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劳动用工合同(正式)

时间:2024.3.31

劳动用工合同

甲方:

乙方:_________ ___(手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期限为:_贰 年,自 年 _月_ _日至 _年_ 月_ _日。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 年 __月 _日至 _年_ _月_ __日。

三、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工作岗位: 。

第四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 标准 工时制,其具体见《宁夏力远考勤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计时制 。(计时制、计件制、年薪制)

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第九条 甲方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构成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十二、 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 年 _月_ 日至 _年_ _月_ _日。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1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十三、 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所有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住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_ 邮政编码____ 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3


第二篇:劳动用工管理制度[1]20xx.3.10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招聘录用................................... 2

第 三 章    培训管理规定............................... 3

第 四 章    劳动合同管理............................... 3

第 五 章    工作时间................................... 7

第 六 章    休息休假................................... 8

第 七 章    劳动报酬.................................. 10

第 八 章    劳动安全卫生.............................. 13

第 九 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14

第 十 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14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 16

第十二章    附   则.................................. 16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进企业有序、稳定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煤炭用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生产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五条  煤矿企业推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 二 章    招聘录用

第六条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综合汇总各科室、队组用工需求,确定拟招聘人数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根据煤矿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人数,向县煤矿用工管理中心申请根据用工时间统一向社会发布招工信息。用工信息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布必须通过主流媒体,使用多种形式,确保覆盖范围。

第七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  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按需求人数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 三 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九条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制定招聘人员培训计划,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按计划组织培训,拟培训人员必须委托具有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招聘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有职工培训时间不低于20学时,新招务工人员培训时间不低于96学时。考试合格后由县煤炭管理部门颁发上岗资格证。

 第十一条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培训机构了解培训情况及合格人员情况,并根据培训合格人员情况,确定拟招用人员,确保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 四 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根据拟招用人员意愿和煤矿企业用工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煤矿企业招用人员。

  第十三条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组织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其中井下从业人员合同期一般不少三年。合同书一式四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持一份,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协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煤矿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确保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后,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组织煤矿企业为招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填写并发放《山西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

第十六条  劳动用工管理机构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3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16张、2寸照片6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30天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花名册。员工花名册内容有: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用工起始时间、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方式、岗位工种、合同类型、合同起止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原因、备注等栏目。

第十九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30天;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60天;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80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作本员工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争限制约定)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

第二十四条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 五 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三十一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3小时交上级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时报告并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2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2年(不少于二年)。

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三十五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 六 章    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七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2、部分职工法定假日。① “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② “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企业群团组织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带薪年假。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4、婚假。

5、丧假。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有薪假1-3天。

6、产假。

   7、医疗期。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

8、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享受探亲假。

9、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10、事假。职工因故请事假(无薪),须事先书面请假,由部门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全年事假不得超过60天。

11、紧急假: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第 七 章    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工资不低于临汾西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

第四十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0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5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四十二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的基薪(如计件单价)工资的20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6个月内不能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基薪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企业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支付生活费。

第四十五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不超过员工工资的20%,发放的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约定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设立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员工每月、每季、年度出勤天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计核绩效奖金。

第四十八条  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企业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 八 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具体分工抓落实。企业定期召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卫生工作形势,解决企业安全卫生工作重大问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企业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经营和按规操作的自觉性。

第五十一条  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员工职业病等防护知识;改善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第五十二条  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要做好岗中检查、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记、建档、监督制度。在发生火灾、触电、毒气泄露等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拨打火警119和急救120电话。

第五十四条  企业食堂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律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严防食品霉烂变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十五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六条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 九 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五十七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五十八条  企业及时为员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企业将不定期的举行如春游、运动会、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 十 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六十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二条  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可为婴儿哺乳1小时(包括人工喂养)。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六十四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六十五条 煤矿企业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六十六条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

第六十七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六十八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的劳动安排,根据其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六十九条 对未满期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员工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十条  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七十二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七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和审议(或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巨开元煤业有限公司所有。

第七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自2011 年 7 月 1日生效。

山西煤销集团巨开元煤业有限公司    

                          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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