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合同
JINGXIAO HETONG
XX销售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客户名称:
区 域:
经销合同
甲方(供货方): 签订时间:
乙方(经销商):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达成以下条款,并共同信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 地区经销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产品,合同执行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经销的产品及经销渠道(划“√”或“×”,空白处划“/”)如下表所列,产品供货
价格为甲方全国统一执行的一级经销商供货价。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品价格体系如有调整,
以甲方通知为准。
三、经销商销售渠道建设规划
1.本着市场共建、利益共享的原则,经销商必须在货到 工作日内建设完成以下销售渠道。
2.具体规划(如经销商是裸价经销则可以不填写此表格)
四、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执行期内,销售总额不低于(大写): 万元/人民币,首批进货额度不得低于(大写): 万元/人民币,并在 个工作日内汇款至甲方指定账户,年度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如下:
年度销售目标分解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五、结算方式:先款后货。
六、运输及验收:
1、运输方式: ,到站: 站(港)。
2、单次进货五十箱以上,长途运输费用及保险(保价)费用由甲方承担,区间短途转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甲方同意前提下,乙方可到甲方仓库自提货物,甲方将给予乙方适当的运费补贴,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自提运输中产品损失及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保险(保价)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指派专人对甲方所运到的货物进行验收,三个工作日内签字并盖章确认后将收货回执传真回甲方。如货物在运输中产生损耗,按照运输行规在3‰以内的由乙方承担;超过3‰的,乙方应在签收单上注明货品损耗情况并经承运方单位要求理赔,因签收单无效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签收后产生的损耗和包材破损由乙方承担。
七、质量标准:
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执行。
八、质量异议的期限:
货物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对货物质量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全部货物合格并符合双方约定。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不退换货。
九、结算方式(划“√”或“×”):
□1、现金 □2、银行汇款 □3、乙方直接办理的三个月承兑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汇票除外)
十、甲方责任:
1、保证所提供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2、应在收款后及时发货并将货物安全运送到乙方指定第一地点。
3、为乙方在所在区域的产品推广和销售提供相应的市场支持,具体投入方式以甲方市场方案或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操作方案为准。
4、甲方应派人协助乙方进行市场调研,营销策划以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十一、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拥有 人以上的专职业务人员及业务开展所需的促销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产品销售,保证有相应的仓储能力和运输车辆配备,确保终端销售工作正常进行。
2、乙方承诺: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市场推进计划按期进行相关拓展和维护等工作。
3、乙方应确保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理库存,保证其所属区域的终端门店和其他渠道不发生断货现象。
4、乙方应当遵守并维护甲方的整体营销规划、市场布局原则及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甲方品牌形象:
(1)乙方不得超越合同约定的经销区域和经销渠道进行销售。
(2)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产品价格体系,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做适当调整,应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低价倾销。
(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市场投入费用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甲方市场投入费用。
(4)为防止窜货行为和打击假冒产品,乙方应对所有货物的流向有清楚明确的记载。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货物流向进行审查,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实际库存和实际销售情况,乙方应给予充分的配合。
(5)为防止假冒产品,非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从甲方之外的其他渠道进货。
(6)乙方不得利用本合同产品的销售渠道经营假冒、伪劣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十二、保证金条款:
为保证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履行,乙方应在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大写): 万元/人民币。
本合同执行完毕或双方协议提前终止时,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没有违反甲方市场相关规定,并结清所有债务后甲方无息返还乙方市场保证金。
十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相关约定,甲方可视情形作出如下处理:A.扣除乙方市场保证金。B.取消对乙方的市场支持费用。C.取消乙方经销权。D.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E.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乙方自愿终止本合同,甲方可随时取消乙方经销权:
(1)本合同执行期满一半时,乙方不能完成市场网络建设目标的二分之一。
(2)本合同期执行到合同有效期三分之二时,乙方不能完成目标销售总额的三分之二或未完成总额三分之二时间内任务的90℅。
十四、本合同所附的《关于窜货问题的特别约定》及其它有关市场管理的规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六、销售政策
1、乙方为强化终端销售而需要甲方直接的市场支持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阐明事实和理由,由甲方进行评估、审定后直接进行投入。
2、以上所述的市场支持包括促销活动、促销品、促销人员、现场宣传、现场广告(招牌、广告牌、车身、路牌、灯箱)、门店补贴以及其它推广活动。
3、任何未经甲方评估并审核同意的市场投入均由投入者自行承担,甲方一律不予核销。
4、如果乙方完成了本合同所规定的业绩目标,且遵守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无违约行为发生,甲方将及时兑现年终政策。
5、甲、乙双方需特殊约定的事项如下:
十七、保密原则
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履行及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均应严格地对与本合同项下事宜有关的所有业务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展示甲方提供的相关市场资料或泄露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市场情报,本条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或仲裁程序中才能免除。
十八、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无效时,交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十九、合同书的解释或变更
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不遵守甲方市场管理的规定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被取消资格的经销商不得再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活动,并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商标、促销材料、促销物品和其它与甲方有关的销售与培训材料,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七天内退还所有的甲方资料,结束清欠甲方的所有款项,并将客户记录完整地交予甲方。
二十、甲、乙双方都绝对明确同意:
1、双方在合作期间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和往来函件,包括本合同期内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必须以书面文件为依据,该书面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的业务人员无权承诺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或文函。
①未经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委托乙方,乙方不得将购货款、欠货或其他现金付给甲方业务人员或其他人员。
②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甲方对甲方员工向乙方的借款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③本合同为固定格式合同,除其它约定事项及预留填写信息的空格外,在本合同上修改或另行增加、减少的条款无效。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对本合同条款理解无误。
二十一、合同书的生效和延续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以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本合同书自然终止。
4、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需要续约的,则甲方会在合同期满前向乙方发出续约邀请;乙方接受邀请的,应按甲方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无违约行为且完成当年销售目标,乙方可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二篇: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于公司) 范本
货物运输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托运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为共同做好货物运输工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业务范围及车辆规格
1.1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要运输的货物,可委托乙方负责承运,乙方表示同意。
1.2 业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货物运输业务相关信息详见附件。
1.3 货物属性:非国家违禁品或易燃、易爆危险品。
1.4 车辆规格:乙方提供符合道路运输安全及甲方要求的适运车辆。运输工具:集装箱式货柜车(不得使用敞蓬车等类货车,并保证货运车不存在漏水等安全隐患)。
第二条 运输操作程序
2.1 甲方应提前一天用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安排运输车辆,如情况紧急可口头通知,但书面材料须于次日补齐。乙方在接到甲方下达的运输指令后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确认。除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因素外,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装货。乙方车辆到达装货地点后,必须在当日内装货,乙方验收货物数量及外包装完好等后方可收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要求在规定的运输期限内安全地将货物送到指定的目的地或交与指定的收货人。
2.2 运输时间为甲方将货物交付乙方承运时起至甲、乙双方共同对运输到目的地的货物验收完毕并签字确认时止。甲方货物是否按约定送达,是以货物托运凭证和货物的签收单为准(紧急及特殊情况下以双方另行约定为准)。
2.3 双方约定选择如下 货物装卸方式:
2.3.1起运地的装货责任由甲方负责,由乙方提供协助,将货物整齐、完好地装上乙方车厢;目的地的卸货责任由乙方负责,由甲方提供协助,乙方应将货物按甲方客户的指定位置卸下摆好。乙方装卸货时应合理作业,因乙方工作人员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坏,应向甲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2.3.2起运地的装货责任由乙方负责,由甲方提供协助,将货物整齐、完好地装上乙方车厢;目的地的卸货责任由乙方负责,由甲方提供协助,乙方应将货物按甲方客户的指定位置卸下摆好。乙方装卸货时应合理作业,因乙方工作人员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坏,应向甲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保证所下达指令清楚、明确、具体,如货物有特殊装运要求及其它,甲方应在指令中说明,如因指令不清造成乙方安排车辆不到位而导致的车辆放空、往返、压夜等支出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3.2 甲方应负责运输货物的基本包装,在乙方负责货物装卸时,甲方应提供装卸作业等必需的装卸货物场地。需包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国家未规定包装标准的货物,应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
3.3 甲方应保证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及危险品,同时也不得在托运货物中私自夹带违禁品及危险品。
3.4 货物在运输途中,甲方有权变更运输指令如改变送货地、收货人等,但乙方为此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装货计划取消或变更,应尽量在乙方未派车前及时通知对方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5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网站、电话、E-mail、传真形式查询货物运输的执行情况。
3.5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运费等其它应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指令后应于 小时内做出书面答复。在双方确认后,乙方有义务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运输车型及称职的人员。如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暂时不能安排车辆的情况下,乙方应提前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作出调整。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具备各种道路运输所需的手续单证及道路行驶许可证,因手续不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2 乙方在安排车辆时必须仔细检查车辆状况,包括车辆安全系统,轮胎使用情况,车厢卫生状况,车厢防水情况等,保证车辆状态达到运输要求。由于乙方车辆设备本身的故障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3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运输任务。
4.4 路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等任何紧急情况,乙方司机必须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乙方应以保护货物和让货物及时送达目的地为目标,及时组织力量施救。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除外。
4.5 乙方运输车辆在到达卸货地前1小时应通知收货方。
4.6 若运输途中遇交警、工商联检等国家机关查车,乙方司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及时通知甲方,同时要求查验部门出具拆封查验证明。由此产生的检验货物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查验证明。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7 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发生的提货、承运、交接错误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8承运期间货物发生损毁、灭失、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件等事故(包括包装破损、肮脏、货物损坏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乙方有证据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除外:
4.8.1不可抗力;
4.8.2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
4.8.3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4.8.4 甲方或收货方的责任。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甲方损失扩大 ;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扩大的经济损失。
4.9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货物委托其它公司运输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五条 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法
5.1 有关运杂费计算参照附件所列的价格表。
5.2 结算方式:月结30天。每月结款以本合同和签收返回的《送货单》为依据,乙方须开具正式合法、内容完整准确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于每月5号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份的对帐清单(包括运杂费、保险费等),甲方在核对、确认无误后盖上财务章并回传给乙方,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发票,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乙方指定账户,现金支付则需凭乙方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5.3 如当月发的货物因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确认,此货款推迟到次月结算,依次类推。
第六条 商业保密及禁止商业贿赂条款
6.1 甲、乙双方对另一方的一切商业机密和销售数据等要绝对保密,不能向同行及外界泄露,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泄密方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6.2 双方人员均不得为业务、结算等事项发生任何形式的行贿、索贿及受贿行为,不得对对方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它形式的好处,否则不论数额大小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并没收行贿财物,同时,不需承担任何因此而引起的费用或损失,而且违约方愿意接受贿赂金额的十倍之罚款。如一方人员索贿的,对方有义务向另一方告发并协助另一方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则守约方可视违约方配合程度减轻或直至免除追究以上违约责任。此条款对双方具有永久约束力,不因合同履行情况而失效。
第七条 赔偿责任
7.1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该批次货物运输服务费用的30%。
7.2 货物逾期到达,每逾期一小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0 元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3 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等,乙方应按照如下 方式赔偿。
7.3.1乙方应按损失货物的实际价格(即货运单上注明的货品价值)向甲方赔偿损失,不得以保险理赔等事宜拒绝向甲方赔偿。
7.3.2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赔偿金额按保价金额即 元/件,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二次运费及其他相应的合理费用。
7.3 因乙方工作人员故意行为给甲方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受上述赔偿责任的限制。
7.4 因其它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5 如甲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的费用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有权按应收款的1‰来计收滞纳金。
第八条 附件
8.1 运价表及其它
第九条 合同的签署及终止
9.1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试运作期 个月。试运作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则合同继续履行,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物流服务,甲方支付货物物流服务费用,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直至续约合同的签订或其中一方终止合同。若试运作期满,甲方经评估后认为乙方未达到甲方所要求的服务标准,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及其一切附件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合同,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同意续签的,应另行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一期合同但继续合作的,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为不定期合同,任一方均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
9.2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其中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但试运作期间除外),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两个月的经济损失(按前期合作中月平均值计算)。合同终止后对合同期间发生的业务仍然适用于本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及承担本合同条款的责任和费用。
9.3 如发生下列情况,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终止合同,而无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
9.3.1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或者一个月内违反合同约定达三次(含三次)。
9.3.2 一方已无实际履约能力并已停止正常营业或实质上停止正常业务运作。
9.3.3一方严重违约且经对方通知后并无明显改观,且行为已对另一方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0.1在履行过程中,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1.1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11.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给乙方备案,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公路运输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给甲方备案。
11.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正文完,以下为签署内容)
甲 方: 乙 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一:
运价表及其它
1、配合方式:提供厢式货车,提供合法有效的货运发票,上门、上楼取货,送货上门、上楼。
2、结算方式:月结。
3、付款方式:电汇。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货运保证金: 万元,双方终止合同结清所有出货与返货的货品且无货损情况下,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5、业务范围及计价方式具体如下:
备注:1、以上报价为含税价格;
2、以上报价包含保价费;
3、逆向价格与以上价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