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上银行转账服务协议

时间:2024.4.13

《个人网上银行转账服务协议》

为保证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的正常运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广东发展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用户(以下简称乙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开通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功能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定义是:

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功能:指乙方通过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即可实现通过传递电子转账指令委托甲方将其某一账户资金划转到其他账户。根据资金划入账户的持有人及开户行分类,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功能又分为同名转账及对外转账两种。

同名转账功能:指乙方通过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即可实现通过传递电子转账指令委托甲方将乙方名下某一账户资金划转到乙方名下其他账户(仅限乙方在甲方开办的银行账户)。

对外转账功能:指乙方通过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即可实现通过传递电子转账指令委托甲方将乙方在甲方开办的名下某一账户资金划转到其他账户。

电子转账指令:指乙方合法登录甲方网上银行,通过因特网向甲方发出的符合要求的转账指令。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转账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证书由乙方通过甲方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申请。广东发展银行客户证书的存放介质为“Key盾”。

第二条 乙方申请开通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功能,必须已成功申请网上银行用户,并保证遵守《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第三条

第一款 乙方申请转账功能的每一账户均须到甲方营业柜台书面申请,但乙方可一次申请多个账户,乙方也可为各转出账户设定相应的转入账户,如不设定,则无限制。

第二款 乙方若申请同名转账功能,可约定每日转出的最多笔数和每笔的最大转出金额,信用卡账户还须服从以上约定限制与信用卡本身设置的限制孰低的原则。如不约定,则除信用卡受到本身设置的限制外,其余账户不受限制。

第三款 乙方若申请对外转账功能,须向我行申领数字证书,乙方可约定每日转出的最多笔数和每笔的最大转出金额,信用卡账户还须服从以上约定限制与信用卡本身设置的限制孰低的原则。如不约定,则除信用卡受到本身设置的限制外,其余账户不受限制。

第四款 乙方必须本人持转出账户所对应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区(同一市、县)甲方规定办理转账签约的网点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申请表》,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即可开通个人网上银行转账业务。以后如要新增转出账户,必须再次到银行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条

第一款 乙方保证根据本条的规定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如因资料的不真实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 乙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如果乙方没有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提供的个人

银行服务。

第五条 乙方申请的数字证书、网银用户名及用户密码是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乙方承诺由自己妥善保管,并保证无论乙方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须对该乙方证书和密码下完成的转账交易以及其它一切金融交易负责。乙方登录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甲方将临时冻结乙方网银账户半小时,乙方连续九次输入错误,甲方将锁定其网银账户并禁止登录,乙方必须到甲方营业柜台解锁后才能正常登录。

第六条 乙方只可使用由甲方配发的Key盾下载数字证书,因使用非甲方提供的介质存放向我行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若乙方遗忘网银用户密码,须持本人有效证件、申请网银用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到甲方指定网点申请注销,乙方在网上重新申请网上银行,设置登录密码后,原申请的转账功能自动失效,如需恢复,应到甲方网点重新申请;若遗忘网银登录名,乙方须持本人有效证件、申请网银用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到银行柜台查询。若乙方遗失数字证书或遗忘Key盾密码,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Key盾(遗失数字证书除外)、申请网银用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到甲方指定网点申请证书恢复。

第八条 甲方以乙方发出的电子转账指令为办理转账付款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根据乙方电子转账指令生成的“甲方网上银行转账凭证”为甲方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无需乙方签署姓名。

第九条 乙方不得在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干扰信息或攻击网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电子转账指令转账付款业务有关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标准收取,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主动逐笔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在网上银行系统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执行乙方发送的电子转账指令,甲方为乙方办理转账的时间以甲方批复受理其电子转账指令为准。

第十二条 在协议中,有关时间的定义是:

工作日是指甲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外营业的时间段;

节假日提交的跨行转账指令将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作提出处理;

工作日16:00分后至下一工作日8:30之间提出跨行转账指令将在下一工作日上午作提出处理;

乙方提出的甲方系统内转账指令实时到达转入账户。

第十三条 乙方电子转账指令因以下情况而不被执行,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一、甲方接收到的电子转账指令信息不明,无法执行;

二、乙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于甲方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独立于《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无论《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是否被认定为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和甲乙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乙方成功申请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功能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乙方确认已全部阅读了本协议,并保证已全部通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


第二篇:平安银行网上银行企业用户服务协议


附件1-5:

平安银行网上银行企业用户服务协议

(1.1版 20xx年)

  甲方(全称):平安银行 分(支)行

  被授权人:

  地址:

  

  乙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甲方(平安银行)、乙方(平安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用户),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平安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上银行"是甲方通过INTERNET向公众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电子系统,网银用户在安全、方便的网银环境中可以办理申请、查询、转账和电汇等银行业务。

  "USBKEY证书"是指用于存放用户身份标识,并对用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有效印鉴。平安银行的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是"USBKEY"。

  "网上银行业务指令" 指客户合法登录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后,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向银行发出的符合要求的查询、转账等电子信息。

  "企业"是指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第二条 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 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

乙方须提供本协议、网银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及预留银行印鉴)、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通过甲方的网点柜台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二) 网上银行服务内容

  甲方网上银行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转账、代发业务、基金交易、黄金交易、黄金资金清算、第三方存管、电子票据、现金管理、保理业务、国际业务、离岸业务等。

  客户享受上述网上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的网上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乙方的开户申请,并负责受理及审核乙方的网上银行申请,帮助乙方办理USBKEY证书的发放

  (二)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网上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

操作流程或业务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在网站及营业网点)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乙方不同意接受甲方的调整内容,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终止网上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网上银行服务之前乙方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乙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甲方调整内容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三)为了不断的改进网上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

  (四)乙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对乙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乙方利用甲方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甲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五)甲方根据乙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乙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甲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乙方用户名、密码或网银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乙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甲方过失的情况。

  (七)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主要义务

  (一)甲方对于本方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网上银行开户手续,并按乙方申请功能的不同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三)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甲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操作指南、帮助信息等内容。

  (四)甲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乙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甲方同意乙方开户及证书申请后,乙方可选择由甲方完成USBKEY证书下载交付乙方使用,也可以选择自行下载方式(即甲方将下载用户USBKEY证书所需的密码信封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用户USBKEY证书均处于未下载状态)。

  (六)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提供服务如下:

  1、为乙方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对乙方发出的行内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乙方发出的同城跨行/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七)甲方收到乙方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乙方自愿申请甲方网上银行服务,经甲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在服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

  (三)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乙方不能通过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四)乙方对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11-3"或到甲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主要义务

  (一)乙方办理网上银行开户、销户、修改资料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减)账号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网银用户、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对所有使用网银用户、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负责。甲方接收并执行乙方通过安全程序发送的电子支付指令后,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四)乙方用户USBKEY证书在有效期内毁损或遗失,请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USBKEY证书恢复或注销手续;USBKEY证书密码泄露或遗忘,请到营业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在此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乙方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应按照平安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同意甲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并且保证在该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  (七)乙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甲方的款项。

  (八)乙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甲方声誉或恶意攻击甲方网上银行系统。

  (九)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乙方对于本方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差错与争议的处理

  

  (一)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11-3"或到营业网点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

  (二)因甲方工作失误导致乙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甲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三)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乙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法律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乙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甲方重新

提供相应服务。

  (四)乙方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五)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甲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六)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甲方持有壹份,乙方持有壹份。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银行盖章)              乙方(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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