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风 险 代 理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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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受托方: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因与之纠纷,委托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经协商,双方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
一、受托方指派述纠纷中的第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参与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参与听证会以及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2、向当事人就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3、出席法院的审判、调解等诉讼活动;
4、向法院出具律师代理意见书;
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出庭的,受托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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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叙述真实案情,并提供有关证据,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未能阐述真实案情时,有权终止代理。委托方同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本案终止,将支付已发生的律师费和办案费(膳宿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再退回。委托方中途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及发生的办案费。
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基于委托方对真实案情的
叙述和受托方的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为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数额的三日内支付给受托方。委托方迟延支付的,每日按应付律师 费 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滞纳金。
如诉讼过程中,委托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本案全部诉讼标的的30%支付受托方的律师费。
四、相关费用的支付:
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预先支付:
1、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翻译费、复印费办案费用 。
2、律师参与听证、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等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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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1、异地(青岛市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办案费用 。
2、案件的送达、邮寄、公告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机构必要的查询、鉴定费用 。
五、受托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六、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风险已向委托人充分阐述,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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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山东一卡通代理协议(部分业务代理)律师审过
山东一卡通部分业务代理合作协议
甲 方:山东鲁商一卡通支付有限公司 分公司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就乙方代理甲方发行的卡片(山东一卡通)的销售、充值业务及特约商户开拓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说明
1.1本协议内所称的“山东一卡通”是指甲方发行的卡片,包括通用卡、商务卡、鸿运卡、异型卡等山东一卡通发行的所有卡种,简称“一卡通”。
1.2本协议书内所称的“持卡人”是指持甲方发行的任何形式的一卡通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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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约定
2.1 合作期限为一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2 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供甲方审核。
2.3 合作期间,乙方在 按照甲方要求设臵独立营业厅或者店中店类型的营业厅壹处,位臵与面积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承担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营业厅的布局按照甲方的要求由乙方负责自费装修。须能悬挂山东一卡通独立标识,并提供宣传山东一卡通的广告位。甲方负责提供相关标准。
2.4 甲方配备专职人员 名负责山东一卡通在营业厅的销售、管理、对账等工作。
2.5 乙方负责有关开办手续的办理,甲方提供相关材料。
2.6 甲方负责提供所需要的所有售卡充值的设备设施,双方各自投入的资产产权归各自所有。
2.7 甲方按照乙方的充值金额支付乙方佣金,标准为:充值总金额的 ,按月结算。
激励计划:甲方给乙方下达销售目标,截至考核结算日,乙方销售达成率超过100%(不足150%)的,按考核期内充值总金额奖励0.1%,即佣金总比例增长为 ;达成率超过150%(不足200%)的,按考核期内充值总金额奖励0.2%,即佣金总比例增长为 ;达成率超过200%的,按考核期内充值总金额奖励0.3%,即佣金总比例增长为 。奖励部分,每个考核期满,一次性发放给乙方。(此处根据当地的业务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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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甲方负责提供全额充值款#5@p,乙方不提供#5@p;如乙方自行解决#5@p的,乙方自行解决#5@p的销售额部分的佣金在原有基础上增加0.2%。乙方提供的#5@p应留存复印件,并做好对应客户名称、科目、金额登记,报甲方备查,以便确认额度。
3.双方权利及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3.1.1 甲方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和办法,遵守《山东一卡通业务规章》和《山东一卡通拓展代理市场规范》。
3.1.2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目标下达,绩效考核,并负责代理营业厅的管理、设备维护、系统维护和人员管理。
3.1.3 甲方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在营业厅的售卡卡费金额及充值金额、返利金额,供乙方核对佣金收益。
3.1.4 甲方负责乙方营业额及佣金(含奖励)收益的核对和佣金支付工作。乙方收益数据需要经过双方书面核准认可。
3.1.5 甲方负责制定特约商户的加盟条件和政策标准,并最终审核确认特约商户加盟合同,及POS机的申请和安装。
3.1.6 甲方只接受乙方范围内发生的真实有效的售卡及充值业务并结算,因乙方原因产生的虚假交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开展促销活动或可能产生流水交易的销售,应提前向甲方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促销活动及流水交易产生的销售额不视为有效销售,不计佣金和奖励。
3.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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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乙方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和办法,遵守《山东一卡通业务章程》和《山东一卡通拓展代理市场规范》,并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现行返利的销售政策。
3.2.2 乙方销售中按政策应返还给客户的返利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每月向乙方支付佣金时,按实际发生额从佣金内扣除。
3.2.3 乙方负责在 区域开展商户拓展和维护、卡销售、营业厅日常运营,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享受由卡销售产生的佣金收益。
3.2.4 乙方负责营业厅装修和配臵相关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3.2.5 因乙方原因出现的客户投诉,以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2.6 乙方不得跨区域经营,避免与甲方直营区域或其他代理商发生冲突。若因业务需要,确需跨区域的,应提前向甲方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3.2.7 除非经过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一卡通合作业务委托或转交给第三方。
3.2.8 乙方负责解决因山东一卡通在 区域经营而引起的涉及政府部门的问题。
3.2.9 乙方及其相关人员负责本代理业务与甲方结算后收益的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
3.2.10 乙方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所承载的内容为准,乙方的上述变更可能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对不可避免发生损失的情况,甲方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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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变更事项,未通知的事项以工商局登记的营业执照为准。
1) 乙方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联络方式(电话和传真)、银行账号等协议中所记载事项的变更;
2) 乙方股权结构变更。
3.2.12乙方需遵守 业务规定。(如甲方有其它业务规定,请在此填写;没有其它业务规定,请写“无”)
4、资金结算方式
4.1 乙方不支付保证金。
4.2 乙方销售的卡必须从营业厅领取,严格执行款到出卡的原则。
4.3 营业厅工作人员在每天下午5:00之前,将当日售卡充值款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回单传真至甲方指定财务部门进行对账。
4.4 如因乙方对账不及时原因造成无法进行正常售卡、充值业务,由乙方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如因乙方对账不及时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计算返佣等业务,由乙方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4.5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甲方关于乙方返佣部分的款项,经查证无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并追回甲方所欠款项以及相关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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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乙方应于每月7日前按照对账结果将佣金(含奖励)收益开具地税#5@p给甲方,科目为:手续费。甲方收到乙方#5@p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佣金收益支付乙方;因乙方延迟开具#5@p或开具#5@p不合格导致乙方顺延支付佣金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4.7 乙方的账户信息以及对账负责人等信息如发生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8 帐号信息及对账负责人
甲 方 户 名:
甲 方开户行:
帐 号:
甲方对账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 方 户 名:
乙 方开户行:
帐 号:
乙方对帐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5、保密
5.1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许可,否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双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1)本协议内容(2)双方的技术、经营、公司的运作与管理以及财务及商业信息(3)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双方 6
未对外公布的其他专有信息。
5.2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一方的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对方报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者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5.3合同一方如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向任何第三方以外披露了对方的商业秘密,披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其他
6.1因执行协议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总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6.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6.4本协议有效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范围内免于承担责任。如发生争执或需修改补充时,本着平等自愿、相互理解的合作精神,协商解决。
6.5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的损失;因协议终止或无法履行时,甲方有权在终止日发生后的3日内将设备、设施及标识等予以拆除或收回。
6.6 乙方代理甲方业务期间,不得同时从事其他预付卡、券或类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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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乙方代理甲方业务期间,连续6个月或连续两次重大节日档(中秋档和春节档)无法完成甲方下达的任务,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理权,并将设备、设施及标识等予以拆除或收回。乙方代理权一旦被终止,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业务,使用相关标识。
6.8若乙方有虚假交易或套现行为,甲方可立即终止其代理权,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嫌违法的,报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7、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署生效。协议有效期满,乙方若要续约,应提前45天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续约。
本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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