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2010)第 号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在甲方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甲方 阶段的代理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代理其与 纠纷一案 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该案 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授权权限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四条 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为: 乙方指派的律师代理本案所产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和办案费用等;
2、成都市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终止合同、或撤销委托事项,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授权和指示代理委托事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师怠于履行代理职责,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相互知悉的商业秘密、任何文书,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任何一方均无权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任何文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履行完毕为止。
第十条
甲 方:
代表人:
年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月 日 乙 方: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
项达成一致意见,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一案的第审诉讼/仲裁代理。
2、委托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 )项范围第( )授权:
<1>民事诉讼代理;
1、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起诉(包括代为在诉讼文书上签章)、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诉讼请求,可以和解、调解、上诉、反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2、一般授权代理:代为起诉、参与诉讼、提供证据。
3、代为缴纳、退取诉讼费。
<2>刑事诉讼辩护或刑事自诉代理。
<3>其他非诉业务代理。
3、承办律师及助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助
理)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4、律师费: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给乙方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政府指导价):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2>部分风险代理:
1、本事务收取前期律师费元,后期律师费按的收费; 若本事务达不到双方共同期待的结果,则乙方只收取前期律师费,后期费用不再收取。
2、全风险代理:
本事务若达到双方共同期待的结果,则乙方收取律师费。
5、诉讼费:本事务甲方预先向乙方缴纳诉讼费最后以实际向法院缴纳为准,实行多退少补。
6、交通费:本事务甲方向乙方支付交通费
7、本律所不收证据原件,原件已由委托人自己保管。
8、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成立,在甲方付款后生效。
9、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以上条款委托人已经认真阅读,对各条款均已清楚,委托人: 。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
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