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合同
编号:
甲方(委托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拍卖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拍品
1.甲方委托乙方拍卖的标的物为: 。
2.拍品的产权证号为: ,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为: 。
3.拍品的权利来源: 年 月 日 签订的《 》或 号《民事执行裁定书》。
4.拍品的数量和面积: 。拍品的面积以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为准,有权部门对拍品的丈量面积与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不一致的,不影响拍品的成交价格,甲方不为此承担责任。
5.拍品的其他描述: 。
第二条 拍品瑕疵告知及免责声明 1. 。 2. 。
上述拍品瑕疵系甲方根据目前已知情况披露的,甲方不能保证拍品的 1
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条 瑕疵告知及免责声明
乙方应于拍卖会举行前书面告知竞买人拍品的现状和具体瑕疵,并作如下免责声明,乙方的瑕疵告知及免责声明应由竞买人签章同意:
1.拍卖委托人和拍卖人不能保证拍品真伪或者品质,对拍品已知及潜在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
2.拍卖人已提示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品的瑕疵及风险,拍卖成交即表示竞买人接受拍品现状,自愿承担拍品的瑕疵及风险;
3.本次拍卖是以拍品的现状进行整体净价拍卖。现状是指乙方拍卖时拍品的既存、现行状态;整体净价拍卖是指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担拍品拍卖前欠缴的全部税款、费用及办理过户时的全部税费;
4.拍品由他人租用或占用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解决,买受人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或要求拍卖人、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拍卖公告
1.乙方应在拍卖日前 日内将拍品、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品展示时间、办理竞买手续须知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
2.乙方应在拍卖公告登报前 日内将公告内容送甲方备案。甲方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乙方发布拍卖公告的媒体应当是 。
4.公告费以及其他与拍卖有关的费用支出由 承担。
第五条 拍卖时间和举行条件
1.乙方须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本合同项下拍品的拍卖。
2.在竞买人达到三家(含)以上时,乙方方能举行拍卖会。竞买人不足三家的,乙方应当取消拍卖会并及时告知报名竞买人。
第六条 拍卖方式
2
本合同采取有保留价方式拍卖,甲方在拍卖会举行前将拍卖保留价书面提交给乙方,乙方应对保留价严格保密。在保留底价以上,乙方通过增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最高应价者为受让人。
第七条 拍品保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拍品、权利证书和其他附属品。
第八条 拍品的撤回与撤除
1.甲方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部分或全部拍品,但应向乙方支付为组织拍卖被撤回拍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在约定的拍卖期限内拍品没有成交,或者由于买受人违约不接收拍品的,甲方可以撤回拍品,如需继续委托拍卖,应签订新的委托拍卖合同。
2.乙方在拍卖前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品的权属状况与甲方声明不一致的,有权撤除该拍品。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交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由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保证金退还乙方前不计付利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不得冲抵其他任何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资金:
1.在约定期限内非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乙方未举行拍卖会,或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或未督促买受人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2.乙方不具有从事拍卖本合同项下拍品的合法资质,导致拍卖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
3.乙方未就拍品资产权属、实物现状及瑕疵向竞买人进行告知或声明免责;
4.乙方与竞买人串通,恶意压低拍品成交价格;
5.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
第十条 价款
3
乙方应在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用于买受人交存成交价款。拍卖成交后,乙方应在收到成交价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支付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账户内的成交价款。
第十一条 拍品交付
拍卖成交后,由乙方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甲方收到拍品全部价款后 日内,由 将拍品交付买受人。拍品交付时,乙方应要求买受人签署拍品及其附属品的移交清单。拍品需办理产权过户的,由乙方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第十二条 佣金
在乙方于约定期限内将拍品拍卖成交、甲方收到全部拍卖价款,且拍品已办理过户(不动产)或交付(动产)后,甲方按拍卖成交价的 %向乙方支付拍卖佣金。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不得擅自将拍品转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亦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
2.拍卖会结束后,无论是否成交,乙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情况及拍卖结果书面报告甲方。拍卖成交的,乙方应送交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给甲方存档。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义务,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请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拍卖成交价款,每日应按未付款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五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拍卖成交价款 %的违约金。由此带来乙方和买受人之间的争议,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3. 因乙方违约造成拍品未能拍卖的,乙方应按拍品保留价的 %向 4
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拍卖活动过程中暗箱操作,或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成交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解除合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对拍品保管不善造成拍品灭失的,乙方按拍品保留价向甲方赔偿;造成毁损的,根据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6.乙方以低于甲方确定的保留价出售拍品的,应向甲方补足成交价与保留价的差额。
7.竞买人不足三家乙方仍举行拍卖会的,应按拍品保留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 方式解决:
1.仲裁。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诉讼。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5
第二篇:新版委托拍卖合同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函〔2010〕15号
关于推广使用新版《委托拍卖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分(市)局、各拍卖企业:
为加强对拍卖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拍卖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联合修改、制定了新版《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推广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委托拍卖活动中,拍卖企业应使用新版《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分(市)局,应做好《委托拍卖合同》的宣传、推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拍卖企业可到青岛市合同示范文本定点印制单位购买,或登陆山东省红盾信息网(http://www.sdaic.gov.cn/)下载新版《委托拍卖合同》使用。
四、新版《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自20##年4月1日起开始使用,1997年推广使用的《委托拍卖合同》同时废止。
各(分)市局要定期检查各拍卖企业《委托拍卖合同》使用情况,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反馈。拍卖企业在使用新版《委托拍卖合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分)市局反映。
附件:《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〇##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合同 示范文本 通知
抄送:各分(市)局;青岛市拍卖企业
青岛市工商局合同处 20##年3月5日印发
SDF---20##---0001
合同编号:
委 托 拍 卖 合 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 制定
委 托 拍 卖 合 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委托人(甲方)
拍卖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拍卖标的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如下拍卖标的: ,如实填写拍卖标的的质量和瑕疵〔见《委托拍卖标的清单》(附件1)〕。
(二)甲方保证委托拍卖标的是甲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见《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附件2)〕。甲方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拍卖前乙方应将已知或应知拍卖标的的权属、质量和瑕疵如实告知竞买人。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一)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见附件1)。
(二)保留价需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 拍卖标的的鉴定、评估
(一)拍卖标的需要鉴定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鉴定。
1.由乙方自行鉴定。
2.委托其他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 方承担。
(二)拍卖标的需要评估的,由 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在 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 拍卖标的的保管
(一)双方约定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标的交给乙方,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二)保管地点: 。
(三)拍卖未成交且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于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 日内取回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的展示
(一)乙方应于拍卖会举行日前 日展示拍卖标的。
(二)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甲方应在拍卖标的展示期前将拍卖标的状况制作清单、图片和实物小样等封样资料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拍卖成交标的的交付
(一)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甲方应在乙方收到买受人款项后 日内凭乙方的有效凭证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二)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乙方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三)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成交标的应与展示期提供竞买人看样的状况一致。
第八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
(一)拍卖成交的,甲方在 日内按成交额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
(二)拍卖未成交的,甲方承担公告、宣传、保管、交通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甲方应付的佣金和费用
1、拍卖成交的,乙方在买受人所交的成交款中扣除。
2、拍卖未成交的,甲方按以下约定方式支付: 。
第九条 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
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交齐价款,委托人和买受人产权过户或成交标的交付手续办理完毕 日内,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将扣除佣金和费用后的成交价款支付给甲方。
第十条 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
(一)因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执行。
(二)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五、六项履行。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对保密事项的约定: 。
第十二条 保险
双方对保险事项的约定: 。
第十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
(二)拍卖开始前,甲方有权撤回委托,但撤回时应向乙方支付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予以赔偿。
(三)委托拍卖标的鉴定或评估的结论与本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乙方有权要求变更。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拍卖会现场竞价达不到保留价时,甲方可降低保留价继续拍卖。
(五)拍卖流拍后,甲方可连续变更保留价再次拍卖或者撤回委托。
(六)本合同终止前,甲方不得将本合同所载标的另行委托他人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拍卖标的委托他人拍卖;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不得低于拍卖保留价成交。
(九)当拍卖活动或委托拍卖标的出现法定中止情形时,乙方应当中止拍卖。中止事由消失后,可以恢复拍卖,拍卖时间和期限另行约定。
(十)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及相关事项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拍卖未成交且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取回拍卖标的的,应向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保管费,保管费为每日 元;逾期 日,乙方有权提存。
(二)拍卖成交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或者甲方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标的与拍卖前展示的不一致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佣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追究乙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 乙方因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金额: 。
(四)乙方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成交的,应补足成交价与保留价之间的差额,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
(五)拍卖成交后,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逾期支付成交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每日 元的违约金。
(七)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 。
2. 。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3.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双方各执 份。
附件:1.委托拍卖标的清单
2.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
附件 1
委托拍卖标的清单
年 月 日
委托人( 盖章、签名)
附件 2
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