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管理制度

时间:2024.4.14

人事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一编制及定编

一、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二、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四、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五、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六、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一、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七、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九、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一、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 、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三、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四、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六、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七、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八、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九、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一、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 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二、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四、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五、 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六、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七、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八、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九、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十、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十一、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

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十二、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十三、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四、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十五、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十六、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十七、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十八、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十九、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二十、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十一、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六节 附则及人事管理办事流程

一、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篇:人事部管理制度


人事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人事部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人事部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因工作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需雇用临时工的,必须提前2周作出计划报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人事部统一向总经理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

标私自雇用临时工。

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四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省级经理,由人事部考核合格之后提交总经理考核,考核合格后聘任;

2.省级主管,由各省级经理考核合格之后提交人事部,人事部提交总经理,由总经理考核并决定是否聘任;

3.业务员,由人事部进行招聘,并由公司进行培训,培训合格之后交由各主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之后上岗;

4.其他员工,经人事部考核后,由人事部及各职能部门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各职能部门和下属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十六条 新聘(雇)员工,各职能部门和下属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

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各职能部门和各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再进行试用期的考核。 第十七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人事部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下属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人事部会同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各用人单位考察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八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

第十九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总经理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二十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或下属公司可将材料报人事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五节 假期及休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实行单休日制度,休息时间为每周日。节假日具体休息方案由人事部提交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放假、假期天数及假期是否有薪酬等问题。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十八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十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经手办理其辞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省级经理、各职能部门经理要求调离其原单位时,必须向人事部提交申请,经人事部同意,并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员工或公司各职能部门或下属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四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三十六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三十七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责令其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工作天数发给其合理的工资。

第七节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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