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销售合同
供方:华安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编号: 储 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需双方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合理交易的实施原则,经华安县人民政府华复[2010]5号文批准,将2010备粮(早谷)在华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买拍卖,需方经竞价取得购买资格。为此供需双方签订以下合同:
一、产品生产年度、品种、数量、金额:
供方向需方提供 年 产早 谷,数量约 吨,单价 元/单价 元/吨共计金额(人民币) (¥: )。
二、质量标准:
质量以实物现状为准,需方在竞买前已到现场仔细查勘标的物,表示接受标的物之一切现状(包括缺陷、瑕疵)。
三、交货地点及提货时间要求:需方取得购买资格后,应在中标之日起 日内提清货物,超过期限未提清货物的每天收取代管费20元/吨。交货地点为 。
四、包装物:包装物为标旧麻袋或编织袋,不扣重量不计价。
五、费用的承担:装卸运输的组织及费用、过磅费由需方负责。
六、交货数量:按实际出仓地磅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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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付款方式及期限:提货前需方应缴交中标金额的30%为第一期货款,提30%后再交付中标金额的30%为第二期货款,提货60%后缴交中标金额40%为第三期货款。
八、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需方应缴交中标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肆万元整(不计息),履约保证金不用于抵交货款,在提货完毕结算结束后如数退还。
九、违约责任:
1、供、需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均应向守约方支村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2、凡需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清货款、提清货物的,属需方违约,所有到其未提清货物供方有权收回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出需方自行承担。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决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签约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华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壹份,经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华安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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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华安县城关大同路18号 地址: 邮编:363800 邮编: 电话:7362194 电话: 传真:7362194
13665101040006746
3 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二〇一〇年月 日 开户银行:华安县农业银行营业部 帐号:
第二篇:合同
买卖合同甲方:杨成乙方:马骋甲方有台球案子2台 海洋之星游戏机一台水果机四台打机三台,电脑桌一台,火炉子一个,炉筒子10节,监控器一个,座椅一个,台球杆10把,欲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有台球案子 2,价格共计 20000元 签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3,所有机器设备乙方当面看清试好,以后出现任何问题甲方概不负责4,此合同一式二分,甲,乙双方分执。甲方 杨成乙方 马骋20xx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