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甲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住所
乙方:员工姓名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 事 岗位(工种)的工作。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工种的,须经双方协商。
二、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算,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本合同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
3、以完成 (生产工作)为期限。该生产工作完成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本合同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实行第2、3种工时制须依法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度。
(二)乙方依法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甲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三)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待遇。
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乙方的奖金及各项津贴、补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规定执行。
(一)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发乙方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
(二)工资标准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实行计时工资制。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人民币 元或按甲方确定并事先向乙方公布的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执行。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3、双方另行约定工资按 形式支付。
4、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上述劳动报酬确定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的提高、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的劳动报酬可随工作地点、工种岗位的变化而改变。
(三)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个月/当月) 日至(上个月/当月) 日的工资。并应当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甲方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规定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八、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四、甲方依法可对包括乙方在内的员工进行裁员。
十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本合同订明的补充件、附件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件以及双方订立的培训合同、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十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九、其它事项本合同没有订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一份办理退工时存进乙方档案,另一份甲方须在和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保存两年以上)、乙方执一份。
二O##年八月
第二篇:最新劳动合同版本
合同编号:
姓名:
劳
动
合
同
书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印
(20xx年版本)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年月日起至
2、无固定期限,从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工作任务完成止。
(二)试用期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个月。(包含在本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二)乙方工作地点为 。
(三)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或委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1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遇抗灾抢险、抢修设备等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 ,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三)乙方按国家规定享有休息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满后起点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标准: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不包含绩效工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乙方的工资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
(二)甲方每月 日发放 上月 (当月/上月)工资。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的福利待遇按甲方规定的福利制度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必须的工作条件。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柜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有关《条例》规定;
(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知识产权、保密、竞业限制
(一)知识产权归属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等)、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及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并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由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认为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无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本人希望拥有知识产权的,应及时向甲方书面申明。经甲方书面核准,确认属非职务成果,乙方可拥有知识产权;如乙方决定转让或允许使用这项非职务成果,应书面告知甲方,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1
乙方未作申明而由甲方确认为职务成果的,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确认为非职务成果,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保密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和制度,履行与本人职务和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责任。 甲方的保密制度规定:公司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员工知悉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4)需要保密的配方、数据、工艺、设计及软件等;
(5)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6)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客户和贸易渠道;
(7)公司向公众公开信息以外的财务、证券情况及银行帐户帐号;
(8)公司董事局(董事会)或公司总裁(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及其他事项;
(9)公司的合作方向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应本着谨慎和负责的态度,严格保守本人知悉的属于甲方或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2、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让第三方(包括按照甲方保密规定无权知悉该秘密的甲方员工)知悉属于甲方或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职务上的需要,乙方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文件、资料(特别是客户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4、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二年内仍有义务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甲方承担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秘密信息。
(三)竞业限制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任职。
2、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利用原有的商业渠道从事经营,不得开发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任何时候不得侵犯甲方合法权益及声誉,包括不发表、不传播有损于甲方名誉的言论等。
九、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
(一)变更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3、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4、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协议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续订
合同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续订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约定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命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5、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2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聘用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第7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甲
方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伤保险
的规定执行。
(五)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手续。
十、经济补偿与违约金
(一)经济补偿,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不超
过十二个月。
(二)如甲方为乙方出资培训,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为。(乙方违
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
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约定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
(四)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九条第(三)款第2点第(2)、(3)、(4)、(5)、(6)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合同,
且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调解与仲裁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管理
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道内容并愿意遵守:
1、中国宝安集团宪章
2、中国宝安集团管理制度
3、
4、
(三)双方约定
1、根据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若乙方被公司末位淘汰评估委员会评定为末位员工,甲方可给予降职、降
薪或调岗的处理。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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