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 ) 代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巨海商厦403室。电话:0471-6371609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处理 事宜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l.乙方委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代理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同意;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甲方的委托代理事项;
3.在涉及甲方的利益冲突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并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信息,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2.甲方指定)作为与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及工作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整)。支付方式为:
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支付方式为:
3、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及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方式为: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代理费应予退还。
2.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或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
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或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方赔付。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因此延误甲方委托事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呼和浩特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甲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乙方。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五日内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成功时视为送达。
3、下列情形视为委托事项完成:(1)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调解、案外和解;(2)委托人作为原告或者申请人时及撤销诉讼或者不提起诉讼,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时,对方撤诉或撤回申请。(3)乙方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并经甲方同意,纠纷消灭或终止代理,为甲方实现主要委托目的。
4、委托律师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甲方应在详细阅读并理解后签署本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该代理事项为止。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中海内贸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甲方:
乙方:中海集装箱运输广州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业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
供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如乙方需要《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正本,甲方应予以配合。
2.
3.
4.
5. 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装箱单》。因甲方未如实填写装箱单引起的损失,甲方自行负责。由此而引起乙方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由此而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21.5吨/20’GP,26吨/40’GP),否则, 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GP集装箱自到达目的港卸船日起可以免费堆放7天,收货人
应在7天内提货并交还空箱。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滞箱费、堆存费标准:①、1-7天,GP箱免收滞箱费;第8-20天,40元/20GP/天,80元/40GP/天;第20-40天,80元/20GP/天,160元/40GP/天;第41天开始,120元/20GP/天,240元/40GP/天;②、1-5天,HQ箱免费堆放;第6-15天,50元/20HQ,100元/40HQ; 第16-40天,100元/20HQ,200元/40HQ;第41天开始,150元/20HQ,300元/40HQ;③、上述天数以集装箱卸船当天开始起算,其他特种箱按特种箱的相关规定执行;④、堆存费按各港口规定执行。)
6. 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空跑的,甲方应
支付回空运费。发生该项费用时甲方必须向乙方做出书面确认,并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给乙方。
7.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
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认、支付相关的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00/票,改变送货地点的视距 共4页 第1页
离远近增减费用,但每单改单费是必须支付且不低于RMB100/票)。
8.
二、
1.
2.
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运作之前,乙方需提供《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运单》、《装箱单》等样本给甲方,让甲方充分了解其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事宜,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 在起运港CFS条款下,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委
托的装箱人装箱。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 乙方根据甲方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及《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
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即为甲方代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承运人交付的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5.
6.
7.
三、
1. 费用结算: 费用结算方式:
(1)、 □预付:运杂费须在货物出运后三天内付清。
(2)、 □半月结: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16号—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 20日前付清当月1号—15号的所有费用。
(3)、 □月结:每月十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20号)
2.
3.
4. 乙方每月3日前将甲方上月出运的货物运杂费清单传真给甲方核对,同时甲方须在2天内书面将核对结果反馈给乙方。 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半月结或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结算费用。
5.
每月柜量不少于60*40HQ。这条我们达不到。也不走大柜。 船舶开航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货物预计到达的日期。 如甲方更改委托内容,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为甲方办理相关更改,并把结果告知甲方。 乙方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非经乙方书面确认同意的,甲方的任何索赔及赔款均不得用于抵销甲方应付乙方共4页 第2页
的费用或作为甲方延期支付、拒付乙方费用的依据。
6.
四、
1.
2. 保险及责任条款条款 乙方建议甲方按实际货价为货物购买足额保险, 乙方可以代为办理,并为甲方向保险公司争取优惠费率。 乙方为甲方代办保险后,如货物出险, 乙方将协助甲方尽快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并把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甲方每组小柜的货值为10万元,乙方承运须为甲方购买价值10万元的保险。该保险须包括货物出厂至收货方仓库中途一切货物风险。若运输期间货物出现损失,甲方直接向乙方索赔,乙方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上述费用的支付,以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为准。
3.
五、
管辖。
六、
1.
2.
3.
4.
如甲方货物未办理保险,则按照集装箱运输的惯例,在箱体完好、铅封一致无损的情况下发生的货损、货差,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管辖权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就本合同项下的纠纷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广州海事法院其它事宜: 本合同所提及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应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中海集装箱运输广州有限公司
代表:
日期:
开户行: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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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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