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工程合同

时间:2024.3.31

羊场湾煤矿二分区排水管路过路段

涵洞工程合同

发包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羊场湾煤矿

承包人: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羊场湾煤矿

承包人(全称):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承包发包人二分区排水管路过路段涵洞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羊场湾煤矿二分区排水管路过路段涵洞工程

1.2工程地点:羊场湾煤矿

1.3工程内容:开挖过路段,砌筑涵洞毛石端墙,墙体内、外面用水泥砂浆勾缝,涵洞顶板铺设双层钢筋网,采用[C30]混凝土现浇[12m×6m×0.3m]。然后在涵洞内敷设排水管路,敷设的管路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管径[DN800] ,敷设的管路长17.5m。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同工程内容,详见竣工图及现场签证。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5 4 10

竣工日期:201555

本工程工期共计   25  日历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及发包人的特定要求。

五、合同价款

5.1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款方式确定。本合同价款暂定为叁万肆仟壹佰元整(¥3.41万元),最终合同价款依据发包人造价咨询管理中心审定预算下浮2%确定。预算及变更审定原则及依据:

定额: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3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3版)、《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3版)、《宁夏回族自治区维修工程预算定额》(2013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3版)。

取费:不计取。

材料价格:材料价格执行《宁夏工程造价》灵武矿区梅花井煤矿施工当期材料发布价,发布价缺项部分执行市场询价。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逾期的,执行逾期后施工当期的材料价格;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逾期的,如逾期后施工当期的材料价格高于合同期内的材料价格,执行合同期内的材料价格;如逾期后施工当期的材料价格低于合同期内的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的材料价格。

税金:不计取。

其他:◆承包人承诺接收承兑汇票。◆文明施工措施工程和主体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发包人《神华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基建及技改项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神宁办〔2012〕66号)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基建及技改项目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试行)》(神宁办〔2012〕79号)执行。

六、工程材料和设备等

6.1发包人提供:无。

6.2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七 、工程主要管理人员

7.1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顾斐 职称 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承包人项目施工经理:姓名 郭忠 职称  工程师。承包人项目安全经理:姓名张学亮 职称  安全资格证。

7.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施工经理(或称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经理(或称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是承包人所在单位注册职工。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必须保证每周5天驻现场。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与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人员姓名、年龄、职务相一致。同时承包人应确保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八、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8.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的期限、数量(套数):在合同签订后或开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3〕 套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为发包人提供图纸之日起一年(满12个月)。

8.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经发包人提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九、发包人的义务

9.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9.2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包人应于发出开工通知前一周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

9.3发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供应要求: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施工过程中的的水、电、通讯费用、暖气等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当明确告知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水、电、通讯、采暖等的缴费单价,缴费时间。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违反水、电、通讯、采暖管理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该处罚应当不超过违规用量的一倍的价款。如果无法确定违规用量,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在发包人发现违规月前一个月的用量一倍的价款。

9.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第三人使用的公用道路,水源和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避免对临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临近设施、设备、建筑物等损坏的,承包人应当赔偿损失。承包人占用或者使用第三人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者生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承包人的义务

10.1承包人应当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发包人的特定要求采购和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承包人所提供材料和设备必须满足工程进度和工期要求。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也称货物)的质量负责。

10.2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0.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4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承包人应当承担在人员进场之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安全管理责任,为此,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应当遵守《施工安全协议书》及本合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

(2)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施工人员的工伤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还应对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和施工场地外的第三人(包括发包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4)施工现场发生工程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承包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等),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等,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自治区和国家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在第一时间向发包人代表及当地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如实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发生的赔偿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按照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先行予以垫付的,承包人应当将发包人垫付的费用返还发包人。同时发包人因处理事故而发生的费用有承包人承担。

(5)由于承包人施工安全方面原因,发包人及其监理有权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纠正或停止全部或者部分工程进行整改,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及其监理要求进行整改。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无权就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影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承担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责任;

(6)承包人与当地居民的任何纠纷由承包人自费解决,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协助。

10.2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承包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或自行确定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按照批准的或自行确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或危及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承包人应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并对其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的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人施工等,应承担责任。

(4)承包人应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等有效措施,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并对造成的地质灾害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人应按照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进行管理,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并对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承担赔偿责任。

(6)承包人应加强对工程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并对工程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排放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0.3工程接收工程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0.4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当服从发包人的治安保卫工作,与发包人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共同预防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工程竣工移交发包人前的工程设施、设备、材料、有关工程资料等的管理不在发包人的治安管理范围内。

十一、 安全保证金

11.1发包人从支付给承包人的首次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留置工程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总额为合同总价款的0%

11.2如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从该项保证金中支出相应的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安全事故垫支的费用(承包人确认)以及因工程事故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也从该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剩余的安全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

十二、工程工期

12.1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3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四、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合同总价款的的0%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人应无偿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发生的返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履行返修责任,发包人有权使用质量保证金委托第三人进行质量返修。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足的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

十五、竣工验收及结算

1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方可与发包人办理工程结算事宜。

15.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合同总价款。发包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由双方签字盖章的签证单等有关工程资料,并向发包人开具合格有效的发票与发包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

十六、竣工清场

16.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竣工清场费由承包人承担,竣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应全部清除出场;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清理,平整和复原;撤离的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物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承包人未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者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七、质量保修责任

工程材料、设施设备、工程工艺、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应当在两年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在该责任期内,发包人均可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材料、工程设施设备、工程质量问题。

十八、承包人违约

18.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其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竣工的(不可抗力除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工程竣工期限每迟延1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如果承包人在达到该项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按期竣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18.2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如不能保证每周5天在现场,每发现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500元。违约金最高为合同总价款的1%。如果承包人在达到该项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按期竣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18.3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而不与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15.1.8承包人擅自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九、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经承包人书面通知后12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从第120日起,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担拖欠工程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半的违约金。

二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发包人所在地(银川)人民法院管辖方式解决。

二十一、合同效力

21.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21.2本合同一式8份,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4份。

2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第二篇:简易弱电工程合同


工 程 合 同

甲方:

乙方:

经过甲、已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款 工程内容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内容: 见附件(设备清单)。

三. 工程地点:

四. 工程总造价:

五. 设计、施工单位:

六. 自甲方同意乙方进场施工起 日。

第二款 工程实施

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30% 即: 元

(¥ 元 )。乙方开始备货,主设备进入现场甲方支付乙方 50 %即:

元(¥ 元),安装 调试完成由乙方提出,甲方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验收完成(乙方提出验收请求,甲方应在三日内组织部门验收,过期

视为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 20%即: 元(¥ )。

甲方负责工地水、电的供应以确保工期,费用有甲方承担。乙方

必须保质保量,按期交付使用,乙方负责安全施工。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确保工期,保质保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付。

项目负责人及通讯方式:

甲方项目负责人: 电话:

乙方项目负责人: 电话:

系统保证与工程维护

工程竣工后,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之日起,免费保修一年,一年后终身有偿维护。

第三款 人力不可抗拒事故

如因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高温和其他甲、乙双方认可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责任不在乙方,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以取得甲方的认可。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完工。

第四款 施工与变更

工程实施中,确因需要,甲方或乙方认为需要变更部分设计方案时,须提前三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若因变更给甲方造成损失,则损失由甲方在付款时扣除;若因变更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完工所需追加工程款的责任。

第五款 违约责任

一、 甲、乙双方若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则对违约方按经济合同法有

关条款处理。

二、 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见第四款)外,若甲、乙双方协商不能

解决,则应提交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仲裁不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款 合同生效及附则

一、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二、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签

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字) (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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