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时间:2024.3.31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甬工

商格式备案2007-4-1-17)

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NO.□□□□□□□□□□□□□□□□□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担保人(全称):(1)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借款提供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在此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贷款人发放借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借款凭证约定的执行利率计息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借款凭证确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凭证确定的浮动幅度=[(借款凭证载明的执行利率/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100%。

第三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1

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 划款方式

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账号/银行卡号 )。

第五条 还款

1、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分期还款的,按 (月/季/年)还款,从借款发放的 (次月/次季/次年)开始还款,每期还款日为借款对应日,还款无对应日的,月末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可采用以下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A、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

每期还款额=

(1+期利率)借款期数-1

B、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4)其他还款方式:

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四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2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

6、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

(1)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2)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利息。

2、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3、分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部分提前还款的,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担保

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 (保证/抵押)担保。

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修改为: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

就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编号为

的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8)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4

(9)抵押人须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保险中断的,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有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因中断或撤销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抵押人承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息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

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5

7、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8、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费用的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每笔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担保人。

3、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足以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

4、中国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行业规例,妥善保管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风险评估之需要向其他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或根据执法部门要求或为公共目的向有关单位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信用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借款(银行卡)业务和贷后管理中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或相关单位查询、打印、保存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借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基准利率确定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签约地点: 7 月 日


第二篇: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附5

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           )农银高保个借字(    )第   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担保人(全称):(1)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             日起至              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借款提供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到期日不得超过              日。在此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贷款人发放借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借款凭证约定的执行利率计息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借款凭证确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凭证确定的浮动幅度=[(借款凭证载明的执行利率/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100%。

第三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 划款方式

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账号/银行卡号                        )。

第五条  还款

1、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 分期还款的,按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月/次季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可采用以下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A、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B、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4)其他还款方式:                                          

                                                              

                                                              

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四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6、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

(1)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2)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利息。

2、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3、分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部分提前还款的,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担保

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编号为                              的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8)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9)抵押人须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保险中断的,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有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因中断或撤销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抵押人承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0)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3、最高额质押担保的:

(1)出质人同意以下列权利凭证项下权利               (详见编号为                     的质押凭证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质押担保。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及孳息。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质押凭证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借款本息时:

1、对质押凭证已到期的,贷款人可以直接处置该凭证项下权利抵偿借款本息。质押凭证未到期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办理提前支取或兑付手续清偿债务;未办理提前支取或兑付的,贷款人不得自行处置未到期质押凭证。外币存单按照处置当日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贷款人处置质押凭证项下权利时,无须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密码等即可办理。

2、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3、贷款人处置质押凭证项下权利抵偿借款后的剩余款项应退还出质人;借款不足受偿的,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3)出质人承诺:

1、质押凭证项下权利无争议;

2、如以存款时约定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出质的,出质人承诺自出质之日起放弃自动转存。如出质的存单为存本取息的,质押期间停止取息,待借款本息清偿后再按正常手续支付利息,不计复利;

3、质押凭证为两张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其中任一或各个质押凭证项下权利;

4、同意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权利的止付;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4)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             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

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8、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费用的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每笔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担保人。 

3、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足以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负责人

邮政编码: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担保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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