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运输合同
1、矿石运输距离从采矿场下料场运距为6公里,地点黑英山石英矿内,运输价为税后价每吨13.5元,如运距增加或减少,以实际情况双方协议。
2、经双方协商,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需向甲方交风险合同保证金贰拾万元整本合同正式生效。
3、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通知乙方进场,如乙方在一个工作日七天内无法进设备到施工场地,甲方有权扣除合同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罚,合同作废,另进施工单位,如有其它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4、乙方施工队伍进场后,一切需服从甲方调拨安排、拉运,如有违反矿规,甲方有权清退或按矿规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当地司法机关处理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施工队伍进场后,所有车辆需手续齐全,保险有效,车况良好,自行检查,如出现问题或事故,由乙方负责人自行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
6、甲方提供食、住、伙食费自理。
7、结算方式每月31日结止,下月15日前清算,20日结款,付清施工方所有运费,如有违约拖欠,按国家规定处罚金以实际运费的千分之五处罚。
8、国家法定、法规及自然天然造成停工,甲乙双方都
不承担任何费用及损失,如因甲方原因停工,以实际情况作相应补偿给乙方,施工车辆以每车天计算元一天补偿给乙方。
9、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享有法律保护,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终止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所有损失及费用。
10、其它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增加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硅矿石购销合同
硅矿石购销合同
供方:柳城县鑫越硅石经营部 合同编号:20##-6-14
需方:德昌县鸿节硅业有限公司 签约方式、地址:传真
签订时间:20##年6月14日
一、经供需双方协商达成硅矿石购销协议如下: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纵使样:二氧化硅≥99.2%,铁≤0.17%,铝≤0.15,钙≤0.25%。泥沙杂质含量≤0.5%。
三、需方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合同第二条标准验收,数量以铁路大票吨位为准,供方负责装足火车皮的吨位,如数量、质量不符,需方应在提货后3天内通知供方。
四、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及到达站费用负担。
供方负责联系发货地的铁路运输发货到德昌火车站,铁路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货到德昌火车站后需方负责提货及其车站费用。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发货前需方向供方预付每车皮62吨的费用。每次按双方协商商定的车皮数量汇预付款,供方收到需方预付款后五天内发货,因铁路原因难发车则顺延,供方将硅石发到德昌火车站,需方在收到硅石三个工作日内按火车大票实发吨数与供方结清帐。
供方同需方提供火车货运大票,票面须注明收货单位全称:德昌县鸿节硅业有限公司,以便需方作帐和运费抵扣。
六、如有特殊原因要中途终止合同的双方都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
七、合同以传真形式签订,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发生不可抗力除外。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十、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供需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