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军海湾花园工程施工承包给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施工任务,明确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共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图纸中所包含的土建、装修毛坯房等工程施工
工程规模:由乙方负责施工的范围
公寓1#-6#楼,24层,建筑面积约:83000㎡(如甲方要求增加层数,按甲方最终确定层数为准,单价不变),商铺隔层按乙方实际完成施工面积计一半价格给乙方
第二条 工程施工中包范围、承包方式
施工劳务分包范围: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变更通知所包含的土建、装修等工程施工(按商品房做法不包括建筑物防水、门窗制安、双飞粉、栏杆及楼梯扶手制安,消防、智能、水电、防雷、电梯安装,土方开挖回填、绿化、围墙、道路等),其中包括二次结构,地下室施工期间抽水机械人工由乙方负责。乙方不负责参与该项目的任何报建手续。
施工劳务分包方式:由乙方进场破桩头开始(包括止水螺丝),机械、设备根据施工范围内的施工任务负责施工和辅助材料(如铁钉铁线、焊条、塔吊、人货梯、泵车、布料机、外排架室内脚手架及工地照明大灯、砖模四周回填等等一切工具、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所有洞口、梯井口防护及地下室基坑防护由乙方负责,包括一切平水、放线。
工地临水、临电甲方负责到围墙边,其余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破工地内全部工程桩,护壁桩与乙方无关(注:乙方要负责派出所这条路安全护栏)。乙方要配合其它工程班组施工,如人货梯提供其它施工班组(如铝合金窗、防水、水电、电梯班组等)使用,不得收取费用。
钢筋电渣、接焊人工材料、钢筋机械连接开丝人工、机械由乙方负责(套简由甲方负责);所有后浇带的制安施工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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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
乙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必须是常驻工地负责人,负有全权处理一切事宜的决定权。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80 天。
从 年 月 日开始进场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总工期 580
天。
第四条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按现行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全部工程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
第五条 合同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单价: 520元/㎡(不含税金);
暂定合同造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具体详细计算式:
元/㎡Χ83000㎡= 元
结算时按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建筑面积按1:1.1面积计算(电梯井口扣除)。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注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工程保证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 乙方进场开工到完成整体框架第五层,甲方在十天内返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 乙方完成整体框架第二十层,甲方在十天内返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
工程进度款计算方法,其主体、装饰各按比例计算,即框架按实际完成占70%工程量(其中在主体施工中,结构占60%,砌体占10%),装饰完成占30%的工程量(其中外墙打底占10%,外墙贴砖占9%,内墙占9%,公共部分占2%),均以完成经甲方初验合格确认才计算。
主体结构 520Χ60%= Χ80%= 元
砌体 520Χ10%= Χ80%= 元
外墙打底520Χ10%= Χ80%= 元
外墙贴砖520Χ9%= Χ80%= 元
内墙520Χ9%= Χ80%= 元
公共部分520Χ2%= Χ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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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按实际完成到框架整体第五层付工程进度款80%,以后按月支付完成工程进度款80%;剩下的工程款在工程完工后壹个月内付到97%。工程保修金返还时间:工程竣工之日起,满一年后五天内全部返还保修金3%。
乙方因资金问题没有完成到工程整体第五层,而中途停工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实际完成工程量60%结算给乙方,押金不退还。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变更按实际发生补给乙方。
第六条 承包人的责任、义务和承诺
1、 乙方负责提前1~15天做好各材料计划报甲方采购,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 乙方负责材料的场内运输,协助甲方资料人员对各种建筑材料的取样,负责清理干净建筑垃圾及废弃物品等。招待、接待、检测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3、 工程施工过程中,切实做好工地现场清理工作。
4、 乙方保证按合同第四条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施工范及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施工,乙方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如任何一方(包括第三方)对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鉴定费(包括修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 质量保修期从竣工合格计算。在质量保修期内;甲方发现质量问题,通知乙方,乙方在三天内派人修正,否则甲方另派工人修正,一切费用在乙方的保修金内扣除。
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甲方的管理要求,现行的施工规范施工:及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令、规程、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文规定。
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造成各种材料浪费,若乙方故意浪费或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的返工材料,由乙方负责赔偿,金额从工程款中扣减。
8、 乙方在每月收到甲方支付的上月工程进度款项后3天内提供一份上月劳务费发放的工资表给甲方存查;工资表内容应包含工程名称、领取人员签名、金额、审批负责人签名等真实、有效资料和数据。
9、积极配合监理、甲方材料员、管理人员做好安监站、质监站等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并配合甲方资料员做好原材料、试件、试块送检及资料收集工作。
10、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费用由甲方所买保险公司负责,余额由甲方负
责80%,乙方负责20%,其中伍仟元以下由乙方负责,但乙方必须为工人购买保险,如果 3
乙方不为工人购买保险,则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购买工人保险总额60%,剩余工人保险总额40%由乙方负责购买。
第七条 发包人的权利 、义务和承诺
乙方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施工合同,并与第三方就本项目重新订立工程合同,而无须通知乙方,无须与乙方办理终止(解除)工程施工合同手续,甲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1、乙方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工程施工部分内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完工或者乙方原因不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乙方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
4、由乙方对其工程施工人员、第三方发生安生事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5、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因乙方与本工程有关任何第三方发生诉讼或仲裁纠纷,导致乙方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要求甲方协助执行的,甲方有权协助执行通知的要求,将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直接支付给法院。因此造成乙方未能获结本工程劳务款项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因此处置失当,给甲方或工程施工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甲方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叁套, 技术交底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
1、甲方负责接通供水、电源到施工区域二级箱处,并满足施工用水量、电量的需要,水电费由甲方负责。
2、甲方提供乙方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宿舍、饭堂、卫生间等设施的使用;提供生活、办公用水电量标准,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3、甲方向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4、甲方负责提供坐标、标高位置。
第八条 附属文件
1、工程质量要求和处罚方法。
2、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及执行方法。
3、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4、技术交底文件(包括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质监交底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甲方发出 4
的各种技术文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罚款500元,提前完成一天奖励500元。
2、因政府、甲方进度款或材料造成停工超过十天内每人每天补伙食费20元,超过15天人工费按每天每人100元来计算。超过三个月按乙方实际投入资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因业主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开工,甲方全额退回已收到乙方工程保证金,并从收到乙方工程保证金之日起,每月按1.5%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一经签署,施工任务如有变化,作如下确定:
1、主体结构如有修改导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其人工费用、周转料费用,作现场签证处理;
2、不管装修标准、市场变化、政策变动等因素,中包单价不再作调整。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和收到乙方工程保证金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甲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附复印件)
承包人(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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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xx修订版)
合同编号:
项目
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合同
总包人: 分包人: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承 包 人: 劳务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包工程概况
1.总包工程名称:2.总包工程地点:
3.总包工程立项及批准文号:二、劳务分包作业范围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 1)。
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计划开始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 天。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承包人保留随时调整总工期的权利,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赔偿。
(详细节点工期见附件2)。
四、劳务作业质量标准
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 标准,并符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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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为:
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3)。
六、劳务分包人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专业及等级: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
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八、承诺
1.承包人承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
务作业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
3.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
一工作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附则
1.合同订立时间:年
2.本合同自
3.本合同一式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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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 (公章) 劳务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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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标准和规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应与承包合同约定一致。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有)(9)其他合同文件。
1.3 图纸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至迟不得晚于第
6.2项【劳务作业通知】载明的开始作业日期前7天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1.4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 承包人
2.1 承包合同的提供
承包人可以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承包合同的复印件或就承包合同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相关问题的约定进行交底。
2.2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承包人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劳务作业现场。
2.2.2 承包人负责提供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1)将水、电、通讯线路等接至作业现场内;(2)进入作业现场的交通条件;(3)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4)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
3. 劳务分包人
3.1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按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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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3)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4)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监理方的指令。
3.2 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是劳务分包人正式员工,劳务分包人应提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
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人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并同时提交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劳务分包人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并征得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4. 劳务作业人员
4.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分包人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
4.2 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劳务分包人应当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书面提交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劳务分包人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的,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劳务分包人从尚未支付合同价款中代付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余款向劳务分包人支付。书面通知应载明代付的人员名单、代付金额,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7天内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承包人代付。
4.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3.1 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4.3.2 劳务分包人应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其管理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必须达到70%以上,同时应配备有上岗证的信号工1名。各类人员进场前首先到项目部报到,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签字后上岗。
承包人有权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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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承包人有权禁止其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4.3.3 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约定履行职责的劳务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人应撤换。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作业安全与文明施工
5.1 作业安全
5.1.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2 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
5.13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人工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5.2 文明施工
5.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安全与文明施工目标:①杜绝重伤、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②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下;安全防护率100%,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安全教育合格率100%,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率100%;③确保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5.22 对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验收,兄弟单位参观、考察工地,业主及政府部门视察前的突击性整理现场,分包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发生的费用不计。如分包人不予配合,承包人有权找其他人清理,发生的费用从分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5.23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承包人的相关制度。
6. 作业期限及进度
6.1 劳务作业方案
6.1.1 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如下内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与成本控制措施等,在劳务作业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修订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劳务分包人。
6.1.2 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方案,劳务作业方案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计划等。
6.2 劳务作业通知
合同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务作业所需的许可。承包人应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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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劳务作业通知,作业期限自劳务作业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6.3 作业期限延误
6.3.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下列情况导致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期限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承包人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劳务作业的;
(3)承包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指示,致使劳务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4)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劳务作业的;
(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开始工作的,承包人应按实际开始工作日期顺延作业期限,确保实际作业期限不低于合同约定的作业总日历天数。
6.3.2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劳务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其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6.4 劳务作业暂停
6.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作业暂停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
6.4.2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作业暂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6.4.3 劳务作业暂停后,双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在复工前应确定暂停造成的损失和复工条件。当复工条件具备时,承包人应发出复工通知,劳务分包人按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劳务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
6.4.4 劳务作业暂停持续56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6.4.2项及第15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6.5 工作配合
6.5.1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现场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6.5.2 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示予以配合。
6.6 提前完工
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前完工的,应向劳务分包人下达提前完工指示,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提前完工建议书,提前完工建议书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承包人接受该建议书的,双方应协商采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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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工作进度的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认为提前完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7.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7.1.1 劳务分包人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7.1.2 上述供应计划经承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运入场地。
7.2 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和周转性材料
7.21 承包人提供的机具、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在进场时应由劳务分包人负责验收,承包人以出库单形式由分包人签字领用后移交给分包人保管使用。如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均由承包人承担。
7.22 所有进场材料、机具设备必须按承包人总平面布置图上要求的位置摆设堆放整齐,标识清楚,达到CI标准和文明工地要求。所有周转材料和工用具使用完毕,必须清理干净(模板、方木退铁钉、去泥浆;钢管校直;修复掉丝杆和丝帽的扣件),按承包人指定的位置和要求堆码整齐。
7.23 劳务分包人的所有材料出场应由代表到门卫处签字经门卫准许方可出场。
7.3 低值易耗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应由分包人提供。
7.4 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机具、设备、材料,并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造成丢失损毁的,劳务分包人应负责赔偿。
7.5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所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劳务分包人在上述损耗率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超出约定损耗率范围之外的设备、材料用量,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劳务分包人要确保不造成浪费及现场大量积压等现象,否则按浪费及损坏价值的10倍处罚。
8. 劳务作业变化
8.1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影响劳务作业的,应按照本款约定进行调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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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劳务作业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调整劳务作业范围。
8.2 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提供调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8.3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8.3.1 因发生劳务作业变化导致价格调整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按本款约定处理:(1)按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作业项目认定;(2)参照类似项目的工艺复杂程度、劳动力状况及原单价的相应组价比例认定;(3)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业单价。
8.3.2 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后7天内提交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审查,对申请有异议时通知劳务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8.4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作业期限。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方法。
8.5 临时性用工劳务
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临时性用工劳务的,应提前3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示按时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由承包人承担。
劳务分包人应在临时性用工劳务过程中,每天向承包人提交投入该项劳务工作的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费用汇总,承包人审核、确认后,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9. 履约保证: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承包人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分包人承诺:(1)在承包人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分包人表示理解与宽容,不要求承包人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同意承包人按业主实际支付给其的付款比例来支付进度款,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2)保证在任何时候(特别是春节期间)均能支付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工人工资,及时解决本单位内部发生的任何费用纠纷,使之不会出现聚众闹事和上访事件,否则自愿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且保证继续施工壹个月内不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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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合同价格形式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0.1 单价合同
(1)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合同;(2)工种工日单价合同;
(3)综合工日单价合同;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合同; 10.2 总价合同
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11.1 劳务作业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劳务分包人每月22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已完的工作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承包人收到工作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承包人对工作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检测。劳务分包人未按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检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作量视为实际完成工作量。
(3)承包人未在7天内完成审核的,劳务分包人报送的工作量视为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此计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11.2 预付款
本分包工程在未达到付款条件时无任何预付款和借款。
11.3 进度款支付
11.3.1 进度付款申请单按月向承包人提交,并附上有关资料。
11.3.2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如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根据第8条【劳务作业变化】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4)根据第17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5)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1.3.3 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1)承包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审核确认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有异议可要求劳务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单内容。
(2)承包人在审核确认或视为同意申请单之日起7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进度款。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12. 验收与交付
12.1 劳务作业质量
12.1.1 承包人有权对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当及时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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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通病,承包方将按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对分包人予以处罚,此罚款无需乙方签字认可,在当次拨款时甲方将直接扣除。 12.2 参加检验与验收
12.2.1劳务分包人应按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材料检验,并及时提出检验意见;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
12.2.2承包人的检查认可并不代表分包人责任的转移:即检查检验合格后,再次检查又发现由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其承担责任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2.3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参加,分包人准备好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劳务分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分包合同要求的,分包人才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2.2.4 无论建设单位或监理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要求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费用。 12.3 完工日期的确定
12.3.1 劳务分包人完成全部劳务作业后,应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在收到完工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劳务作业成果的验收,验收合格或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工作。
12.3.2 总包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视为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12.3.3 劳务作业经承包人验收合格的,以提交完工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因承包人原因未在7天内完成验收的,以提交完工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劳务作业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该承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 12.4 劳务作业整改
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表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整改,作业期限不予延长,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损失。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可委派其他劳务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5 劳务作业交付
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示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
13. 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3.1 完工结算申请
劳务分包人应自劳务分包作业完工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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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13.2 完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自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申请单之日起28天内审核确认,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对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劳务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完工结算申请单。
承包人未在28天内未完成审核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完工结算申请单,自承包人收到该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13.3 完工结算支付
最终结算时,分包人报送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经承包人预算人员审核,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中的节点结算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承包人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付款。劳务分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14. 违约
14.1 承包人违约
以下情形属承包人违约,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
(1)承包人未按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2)承包人未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已完工作量的;
(3)承包人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劳务作业的;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劳务作业的; 14.2 劳务分包人违约
以下情形属于劳务分包人违约,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
(1)劳务分包人未组织符合工程要求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进场的;
(2)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
(3)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4)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
(5)劳务分包人未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项目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
14.3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承包合同中对应定义相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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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5.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通报受损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损失情况。
15.2.2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5.3.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作业期限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因不可抗力影响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作业期限,由此导致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承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劳务分包人在停工期限间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3.2 因一方迟延履行,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保险
16.1 承包人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16.2 劳务分包人应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劳务作业现场内自有人员、自有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7. 索赔
17.1 配合索赔
17.1.1 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承包合同的约定。
17.1.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且承包人认为可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则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和延长作业期限,劳务分包人应予以配合。
17.2 劳务分包人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或延长作业期限的,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劳务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由;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权;
(2)劳务分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正式递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或延长的作业期限,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承包人发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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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并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承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5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5天内未予答复或未要求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17.3 承包人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的,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索赔事由;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权;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正式递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赔付的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劳务分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劳务分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复或未要求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18. 合同解除
18.1 合同解除的情形
18.1.1 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因不可抗力、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8.1.2 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的;
(2)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无法整改的;
(3)劳务分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作业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工作的质量、安全、作业期限,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
(4)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持续超过56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56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劳务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作业人员支付报酬,导致引发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的;
18.1.3 出现下列情形的,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超过56天的;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持续超过56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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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8.1.4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8.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8.2.1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作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劳务作业现场。
18.2.2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违约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8.2.3 承包人应提前7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撤场通知,劳务分包人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19.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或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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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合同的标准规范包括: 。
1.3 图纸
承包人应该 日内向劳务分包人提供 份图纸; 图纸的内容包括: 。
1.4 联络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接收人为: 。 劳务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接收人为: 。
2. 承包人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3. 劳务分包人
3.1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3.2 劳务分包人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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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劳务分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其他负责人包括:技术质量负责人为 ,生产安全负责人为 ,电工为 。
以上人员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的时间不少于 天,否则分包人要承担 元/人/次的违约金。
4. 劳务作业人员
4.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3.3 劳务作业人员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对甲方管理人员、业主代表、监理人员有粗暴的言行,否则每发生一次对劳务分包人处罚 元,并对责任人清除出场。对其他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劳务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人应当撤换。经承包人要求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每次处罚 元作为违约金。
劳务分包人内部及与其他单位不管任何原因,决不允许出现打架斗殴现象,一旦发生,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以 元的罚款,并对责任人清除出场,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若出现偷盗行为,对劳务分包人按偷盗物品价值的 倍进行处罚。
5. 作业安全与文明施工
5.2 文明施工
6. 作业期限及进度
6.1 劳务作业方案
6.1.2 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日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和每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材料、设备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6.3 作业期限延误
6.3.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开始工作的,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延误期限超过 天的,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3.2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每延期一天按照分包合同总价的千分之 计算,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款 %作为违约金。
6.4.1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的,短期内(不超过 天)分包人应自行协调施工任务,不得以此为由向承包人要求窝工签证,超出 天后承包人按 元/天的标准给予分包人窝工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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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分包人在施工中应提前 天提出阶段性材料需用量计划,交由承包人材料管理人员审批后采购。凡因分包人不按时提交计划或因计划数量有误造成的材料不能及时供应或使用不完造成浪费的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7.3 低值易耗材料
关于劳务分包人自行提供劳务作业所需低值易耗材料或小型机具的范围: (详见附件4 )。
7.4 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
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及周转性材料由 负责保管。
7.5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用量按河南省现行定额含量包干,对分包人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如果实际用量超出定额含量(含定额损耗),则超支部分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相应费用,费用扣除方式:
8. 劳务作业变化
8.4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关于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调整时,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方法为: 。
8.5 临时性用工劳务
分包人因本工程发生的零工、签证等,应在发生前或发生后 小时内得到承包人项目经理的书面认可,逾期承包人不予认可。
承包人除项目经理外的其他人员向分包人作出的任何有关零工、签证的承诺,无承包人项目经理的书面认可,一律无效。分包人零工、签证所用工日结算单价为 元/工日。
9. 履约保证
分包人向承包人缴纳合同履约金 万元,工程完工后无息全额退还。
10. 合同价格形式
详见附件3。
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11.1 劳务作业的计量 。 11.3 进度款支付
11.3.1 付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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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月形象进度付款,首次按已完成工作量的﹪进行支付,以后每月按已完成工作量的 ﹪进行支付,全部施工完成支付到总价款的 ﹪。
11.3.2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1.3.3 劳务分包人在递交应付费用汇总表和付款申请报告,承包人收到后在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付款证书,在签发付款证书后的
12. 验收与交付
12.4 劳务作业整改
分包人施工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总价款 3 % 的违约金。
12.5 劳务作业交付
13. 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3.1 完工结算申请
全部工作完成,经承包人、业主、监理等单位组织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 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 份完整的结算资料;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1) ;
(2) 。 13.2 完工结算审核
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 天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同意后办理结算手续。
13.3 完工结算支付
承包人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完成付款。
14. 违约
14.1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4.2 劳务分包人违约
劳务分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 保险
劳务分包人应当在 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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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作业现场内自有人员、自有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7. 索赔
在分包人出现违约事实且构成索赔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选择按照 条款主张权利。
18. 合同解除
18.1 合同解除的情形
18.1.1 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8.1.2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8.1.3 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 18.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8.2.3 合同解除退场
分包人接到承包人撤场通知后 日内无条件撤离现场,承包人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分包人逾期撤离劳务作业人员的,每逾期一日需向承包人支付总价款 作为违约金。
19.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20. 补充条款
20.1 除主体工程外,乙方应无偿承担如下工作:
(1)各种主体材料现场所需要的卸车;
(2)所有小型设备的安装及维修;
(3)建筑垃圾清理并集中至指定地点;
21. 合同附件
(1)劳务承包范围明细;
(2)详细节点工期;
(3)合同价格构成;
(4)劳务分包人提供低值易耗材料或小型机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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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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