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车辆承包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混凝土搅拌车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车辆状况:甲方将其拥有的8辆砼搅拌车辆承包给乙方,为甲方运输混凝土。甲方应当向乙方交付车辆同时交付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牌、随车工具等。车辆具体状况如下:
二、承包期限、车辆押金及承包费用结算
1、 甲方对现有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及证件办理齐全后十个工作日,将车辆交付给乙方使用,承包期限为 个月。
2、捌辆车押金共计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乙方需在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后,该协议生效。承包期满后,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含随车资料、证件)交还甲方,且无其它争议,押金退还给乙方。
3、承包费用:20公里运距内(含20公里)按18元/m³,运距超过20公里以上,每超过1公里增加0.5元/m³计算承包费用。该费用包括车辆的油耗、乙方雇用司机的工资、1000元内的车辆维修费和轮胎维修及换新费用、承包人的管理费和利润。
4、承包费以自然月结算,次月5日前做好汇总、审核、审批,次月10日前付清上月的承包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牌等各种行车手续完整。
2、甲方为承包车辆办理承包期间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每部车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按50万元投保)、交通强制险等险种,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
3、甲方在安排生产任务时,须提前向乙方发出申请(车辆安排表),以便乙方及时安排人员和车辆。
4、承包期间,乙方不得将出租车辆予以转让、转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设定担保。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该协议,并视其情况和性质保留和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5、甲方有权对1000元以上车辆维修费必须实行全程监管(故障部位申报、修理过程监控、材料工时费用审核),否则,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负。
6、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承包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承包期限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损坏时,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非甲方责任的其他风险,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由乙方负责处理,保险赔偿款在保险公司支付给甲方后十个工作日内打入乙方帐户。在车辆发生全损或被盗时,则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款由受益人所得。
2、承包期间,车辆使用过程造成的损坏(包括车辆轮胎),由乙方负责修理,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1000元以上的维修费需报请甲方进行全过程监管。
3、甲方安排的生产任务,乙方必须合理安排运输车辆予以满足。在营运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凡造成财产(物)损失(浪费)的,处价值1-2倍的罚金。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外进行营运,视其情节处以1000-5000元/车次的罚款,并从当月的承包费中扣除。
4、乙方要妥善保护车辆,定期保养,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在承包期满或在本协议约定解除向甲方交还车辆时,应当使车辆符合正常使用的技术状态,玻璃、随车工具等应完整有效,车型与承包协议的车型完全一致。乙方交付车辆须经甲方检验合格后予以接收。
5、承包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承包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车辆的毁损或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解除: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车辆和定期保养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承包期届满时,本协议终止,如乙方不再承包,应在承包期届满时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交还车辆。如乙方继续承包,双方应协商重新订立协议。
六、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押金交付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受委托人):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聘用协议书
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聘用协议书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用方) 驾驶证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时间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
二、工作任务
第二条 乙方负责车架号为 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工作。
第三条 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聘用期内乙方应自觉遵守混凝土搅拌站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搅拌站调度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第四条 乙方应爱惜甲方的车辆,对车辆必须及时保养和维护,每次行车时认真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护机件的寿命,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应每天清理所驾车辆卫生,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辆内、外,罐体和引擎的清洁)。
第五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车灯、刹车系统、轮胎及其他部件的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维修,对无法自行检修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提出具体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部件和大致需要的经费)。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
第六条 乙方对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
第七条 因工作性质特殊,乙方需机动作业,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混凝土搅拌站的相关规定休息。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可按基本工资 + 补贴工资),月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
第十条 工资发放时间为延后10天,遇节假日顺延或提前。
五、劳动纪律与奖惩
第十一条 聘用期内,上班时间内乙方未被派出车时,应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随时等候出车,不得擅自外出;乙方不得擅自离开或为他人开车,甲方也不得无故辞退乙方。如乙方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给予解聘。
第十二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乙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十三条 乙方在非行车时间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乙方驾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因违章或者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聘用期内,乙方如发生行车事故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除
向保险公司索赔外)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服从搅拌站调配或无法胜任驾驶工作,或不遵守搅拌站制度,或盗取油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全年安全无事故,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并保持畅通,随时可以与甲方联系。
六、协议的执行和解除
聘用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麦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协议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协议效力不变。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协议期限届满,聘用协议终止。在本协议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聘用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复印件无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手机):
住宅电话: 住宅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