天,先提供全套施工图纸5套,其余3套在工程竣工前2个月提供。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乙方对本工程所有图纸须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除用于工程资料备档外,其余图纸在竣工结算完毕后全部返还给甲方。双方约定无保密措施费。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2).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3).工程量变更;(4).工程进度款的拨付;(5).工程延期;

6.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增减工程项目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总负责

执行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处理日常工程事务及项目经理委托的事情。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日前7天,完成三通一平,具备施工条件并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发包人提供水电接口到建筑红线边,如委托承包人则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施工场地内的管线铺设及费用、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

用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

甲方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而给予乙方顺延工期,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自备用发电机组、水池等设施。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购买及安置,所有费用加15%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承包人自行与电信部门联系解决施工现场对外通讯、网络联系,费用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日前7天,开通施工所需的所有交通通道,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日前7天,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必要时承包人自费进一步探明。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日前7天,完成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承包人协助办理。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办理有关的合法手续,则因此而造成的工程停工工期应相应顺延。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日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及2个以上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日前7天,组织乙方、设计、监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工程要求执行。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人、监理提交当月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按时提交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7天内提交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30天内提交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深基坑的开挖、地下室结构施工、高(大)支模、外架搭设工程、砌体及抹灰工程、涂料工程施工方案,防水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幕墙工程等特殊工程要求在施工前1个月内提交专项施工方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7天内。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见本合同协议书。

11、工期延误

1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执行。此外①发包人分包的工程进度影响;② 工程设计修改、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累计超过合同价的20%③地质资料有重大错误,工程无法按原图纸施工,导致重新设计。

12、工程竣工工期

工程竣工的工期核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3.5节能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本工程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了节能设计并出具了符合节能验收要求的施工图。本工程施工时按本合同要求进行节能施工;

(1)屋面保温层按施工图施工。

(2)外墙及内墙砌体按设计图施工。

(3)铝合金门窗及幕墙按设计图要求施工。

(4)外墙取消保温砂浆面层(防水层及其它按图施工)。

(5)要求乙方按正规节能验收程序进行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并保证本工程在施工、节能检测及节能施工资料的核查环节上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验收。

13.6工程的其它专项验收:本工程要求按正规报建的相同程序办理各必检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包括:防水工程专项验收、基础工程专项验收、主体工程专项验收、幕墙工程的专项验收、消防工程的专项验收、室内环境检测的专项验收、空调(此项如有增加)的专项验收、电梯工程的专项验收、燃气工程的专项验收。所有这些专项验收乙方均应主持或参与,并承担所有各专项验收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此外,要按正规报建工程模式办理逐套验收手续,并进行相关的资料整理工作。

14、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15.1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甲方的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要对乙方提出工程索赔并处罚。

15.2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对讲机等。若乙方不能配置上述设施的,甲方有权代为购买,所有费用加15%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15.3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标识,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未佩带工作牌、未戴安全帽者,乙方支付违约金50元/人/次。

15.4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保证施工道路畅通,干净整洁,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若乙方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请第三方代为处理,所有费用加15%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1 试车费用的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16.1 工程量调整

(1)、本合同价款是以发包人委托设计的施工图纸为辅作为工程量计价的基本依据实现总价包干,合同价款以双方确认的单方造价为准及合同总价按协议书确定的总价为准。工程量清单及具体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及附件。

(2)、桩基础部分已由甲方施工完成,如因桩基工程质量原因而造成乙方的工程成本增加,则按工程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17、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保证金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没有预付款。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必须在15天内交付甲方工程保证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该保证金存放在甲方开设的独立账户中并实行双控,即没经乙方认可任何一方均不得挪用。该保证金待乙方完成地下室底板十日内由甲方返还给予乙方,否则甲方应承担延期支付的双倍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补偿。

18、工程量确认

18.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19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9.1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双方约定本工程乙方带资额为工程合同总价的40%。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另35%的合同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支付给乙方;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保修期限到期并保修责任解除后10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1)、完成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应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

(2)、完成至地面以上三层楼面板混凝土浇筑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应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

(3)、主体每完成五层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应按合同价款的4%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

(4)、主体(含砌体)工程完成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

(5)、外装修全部完成并外墙脚手架拆除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

(6)、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按合同价款的5%给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7)、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达到本合同价款的60%后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后十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60%,之后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工程进度款项。

(8)、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5%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并交楼后一年内支付完毕。

(9)、剩余的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限为二年,质保金分二次支付,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付2.5%质保金,余下2.5%保修金在保修期限满后,如没有出现或遗留工程质量问题,保修责任解除后10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19.2、工程保修期间若出现质量缺陷者,甲方应通知乙方到场实地勘查,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及时维修,如乙方不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另选队伍进场维修,但维修费用按进场维修队伍的议定价款在乙方的工程保修金中扣还。

19.3工程款支付方式:以银行转帐方式,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到承包人指定的银行帐号上。

19.4以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可按每栋或每区(地下室部分进行分解后核定并批付),每月的支付下限为100万元人民币,不足此下限额则归并到下月申报。

七、材料设备供应

20、发包人供应材料:无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21.2电气安装部分的所有设备、材料必须有国家级测试合格证书,供电产品应具备入网许可证书,各重要或关键设备确定厂家后应由甲方、乙方、设计、监理四方参与的技术交底。主要的电气设备进场后应有甲方、监理的专业人员进行进场开箱检验。本工程的配电箱型号及规格以厂家提供并经甲方确认的样品为准。

21.3部分设备材料的选用:

(1)、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纸注明由甲方选定品牌规格的装饰材

料,乙方应按设计用料要求,对其品种规格与数量列项计算,并采取书面计划提前报送甲方,以便计划用料。

(2)、所有由甲方选定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乙方应推荐3-5

家生产经销商后由甲方选定。钢材使用五种经验收合格的优质钢材。

(3)、凡是由甲方选定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与运输,其采购、保管与运输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之内。

八、工程变更及增加部分

22.工程变更、增加

22.1

22.4变更结算:由于图纸变更修改引起工程量增减而价款变动

者,则变动部分在合同价款的±1%以内的不予结算,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由于图纸变更修改引起工程量增减而价款变动,变动部分在合同价款的±1%以上者,则变动部分发生设计变更和签证时,如本合同清单有明确单价,执行本合同单价。本合同无相应单价时,工程结算采用《20xx年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20xx年深圳市装钸工程综合价格》、《20xx年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和工程量发生当月材料设备信息价套用三类工程取费标准进行计价,并下浮15%进行结算乙方。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

23.2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监理、有关部门、甲方、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

23.3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的约定: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一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另外,乙方应按深圳市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甲方档案部门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3.4竣工验收通过并竣工资料符合档案馆要求之日为合同竣工日期。

23.5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

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4、违约

24.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超过3个月未支付,发包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由建设单位另行发包工程

项目的施工对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等损失、承包人除顺延工期外,发包人要向承包人支付人工、机械台班损失费。

24.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按专用条款14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按专用条款17.4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5、争议

25.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2)、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拆解决。

十一、其他

26、工程分包

26.1对有特殊资质要求的专项施工工程(防水、幕墙、消防

担。

27、不可抗力

27.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6级以上的地震;

(2)6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 mm以上;

(4)40摄氏度及以上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28、保险

28.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

29、担保

29.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提供合同总价15%银行支付保函,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提供合同价与标底价的差额且不低于合同总价15%银行履约保函。

30、交楼标准:

1) 外墙全部按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2) 室内住宅装修按毛坯房标准进行:门只安装进户门和阳台处门,其他位置只留门洞不安装门;住宅客厅、餐厅、卧室顶棚及内墙面取消乳漆面层。

3) 住宅阳台天棚以及其他公共部分顶棚(内墙面)乳漆面层均按原图施工。

6)住宅厨、卫楼面、墙面取消瓷砖面层,卫生洁具、厨房灶基取消。卫生间给水管道按原图安装一个水龙头,排水管道及地漏等按原图施工。

7)住宅内灯具采用普通的白炽灯泡。

8)本工程所用的各种材料、设备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厂家进行购置,甲方未注明厂家的材料、设备乙方必须按设计要

求报甲方、监理认可方可进场,钢材使用五种经验收合格的优质钢材。

9)装修工程必须先做样板并等甲方、监理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10)本工程涉及到二次设计内容,由乙方另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图纸报甲方、设计、监理审核后方可施工,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造价内。

31、合同份数

31.1合同正本一式2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1份。 31.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6份,双方各执3份。

景盛豪廷工程施工合同 第 50 页 共 53 页

32.合同附件

附件一 总包单位与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现场配合事项

附件二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四 招标文件

附件五 工程量清单

第 51 页 共 53 页 附件一

第 1 页 共 53 页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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