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

时间:2024.3.31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JSL080630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汕头市金砂东路(金环路—衡山路)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汕头市金砂东路(金环路—衡山路)路段 

发 包 人: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承 包 人:        广东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广东省建设厅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1

二、工程承包范围………………………………………………………………………………………1

三、合同工期……………………………………………………………………………………………1

四、质量标准……………………………………………………………………………………………1

五、交通组织……………………………………………………………………………………………2

六、质量标准……………………………………………………………………………………………2

七、合同价款……………………………………………………………………………………………2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2

九、词语含义……………………………………………………………………………………………2

十、承包人承诺…………………………………………………………………………………………2

十一、发包人承诺………………………………………………………………………………………3

十二、合同生效…………………………………………………………………………………………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5

2.合同文件及解释 ……………………………………………………………………………………5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5

4.通讯联络 ……………………………………………………………………………………………5

5.工程分包 ……………………………………………………………………………………………6

14.发包人  ……………………………………………………………………………………………6

15.承包人………………………………………………………………………………………………7

17.发包人代表…………………………………………………………………………………………8

18.监理工程师…………………………………………………………………………………………8

19.造价工程师…………………………………………………………………………………………8

20.承包人代表…………………………………………………………………………………………8

23.工程担保……………………………………………………………………………………………9

26.不可抗力……………………………………………………………………………………………9

27.保险…………………………………………………………………………………………………10

28.进度计划和报告……………………………………………………………………………………10

31.工期及工期延误……………………………………………………………………………………10

36.质量目标……………………………………………………………………………………………10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0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

47.工程试车……………………………………………………………………………………………10

48.竣工资料……………………………………………………………………………………………10

49.竣工验收……………………………………………………………………………………………11

50.质量保修……………………………………………………………………………………………11

54.预留金………………………………………………………………………………………………11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12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12

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13

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13

62.支付事项……………………………………………………………………………………………13

63.预付款………………………………………………………………………………………………13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5

65.进度款………………………………………………………………………………………………15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15

68.质量保证金…………………………………………………………………………………………16

69.合同争议……………………………………………………………………………………………16

76.合同份数……………………………………………………………………………………………16

第四部分  附件

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8

附件二:廉政合同………………………………………………………………………………………21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广东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汕头市金砂东路(金环路—衡山路)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汕头市金砂东路与金环路交叉口以西约50米处至金砂东路与衡山路交叉口东切点处

    工程内容:实际改造路段总长1671米(金砂东路与天山路交叉口已改造完成外);工程总造价约2907.8万元,其中金环路—天山路为A段,造价约2087.06万元,天山路—衡山路为B段,造价约820.77万元。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汕市发改投[2008]20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汕头市城建工程设计院设计的业务号20##-003工程设计图纸内容和委托汕头市粤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并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内容:包括道路(复合结构路面)、排水(含原下水道清淤)、绿化、照明、交通管制工程等

三、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测、包环保、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的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式。

四、合同工期

A段施工工期:自20##年  月   日开工(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至2008        日竣工共150个日历天。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延误工期,经发包人同意办理工期延误手续后,工期相应顺延。

B段拟从2008 11 20 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开工令为准)共150个日历天,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延误工期,经发包人同意办理工期延误手续后,工期相应顺延。

五、交通组织

施工期间交通组织采用半封闭形式。

六、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及以上等级标准。

七、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中标价为:贰仟捌佰贰拾万贰仟捌佰玖拾肆                               元;其中A段:贰仟零佰贰拾肆万贰仟贰佰伍拾捌元;B段:柒佰九拾陆万零仟陆佰叁拾陆元:

合同总价(小写)28202894元;其中A段:20242258元;B段:7960636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合同标准文本《通用条款》执行。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08        6            

本合同订立地点:   汕头市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汕头市中山东路213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88525018                         电    话:

 传    真:88537428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略)

具体按合同标准文本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40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1) 文书

(2)传真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招标文件及书面答疑材料;(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包括工程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确认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由汕头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施工现行国家有关的规范、规程、标准及建筑文件;当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采用国内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当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时,采用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4、通讯联络

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5、工程分包

5.1  (3) 指定分包工程:下水道清疏须委托专业队伍施工,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4、发包人

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等工作,使开工前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协助承包人提供水、电接头至场内,场内的临时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安装,施工产生的水费、电费由承包人负责。

(3)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已开通并已满足施工的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提供。

(5)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于工程开工前完成。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由设计人员提供,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方代表三方现场作交验手续。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工程开工前进行。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在施工中因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坏,将无条件地保质保量地修复,费用自负。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需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由承包人包干,并以书面委托为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支票支付

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工程开工前10

(2)  提供的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一式3套。

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20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办公室、生活用房二间。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①负责施工期间的整个过程中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方式或其分包单位的人员伤害赔偿或补偿责任;②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8、监理工程师

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9、造价工程师

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3、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函。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期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4天内退还。

26、不可抗力

26.1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入侵、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等。

(2)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当地地震部公布烈度6级以上的地震;当地气象部门公布正面吹袭汕头市的10级以上台风;日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

(3)损失报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上报受损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一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及施工工期延误的报告。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③投入抢险救灾的人力物力等费用,双方各自承担50%;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7、保险

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2)项。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3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于每月25日前呈报监理工程师。

29、开工

29.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签发开工令。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1.1  合同工程工期:(    )天。

(1)  (   A段   )单项工程的工期:( 150 )天。

(2)  (   B段   )单项工程的工期:( 150 )天。

36、质量目标

36.1工程质量标准:按通用条款及招标文件执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及以上等级标准。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约定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隐蔽工程和工程中间验收部位: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7、工程试车

 本工程不需要试车。

48、竣工资料

48.3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五份。

49、竣工验收

49.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A段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20##年10月31 日),其范围包括:道路(复合结构路面)、排水(含原下水道清淤)、绿化、照明、交通管制工程等。

(2)(  B段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20##年 6月30日),其范围包括:道路(复合结构路面)、排水(含原下水道清淤)、绿化、照明、交通管制工程等。

50、质量保修

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①按通用条款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及附件二《质量保修书》执行。②保修内容、范围:由于承包人原因或没有按规范要求施工,而出现质量缺陷等。③保修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订日起计,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54、预留金

54.1  本合同预留金:(           )万元。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设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5000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合同价款的5%)。

5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误期,同意顺延工期外其它不予补偿;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慢一天罚5000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价款的5%)。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57.1约定合同价款:⑴合同价款确定方法:合同价款按中标价计。如无发生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其他约定的更改则合同价款不再调整;⑵风险包干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预算书和投标答疑会议纪要为包干内容,图纸有的项目而预算书缺漏和预算书有的因图纸缺漏的且投标人无提出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完成。预算包干费已含在工程预算造价中。

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工程量的偏差;

√  工程变更;

□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  其他调整因素:

(1)A段工程的所有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不作调整。

(2)  B段工程能在20##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投标确认的预算造价不予调整,若在20##年12月31日后开工的,其人工、机械、材料按《汕头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开工当月价格给予调整。

(3)本工程实行无现场签证,工程量变更以设计变更或施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出现。

(4)施工工作联系单:承包人应在工程量变更后7天内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分别在7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本施工工作联系单已被批准。

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60.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⑴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和产生的图纸、预算外的“新增工程”的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

①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结算;

②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投标报价类似综合单价结算;

③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报价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按程序报有关部门确定。

④所有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技术措施项目费及其它措施项目费均不作调整,仅调整工程量变化部分。

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

61.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和后续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而调整,则本款不适用。

62、支付事项

62.2 约定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63、预付款

63.1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本工程预付工程备料款为合同价款的30%,其支付办法及低扣方式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63.2  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

⑴合同签订且开工之日起15天内,招标人支付A段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备料款。

⑵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工程备料款在20##年8、9、10月份的进度款中扣除,每月扣除工程备料款的1/3。

63.4  预付款低扣办法: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低扣方式:A段工程备料款在20##年8、9、10月份的进度款中扣除,每月扣除工程备料款的1/3;B段工程预付款在开工后的次月起按比例扣除,每月扣除工程备料款的1/3。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656834.32)万元。

64.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阶段划拨在工程开工并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50%;完成全部改性沥青面层铺设再支付4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再支付10%

65、进度款

65.1 支付期间:

本工程进度款以月为单位;

⑴工程开工后每月25日前承包人报送实际完成工作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后于次月10日前按审核后工作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

⑵工程结算定案后15天内支付至定案造价的95%,余5%的定案造价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15日内由招标人付还保修金的50%,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15日内付清剩余的保修金(不计利息)。

⑶设计变更、增减工程价款施工过程不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后一并结算。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办理;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即投标总价)包干形式承包,其造价除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外均不作任何调整。

67.8  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

①工程结算造价以市财政局审核定案为准,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②工程结算上报造价与审核定案差额在5%以内的,其审核费用由发包方支付;差额超过5%的,其超过部分审核费用由承包方负责支付。

68、质量保证金

6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结算审核定案造价的5%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其他扣留方式:本工程保留竣工结算定案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15日内由发包人付还保修金的50%,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15日内付清剩余的保修金(不计利息)。

69、合同争议

69.4  争议或认定机构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执行;

69.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汕头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6、合同份数

76.3  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十份,其中发包人六份,承包人四份。


第四部分   附 件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汕头市金砂东路(金环路—衡山路)改造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道路(复合结构路面)、排水(含原下水道清淤)、绿化、照明、交通管制工程等。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道路(复合结构路面)工程为   2   年;

2.排水管道工程为   2    年;

3.路灯、交通管制工程为   1   年;

4.绿化工程管养为   3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时,保修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比例及返还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定案造价的 5% 。超出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时应同时提交质量保修书。保修期自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并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证竣工验收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计算。

3、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15日内由发包人付还保修金的50%,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15日内付清剩余的保修金(不计利息)。但承包人必须按本保修书履行保修期未完的责任,否则发包人将以法律方式对承包人提出赔偿。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同时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发包人:(全称)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

二、发包人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迅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理,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三、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迅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五、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七、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汕头市金砂东路(金环路—衡山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二份份,发包人七份,承包人五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上级部门:(公章)                           上级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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